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相城區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離婚訴訟中丈夫作為原告起訴要求離婚,向法院提交自行委托的DNA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現象日趨增多。由于民事訴訟中對DNA證據規則尚無相關的規定,而DNA樣本的提取和分析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家庭倫理關系影響重大,這種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案件基本特點

 

一是多為男方委托進行鑒定。目的檢驗女方是否忠誠以及子女與其是否存在血緣關系。二是單方進行鑒定,且子女多系未成年人。三是鑒定結論女方不認可居多,且女方以保護子女成長為由,拒不同意在法院主持下進行鑒定。四是男方自行或聘請私家偵探收集所懷疑對象的頭發、血液、唾液等樣本,將之與子女的樣本進行對照鑒定。

 

二、造成的社會危害及后果

 

一是給婚姻家庭關系帶來危機。一方私自進行親子鑒定,誘發和助長了夫妻間的不信任情緒,即便將來鑒定結果為子女是其親生,也必然傷害上彼此間的感情及信任。二是給未成年人身心帶來傷害。親子鑒定必須有未成年人子女的樣本。無論鑒定結果如何,子女在此鑒定過程中充當的是滿足一方知情權的“工具”,其人格尊嚴和主體地位易被忽視。不僅如此,在鑒定結果表明未成年子女為非親生的情況下,子女可能瞬間喪失相關家庭成員的關愛,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三是給他人隱私權帶來損害。親子鑒定依賴于從他人身上提取DNA樣本。而隨著生命科學的飛速發展,承載著個人獨特信息的基因逐漸被認為是個人隱私的深層次內容和核心部分,在未經被檢測人同意的情況下,以秘密、欺騙等方式提取和分析DNA樣本是對其隱私權的侵犯。

 

三、提出的建議對策

 

DNA鑒定技術的采用,無疑使證據的收集簡便、易行、準確率提高。然而,在尊重事實的同時,也不應忽略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與和睦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故建議:

一是慎重啟動司法鑒定。當事人自行委托親子鑒定的,相關鑒定部門啟動鑒定應慎之又慎,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成長等因素,征求家庭有關成員的意見。DNA檢材的提取嚴格依據相關標準,對來歷不明的樣本,堅決不予鑒定。二是慎重作出鑒定結論。綜合平衡真實血緣的發現、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和DNA取樣程序的正當性,對民事訴訟中非法DNA親子鑒定結論的排除作出規定。三是慎重采用鑒定結論。審判實踐中,建議對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的鑒定資格、委托事項、檢材的提取、鑒定的依據及技術手段等進行嚴格的審查。目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的精神,慎重采用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