如何利用財產保全措施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實現
作者:董正遠 發布時間:2007-11-28 瀏覽次數:1466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二年,隨著普法工作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法律知識有所了解,通過正當渠道解決糾紛,通過打官司,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來實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徹底執行。正因為財產保全制度對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此重要,因此,當你選擇了訴訟來解決糾紛時,一定要善于運用財產保全手段。筆者認為以下四種做法值得借鑒。
一是首先弄清對方當事人及其財產的情況。在決定到法院起訴之前,必須窮盡一切合法的辦法,掌握對方當事人及其財產的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不打無把握之仗。
二是把握好申請財產保全的時機。財產保全申請一般應在起訴的同時提出,這樣可以避免驚動對方而使其有機會轉移、隱藏財產。另外,如果情況緊急,來不及準備訴訟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便法院在申請人起訴前就將對方的財產進行控制。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法院一經實施,申請人就必須在15日的法定期限內起訴,否則,法院將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三是申請財產保全的材料要齊全、明白。申請財產保全應采用書面形式,須寫明請求保全的財物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需要保全的原因、情況緊急的,還應特別注明。另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財產保全者,應當提供擔保,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因此為了使財產保全申請能被法院接受應事先準備好擔保材料,不致因此錯過良機,申請人應該將有關申請書、擔保書(包括擔保財產權屬證書)等材料準備齊全,請求事項明確。
四是申請人應主動積極地配合法院。財產保全申請被法院接受后,申請人應將自己所知道對方的全部情況告訴法官,包括財產的情況及如何查找財產,或者有關財產的線索。這樣,可以讓法官迅速決定采取何種保全措施并組織執行力量。另外,為使財產保全順利完成,法院多數時侯還需要找到被申請人。因此,申請人還應主動告訴法官對方的下落及如何查找,是企業單位的,應告知企業單位的相關情況,便于法院及時有效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