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一批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環保局長監管失職、受賄案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鎮江新區境內的江蘇太白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先后多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有害廢物非法傾倒在甸上村廢棄的仲家宕口內。鎮江市環保局新區環保分局局長道路、鎮江市固體有害廢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副局長徐耀平、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張寶林等在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過程中,未按規定對固體有害廢物進行清理、取樣化驗、排查偷倒企業等措施制止偷倒行為的繼續,造成周邊環境被嚴重污染。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道路有期徒刑八年;判處張寶林有期徒刑二年。鎮江開發區法院一審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丁春生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吳冬青訴豐杯公司等企業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2010年6月起,吳冬青在位于大豐市川東港北、竹川引水閘旁魚塘內養殖魚種。位于川東港化工園區內的被告豐杯公司等企業所排廢水通過一個共同的排污口排污流至吳冬青魚塘的取水口處,導致塘內魚種全部死亡。吳冬青請求判令豐杯公司等5家企業立即停止環境污染侵害行為,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1407萬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豐杯公司等5家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吳冬青作為專業人員,在明知當地水質情況、所養魚種對水質要求高于普通魚類等情況下未采取針對性措施及止損不力等重大過失,應減輕豐杯公司等企業30%的責任。各排污企業責任比例難以確定,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吳冬青養殖規模、產量及魚種價格認定吳冬青損失為456萬元。據此,法院判決豐杯公司等5家企業分別賠償吳冬青損失63.84萬元。

  無錫市惠山景區管委會生態環境侵權案

  無錫動物園、太湖歡樂園(下稱歡樂園)系由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景區管委會)承建的市重點生態環境工程。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景區管委會未經批準改變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設成為觀光電梯和消防水池。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告提交的異地補植恢復方案予以確認與準許。景區管委會在楊灣地塊投入近80萬元,開墾種植7000平方米的城市綠地。

  江蘇省環保廳申請強制執行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行政處罰案

  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于2009年9月經試運行后投入使用,但未經環保竣工驗收。2012年12月5日,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經巡查發現后,對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作出了罰款25萬元、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向國家環境保護部申請復議,今年4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部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7月17日,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向城東污水處理廠進行了催告。在發出催告通知后該廠仍未主動履行,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遂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強制執行省環保廳作出的“責令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使用三期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直至驗收合格”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