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該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內?
作者:史良 發布時間:2010-05-05 瀏覽次數:1515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應該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予賠償。這里所指的其他重大損失,應當包括精神損害在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里的嚴重后果一般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傷殘的,法律給予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物質上的撫恤和安慰,借以減輕或者消除精神上的痛苦。此項目的設立是基于人身傷害所產生,因而具有人身依附性質,受賠的對象也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因此,精神損害撫慰金既然具有人身依附性質,應屬死亡傷殘賠償范圍,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訴請法院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判決保險人賠償。
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見,法院判決或調解的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應該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之內。
第三,最高院[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指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從該復函中也可以看出,精神損害也包含在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中,保險公司理應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也應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由保險公司首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