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消極執行的表現及對策
作者:楊馗 發布時間:2010-05-05 瀏覽次數:2191
消極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執行難”的一種主觀上的主要表現,執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極執行,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解決“執行難”問題是擺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課題。克服消極執行,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是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關系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關系到人民群眾對黨和法律的信任,關系到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為此,我談談執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極執行,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解決“執行難”。
這些年來,我們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宗旨,以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執行提高執行水平,破解“執行難”為目標,深化執行體制改革,完善執行工作機制,規范執行工作程序,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執行工作效率,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執行難”的問題還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普遍存在的消極執行現象,是“執行難”成因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消極執行的定義
“消極”在詞典里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否定的;反面的;阻礙發展的(跟積極相對,多用于抽象事物的):如消極言論、消極影響、消極因素。另一種解釋是不求進取的;消沉(跟積極相對):態度消極、消極情緒。那么“消極執行”的意思就是對案件的執行不求進取的、消沉的執行。即消極執行就是案件立案以后,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主觀上不積極主動采取措施致使案件執行效率低下,執行申請人不滿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對執行案件的一種主觀態度。
二、消極執行的表現
(一)執行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
1.有的執行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有的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態度蠻橫;個別執行人員消極執行,工作拖拉,貽誤了執行時機。
2.有的執行人員標準不高,要求不嚴;有的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監督、決定或者意見以種種理由拖著不辦。
3.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以各種理由不執行;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不查不找或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辦關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執行。
例如,有的案件已經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房地產,本來可以依法拍賣,但是由于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一味做申請人的工作,要求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執行和解,對查封的財產長期不做處理。有的執行人員缺乏工作積極性,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不查不找,或對查明的財產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造成應執行的財產流失或被其他法院查封處理。另外,個別執行人員辦關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執行。
(二)執行人員沒有嚴格按規定執行
1.執行員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日內沒有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的。
2.執行員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沒有在5日內與申請人(或代理人)談話,了解被執行人自然情況和財產狀況的。
3.執行員在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下,沒有在7日內及時進行查證、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并將結果答復申請執行人的。
4.在接到舉報線索后,沒有在7日內進行查證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同時將結果答復舉報人的。
5.對當事人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申請,執行員在接到書面申請后5日內未提交裁決組審查、決定是否召開聽證會,致使案件久執不結或錯失執行時機的。
(三)案件的審執沒有兼顧好,執行不能讓當事人誤解執行員消極執行
主要去現在審理時只是單純地依法作出判決,沒有考慮到作出的判決是否能執行或在執行當中是否可操作,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機構無法執行,給申請人造成是執行員拖住不辦、消極執行的合理懷疑,而造成具有權威性的生效法律文書成了一紙空文也就是當事人所說的“法律白條”。
三、如何克服消極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經過“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解放大討論、大學習的專項活動,使我們充分認識到了消極執行是長期以來當事人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也是造成涉執行上訪信訪案件的重要原因。我們必須克服消極執行,才能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和緩解“執行難”。
(一)樹立現代司法理念,預防消極執行
要防止和克服消極執行,就必須從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維護司法權威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重視執行工作,教育執行員樹立窮盡執行措施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用新的執行理念引導和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增強執行員公仆意識和責任感。首先,確立執行效率的理念。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遲到的執行也不是公正的執行。執行一定要樹立高效的理念,要克服消極執行的現象,杜絕工作不負責任、作風拖沓、案件在手,一拖再拖,久拖不執的做法。要吃透案情,及時調查掌握當事人的執行能力情況,研究制定執行預案,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時采取法律措施,及時將執行款物發放給申請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其次,要確立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理念。傳統的執行模式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甚至存在超職權現象,主要表現為:執行過程中過于強調法院的主動性,執行的完成過分依賴法院的職權行為。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主觀能動性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揮,忽視了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參與權利。這樣一來,一方面導致法院執行壓力過大,執行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使法院成為執行工作中各種矛盾的焦點,導致社會各界和債權人動輒將非因法院執行不力形成的“執行難”問題歸咎于法院。從本質上看,執行權是國家公權對私權實現的一種介入,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權,也不同于司法權。執行權既有一定的被動性,又有一定的主動性。因此,要確立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理念,在執行活動中,嚴格遵循中立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當事人的舉證義務和協助義務,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實施職權主義的同時,調動當事人參與、支持和配合執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再次,要確立執行程序透明的理念。執行程序公正就是一種過程公正。執行程序公正具有絕對性。在執行活動中,執行的規則是否得到遵守,每道程序是否完成,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是否充分運用,當事人可以通過執行人員的行為予以判斷。如果執行人員確立了執行程序透明的理念,那么他就會克服隨意性,限制恣意性。嚴格遵守既定程序,準確適用法律,執行活動就能有序進行。第四,要確立執行工作結果公正的理念。即一方面在主客觀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最大限度地得到滿足,這是執行人員不可懈怠的職責和追求的目標。另一方面在強調最大限度實現債權人債權的同時,也要關注債務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對其基本生活利益應予以適當保護,也就是說不能犧牲債務人的人格,剝奪債務人基本生活權利而實現債權。
(二)在執行工作中,努力確保每一起案件達到四個窮盡
1.窮盡執行程序。嚴格遵循法律程序的規定,依法公正執行,不能隨意忽略、減省法定執行程序,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2.窮盡執行措施。針對具體案情,依法用足用全法律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搜查、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想方設法,力爭執結案件。
3.窮盡財產線索。在當事人配合下,全面深入調查被執行人所有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努力防止有能力執行的當事人逃避執行。
4.窮盡執行方法。在運用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對當事人實施常規執行的基礎上,積極推行執行到期債權、以勞抵債、以使用權抵債、公開曝光執行、審計執行、懸賞執行、限制高消費執行、專項集中突擊執行、協調執行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對中止終結案件、當事人信訪上訪案件、領導機關和社會群眾關注的重點案件,實行合議庭評議、局務會討論評析、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等層層把關制度,集思廣益,最大限度探究其他執行方案,努力做到執行方式方法窮盡。
(三)成立由紀檢監察室負責督查的專門機構
對存在消極執行情形的,由紀檢監察室會同執行局進行立案調查,一般消極執行情形由紀檢監察室認定,重大消極執行情形由紀檢監察室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審委會討論認定;對一般消極執行情形,由紀檢監察室、執行局共同向執行員發出書面催辦函,限期執行并答復申請執行人。
(四)全面推行執行公開制度,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執行案件實行“陽光工程”,全程10公開:1.將執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承辦人、執行期限等啟動執行程序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2.公開執行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并建立換執行員制度,對無正當理由超期限的或在執行期限內存在消極執行行為的,直接更換案件承辦人,從而保證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盡快得到執行,實現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并視情節調離崗位;3.公開實施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時間、對象及數額,以及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的結果;4.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對執行案件已執結標的額、執結率、催辦、督辦等情況按136公開回訪制度進行回訪和通報;5.公開對拒不執行、拒不協助執行或者妨害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或者其他案外人采取拘留、罰款、拘傳等強制措施的情況;6.公開評估、拍賣、變賣執行財產的有關情況,加強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對執行財產的評估、拍賣、變賣、執行款物交接等執行環節,全面納入崗位目標責任考核中,進行嚴格考評考核;7.公開執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權和執行權的過程和結果;8.公開中止執行的決定、理由和依據;9.公開終結執行的決定、理由和依據;10.公開執行卷宗。
(五)充分發揮上級法院執行監督作用
結合實際,因案制宜,采取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催辦督辦和具體執行行為監督四項措施,切切實實解決消極執行的問題,有力推動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全面開展。1.指定執行,解決執行難題。對因涉及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干擾,或政府部門、鄉鎮政府、村集體為被執行人,所在基層法院執行不方便的,指定其他法院執行。2.提級執行,增強執行效果。對涉及異地執行,或者不同法院受理案件而被執行人相同,由市中院負責執行比較有利的,通過提級執行。3.加強催辦督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市中院可建立執行案件督辦制度,對基層法院執行不力的,發出督辦通知,限期執行。4.強化監督,規范執行行為。對上級法院、黨委、人大督辦的“三來”案件,由市中院監督和落實責任,加強對基層法院的監督和指導。
(六)強化制度建設,遏制消極執行
一是建立執行告知制度。向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發送執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須知,并且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消極執行的形式,主動接受當事人的監督。
二是建立執行說明制度。人民法院建立執行說明制度,旨在由執行人員說明相關情況,以強化執行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1)建立適用強制執行措施說明制度,要求執行人員說明適用和未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理由,以便法院監督部門和考核部門分清責任,予以獎懲。(2)建立案件未執原因說明制度。通過執行人員說明案件未執原因,分清責任,對責任人懲罰到位。(3)建立適用中止、終結案件說明制度。為了限制執行人員隨意適用中止、終結程序結案,執行人員必須說明中止、終結執行的原因和理由,并經過嚴格審查,由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適用中止、終結程序結案。否則,執行人員應承擔相關責任。執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說明制度;若有違反者,人民法院應給予其相應的制裁。
三是建立執行責任追究制度。(1)建立貽誤執行時機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有執行條件能夠執行的案件,執行人員本該采取措施立即執行,卻因懼怕困難而怠于執行,以致喪失了執行時機。對此,人民法院應追究執行人員貽誤執行時機的責任。(2)建立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對執行人員應該用足用夠強制執行措施而未適用;或久拖不執、久執不結的消極執行行為,人民法院一經查實,應追究其消極執行的責任。執行機構是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直接責任機構,執行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首要責任,是第一責任人,案件承辦人負有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直接責任,確立由案件承辦人、執行長、內設機構負責人、執行機構負責人各負其責、層層負責的崗位目標體系。(3)推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在執行中,執行人員因重大過失行為或濫用職權,造成案件未能執行,且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以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是明確執行范圍、執行行為。針對部分執行人員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消極執行的問題,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的范圍,規范執行行為。“下落不明”是指:被執行人有戶口的,申請人無法提供情況的,須經當地村委會或者戶籍機關出具證明;“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標準須是經執行人員依法三次以上調查了解,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屬于低保戶(除生活必須以外無法履行的)。
五是建立廉政反饋制度。制定執行廉政反饋制度,院紀檢組每季度向當事人發放執行人員廉政反饋表,把執行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強化廉政監督。
六是建立說情、干擾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說情、干擾行為導致執行不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應追究執行人員的相關責任外,相應追究說情者、干擾人的相關責任。
七是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制度。采取開通舉報熱線、公布網站網址、完善信訪接待制度、主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督促。有的放矢地拓寬信息渠道,通過多種途徑及時獲取有關消極執行行為的各類信息,增強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及時性、準確性。
(七)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克服消極執行
要根據執行工作規律和執行法官職業特點,培養執行法官職業道德,提高執行隊伍整體素質。執行工作作為訴訟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作為司法業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所擔負的是依法實現生效裁判所確認的權益,捍衛法律尊嚴,維護公平、正義的神圣使命。與審判工作相比,執行工作也具有極高的專業化要求。其特定的業務內容、工作方式,需要獨特的執行知識、思維、語言和處理緊急情況的方式,要求執行人員必須具有善于把握執行時機、選擇合理執行方式、有效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有機組織執行行動,并能與各類協助執行人打交道的能力。為此,要按照職業化標準的要求,努力培養自己具有愛憎分明、剛正不阿,忠于事實、執法如山,敬業進取、清正廉潔的品格;努力追求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知識和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實現從粗放式執行、經驗型司法到規范性執行、理性型司法的質的轉變。要以確保廉潔執行為重點,強化隊伍管理,切實改進隊伍作風。實行量化考核管理,營造爭先創優氛圍。從案件執結率、中止率、信訪率、矛盾激化率、平均執行期限等指標,對每名執行人員的執行工作實績進行量化考核,每月一次匯總通報、落實獎懲措施,激勵執行人員全面提高執行水平。加強內外監督,始終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執行隊伍管理的重中之重來抓。在內部,定期組織政治業務學習、法官職業道德教育、黨風廉政教育,時刻繃緊“廉政弦”,設立“不愿為”的自律防線。在外部,推行執行人員每案向當事人承諾公正廉潔辦案保證書制度、每案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廉潔執法監督卡制度、當事人(律師)對執行人員廉政表現舉報制度、當事人(律師)對執行人員評廉制度、群眾來信來訪案件責任倒查制度、違法和不當執行問責制度,將執行人員的執法行為最大限度置于當事人監督之下。并通過真查實究的“剛性”制度管理,構建起執行人員“不能為、不敢為”的廉潔辦案防線。
總之,人民法院要最大限度地克服消極執行,就要提高執行員的自覺意識和強化執行員的責任感,從主觀上消除人為消極因素;建立和完善執行機制,做到制度管人,人按制度辦的有機統一,從而克服消極執行,促進執行案件良性循環,解決“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