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HIV陽性被拒入職 原告起訴要求道歉賠償
作者:婁銀生 徐吉梅 陳萍萍 發布時間:2013-12-12 瀏覽次數:1259
2013年11月18日,江蘇省鎮江市市民陳新(化名)因入職體檢HIV抗體呈陽性被拒絕錄用而委托律師向鎮江市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鎮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及新區某局,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為原告辦理入職以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該院于11月21日對該案予以立案。
2013年8月,家住鎮江的原告陳新從鎮江新區門戶網站看到被告發布的《2013年秋季鎮江新區公開招聘簡章》信息,信息稱:“鎮江新區管委會機關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17名工作人員。”隨后原告便報名參加了應聘考試,應聘崗位為被告鎮江新區某局正在招聘的服務業招商引資職位。原告于9月14日參加筆試并通過了筆試,于9月21日接受了被告鎮江新區管理委員會所屬部門組織人事部及被告鎮江新區某局的面試,當日下午便收到了面試成績通知單。依據“根據考試總成績按招聘計劃人數1比1的比例和從高分到低分順序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的人選”的招聘公告,陳新是該崗位唯一有資格進入體檢者。9月22日,原告得知面試合格并被通知體檢,于9月23日前往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體檢。令陳新意外的是,苦苦等待幾天后,即9月30日,被告通過電話告知原告不予錄取,不久,鎮江新區管理委員會所屬部門組織人事部也公布了擬錄用人員名單,原告沒有被錄取。10月8日,不知何因的陳新又前往被告所屬組織人事部辦公室詢問情況,被告知原因是陳新體檢結果為HIV抗體呈陽性,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屬于體檢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標準,所以不被錄用。
原告在起訴狀中認為,根據就業促進法和《艾滋病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安置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安置病人及其家屬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鎮江新區管理委員會、鎮江新區某局的行為明顯屬于歧視原告,不僅使原告失去了本應開始的新工作新生活的權利,更是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權、平等就業權等各項權利,這些都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壓力。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為原告辦理入職;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