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拖賴等各種方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義務的現象,不僅使申請人的合法權利難以實現,而且極大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權威。常州新北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認真研究抗拒執行心理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執行對抗心理產生的原因:

 

(一)法制觀念淡薄。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法制還不夠健全,一些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淡薄,執行意識較差,特別是農村落后地區一些文化程度較低的當事人執行意識更差。有些當事人不知法、不懂法,對有關法律知識僅道聽途說或斷章取義地略知一二,而對法律的權威性,以及法律的強制執行效力,卻不甚了解或知而不解。

 

(二)不良現象影響。由于社會上仍然存在著金錢萬能、走后門、拉關系等不良現象,一些當事人對法院工作常常存在著偏見:一是認為勝訴方必定是走了后門,對法律文書的公正性持不信任態度;二是認為凡事總可以通融,找人說說情,周旋一下,總會有所改觀,因而推三拖四不履行。

 

(三)非法因素涉入。一些人受狹隘地方主義思想影響,對法院執行工作進行了非法干預,使得法院執行工作難以開展,造成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也使法律的尊嚴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二、解決對策

 

1.認真審查,掌握情況。執行人員在執行前,應當掌握以下幾個情況:一是申請執行的手續是否完備,即有無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執行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過執行期限等;二是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審結的大致過程,以便在執行中做到心中有訴,工作有序;三是實地調查,了解當事人有無執行能力、執行異議以及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有關部門和周圍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態度等等,特別要注意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做到知己知彼。

 

2.嚴于律己,樹立形象。執行人員應始終站在公正立場上,嚴格依法執行案件,克服拜金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特權思想,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才能樹立自己的形象,才能使那些對抗執行者望而卻步。

 

3.耐心細致,做好宣傳。法院應通過法制宣傳,消除當事人的對抗心態,增強其執行意識,從而自覺履行義務。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宣傳法律本身的嚴肅性和法律文書的效力及強制執行的意義;二是宣傳有關政策、法律,可能時應將有關條文發給當事人;三是宣傳妨礙民事訴訟、抗拒執行的后果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向當事人分析自覺履行與強制執行的利與害、得與失,要做到告之以法、曉之以理。

 

4.對癥下藥,善于執行。執行是強制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強制性。不能片面強調思想疏導,忽視法律的強制性、嚴肅性,應當將硬攻軟攻有機地結合起來,針對客觀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具體心理狀態,對癥下藥,分別采取行之有效的執行方法,確保執行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