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泗洪法院共受理江蘇泗洪農村合作銀行申請執行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369 件,結案361 件,實際執結175 件,程序終結186 件,占全部程序終結案件的27%。執行標的額到位率59.46%,比全部執行案件執行標的額到位率低23%。總體上,該類執行案件呈現出“實際執結數低,標的額到位率低,執行難度高”的“兩低一高”現象。

 

一、原因分析

 

一是借款合同擔保形式單一、效果不佳。農村合作銀行基本上采取“五戶聯保”的保證方式發放貸款,369 件執行案件中只有不到4%的案件采取以房產、機器設備抵押的擔保方式。保證擔保方式受保證人償還能力、誠信度等因素的影響,擔保的實際效果不佳。

 

二是保證人對保證責任認識不清不愿擔責。銀行在與貸款戶簽訂貸款合同時,未向保證人說明保證風險和責任,在執行過程中,55%的案件借款人“棄家逃債”,下落不明,而聯保戶對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認識不足,認為自己不是借款使用者不愿承擔保證責任,對立情緒大。

 

三是信用社對貸款發放審查不規范。貸款發放流程缺乏透明度,存在未經審批超過授信額度發放貸款、對有不良還貸記錄人員重復放貸、借款合同簽字存在瑕疵等現象。在369 件執行案件中,標的額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占12%,標的額在5000-10000元的案件占20%,標的額在20000 元以上的達68%。在信貸投放任務的壓力下,信貸員忽視授信額度審查,超越農村貸款戶經濟實力盲目發放大額貸款,客觀上增大了清收難度。

 

四是信用社財產保全意識薄弱。農村合作銀行對貸款清收困難估計不足,在訴訟過程中忽略對借款人、保證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和財產保全的運用。有5%案件的借款人、16%案件的保證人在訴訟過程中轉移了在農村合作銀行的儲蓄存款,4%案件的被執行人轉移了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

 

二、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法律宣傳。合作銀行在開展放貸業務的同時,應重視并開展好擔保知識的法律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戶真正了解保證的作用和法律后果。

 

二是規范放貸管理。1、進一步豐富擔保方式,發揮物的擔保穩定、效果好的優勢,適當多采取以房產、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抵押的擔保方式;2、加強培訓,提升信貸人員業務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規范合同簽字;3、應考慮低收入農戶的實際需求,樹立以農為本的思想,多發放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小額貸款,保障貸款的真實用途,降低不良貸款比重;4、打造規范公平合理的陽光貸款流程,避免“關系戶隨便貸、非關系戶關門外”現象產生和存在;5、嚴格授信額度把關與審批,堅決杜絕違規貸款行為的發生;6、強化貸后檢查監督,防范信貸資金流失。

 

三是加大執行力度。在審理金融借款案件過程中,立案、審判業務部門要樹立審判執行“一盤棋”的思想,強化立、審、執的協調配合,在立案、審理過程中積極穩妥地運用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在執行階段充分發揮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執行聯動機制等執行長效機制的作用,積極有效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切實提高執行標的到位率。同時,要將調解、和解工作始終貫穿于立案、審理及執行全過程,努力提高案件調解率及調解自動履行率,積極維護金融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