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2013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作者:張源源 發布時間:2014-03-17 瀏覽次數:1345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由于專業知識的局限,自身權益往往因而受到損害;產生糾紛后,又由于在經濟條件、訴訟能力等方面與生產、銷售者之間差異,往往處于不利地位。“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暨新消法實施之際,省法院挑選了十個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向社會各界公布。
1、出售過期商品超市賠一罰十
【案情】2013年7月,孫某在A超市購買雨潤牌歐式火腿4袋,總價99.6元。孫某食用后肚子不舒服,經查發現火腿已過保質期,孫某訴至法院,要求A超市退還貨款99.6元并賠償996元。法院判決A超市退還孫某貨款99.6元并賠償損失996元。
2、消費欺詐超市雙倍賠償
【案情】蔣某在某家飾廣場經營方太電器、櫥柜零售,店面掛有方太櫥柜的招牌。2008年9月,張某前往蔣某經營店選購櫥柜,經洽談雙方簽訂了方太集成廚房預訂單,合同簽訂后,蔣某自己制作并為張某安裝了櫥柜。張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櫥柜臺面開裂。2011年3月,方太公司鑒定后認定蔣某出售的櫥柜非方太公司生產的櫥柜。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蔣某雙倍賠償損失40000元。法院經判決蔣某賠償張某40000元,并自行將其出售給張某的櫥柜拆除。
3、玩具車自燃銷售商難辭其咎
【案情】2013年春節前夕,陳某在王某、莊某經營的童車批發城購買了一輛兒童電動玩具車。2013年7月6日,陳某的孩子在家玩電動玩具車時,電動玩具車發生自燃,導致室內燈具、卷簾門、沙發等物品損壞,損失價值經鑒定達29600元。事發后,陳某立刻報警,公安消防大隊認定起火原因為電動玩具車內部故障所致。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莊某賠償損失2960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訴請。
4、銷售假茅臺經營者舉證不能要擔責
【案情】2012年1月5日上午,陳某至吳某經營的超市購買了13瓶53度茅臺酒,支付價款16354元。陳某飲用后認為從吳某超市買到的系假冒茅臺酒,遂向工商局投訴,并將13瓶茅臺酒提供給工商局檢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結論為茅臺酒均系假冒產品。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退還貨款16354元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訴訟過程中,陳某提供了加蓋吳某超市印章的收據一份,用以證明13瓶茅臺酒系從吳某超市購買。吳某否認開具過收據,對于收據上的印章亦不認可,并否認陳某送檢的茅臺酒是從其超市購買,但表示無法提供其超市出售的茅臺酒的進貨資料。法院判決吳某退還陳某貨款16354元,并增加賠償損失16354元。
5、假魚藥坑農害農消費者訴訟討說法
【案情】郭某從事魚類養殖。2011年9月11日上午,郭某發現其網箱中有一兩條死魚,便到戴某經營的魚藥店購買了正功夫20瓶,總價款120元。郭某按照該產品的使用說明,將此藥加水稀釋后,于當日下午15時許撒在其養殖的網箱中,約10分鐘后,其網箱中的魚出現異常現象,至9月12日上午10時許,網箱中的成魚出現大面積死亡定,死魚價值為219508元。事后,戴某僅賠償郭某1000元。面對巨額損失,郭某追討無果,訴至法院,要求戴某賠償經濟損失28萬元。法院判決戴某賠償郭某死魚損失75827.8元。
6、老人購物摔傷超市擔責賠償
【案情】許某已年近七旬。2010年7月,A超市組織了優惠力度較大的蔬菜促銷活動。許某在進入超市入口時被參加促銷活動的人流沖倒受傷,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左肱骨骨折,共計支付醫療費5561.22元。事后,許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另查明,促銷活動過程中,A超市僅有工作人員在入口處提醒人群“慢點”,但未安排人員在促銷現場維持秩序,也未采取措施疏導擁擠人群。許某訴至法院,要求A超市賠償各項損失83334.99元。法院判決A超市應承擔主要責任,賠償許某各項損失合計49809.37元。
7、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輔助服務者共擔責
【案情】2011年8月15日,于某向A旅行社報名參加學生假期旅游活動,并交納了一日游的旅游服務費用。于某在A旅行社安排下,于2011年8月17日晨乘坐由B旅行社租用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旅游途中與一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包括于某在內的游客多人傷亡。事故經交巡警大隊認定,小型普通客車負全部責任。于某因受傷嚴重先后至多家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最重受傷部位達到二級傷殘,需要長期護理。于某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209030元。法院最終判決旅行社賠償于某各項損失合計698216.69元。
8、未足額交納保費旅行社有責要賠償
【案情】2011年10月,陳某母女二人與A旅行社簽訂散客國內旅游合同,約定陳某母女二人參加由A旅行社組織的桂林陽朔四日游。在陳某交納的旅游費用中,包括2元/人/天的人身意外險保險費。A旅行社提交的《保險承保確認書》載明,每人保費4天共2.8元,其中投保的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額為1500元。2011年10月31日,陳某在銀子巖出口下階梯時不慎跌倒,經醫院診斷確認為骨折,建議住院治療。陳某先后在醫院門診治療,發生醫療費用1861.58元,事后僅得到理賠款1592.52元,尚有醫療費269.06元及誤工費等未能獲賠。陳某訴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309.06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A旅行社未盡到相關保險的投保責任和告知義務,應予合理賠償。遂判決A旅行社賠償陳某醫療費269.06元、誤工費3000元。
9、分時度假糾紛多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權
【案情】2011年10月11日,郭某、樂某作為乙方與甲方A旅游公司簽訂《權益承購合同書》。合同約定,乙方承購度假俱樂部旗下酒店度假權益的內容為:房型T0、周數1周、年限2年、最多居住人數2人,自2012年起至2013年止擁有一周八天七夜度假住宿權益,乙方承購度假權益的總價格為7800元。合同簽訂當天,郭某、樂某支付合同款項7800元。事后,郭某、樂某由于工作原因無法實施旅游計劃,遂告知A旅游公司要求轉讓權益,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權益承購合同書》,由A旅游公司返還7800元的承購費用。法院判決解除《權益承購合同書》,A旅游公司返還郭某、樂某承購款7800元。
10、信用卡被冒用特約商戶未盡審查義務應擔責
【案情】2005年12月,溫某向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申請信用卡,溫某在填寫申請表時預留了“溫某”簽名樣式。2010年1月,溫某向公安局報案,稱其被竊錢包1只,內有身份證、駕駛證、信用卡等物。溫某的上述信用卡于2010年1月5日17時43分在銀行自動柜員機被成功支取2000元。該卡在A公司內的POS終端上于2010年1月5日18時左右三次被刷卡總計42091元。溫某以A公司作為銀行特約商戶未盡審查義務導致信用卡被盜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42091元。法院認為A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判決A公司賠償溫某財產損失21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