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民事訴訟中采取公告方式送達的案件比例日益增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效率和審判效果。為了規范管理,減少公告送達的隨意性,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對2009年審結的112起公告送達案件開展了專項評查。

 

一、公告送達案件的特點

 

1.民事案件公告送達的數量雖多于商事案件,但商事案件中的公告案件所占比例高。

 

2009年公告送達的民事案件為79 件,商事案件為65件。但是公告送達的民事案件與當年審結的1545民事案件之比僅5.11%,而公告送達的商事案件與當年審結的490件商事案件之比達到13.27%,兩者相差8.16個百分點,可見商事案件公告送達的比例越來越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事審判庭的質效指標。

 

2、公告送達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于傳統類型的民商事糾紛。

 

公告送達案件的案由相對集中,以傳統類的民商事糾紛為主。其中民間借貸糾紛54件,占評查案件的48.21%;買賣合同糾紛23件,占評查案件的20.5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8件,占評查案件的7.14%;離婚糾紛6件,占評查案件的5.36%。此外,還有承攬合同糾紛、擔保追償權糾紛、供用電合同糾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債權轉讓糾紛等等。

 

3、審理周期較長,審判效率存在提升空間。

 

公告送達案件往往審限較長,考慮到先期送達、公告期、舉證期、庭審及公告送達裁判文書等因素,一般需要5個月左右的審理周期。評查中,審限最短的101天(非撤訴結案),審限最長的252天(無其他審限扣除情形)。有24.11%的案件審限超過了5個月(絕對期限),其中還有7個案件超過了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如果審判人員在主觀上再努力一把,審理周期是可以再縮短一些的。

 

4、結案方式以缺席判決為主。少數是撤訴結案的,但撤訴并未息訴。

 

公告送達案件多以缺席判決為結案方式,共88件,占評查案件的78.57%;撤訴結案的22,占比19.64%;調解的最少,2件。撤訴結案的22件中,有6件當事人已再次起訴,有3件當事人明確表示將另行起訴,占撤訴案件的40.9%,撤訴不息訴、案結事不了特征明顯。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為結案或避免超審限結案。

 

5、公告送達的方式統一。

 

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的公告送達方式有三種,即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我院所有公告送達案件都是通過報紙刊登公告的,且基本集中于人民法院報、江蘇法制報,極個別刊登在江蘇經濟報,方式統一。

 

二、存在的問題

 

1、沒有嚴格適用公告送達

所評查的案件中,通常只是在一次郵寄送達的信件被退回后,即直接進行公告送達。從退信的理由看,有當事人長期外出不在家的、有原址查無此人的、有單位遷移新址不明的、有單位無人簽收等等,案卷里基本上看不出承辦人在退信后另采取過其他送達方式,是否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公告送達條件值得推敲,公告送達具有隨意性。

 

2、下落不明的事實無證據印證。

 

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達的,必須有證據印證。但評查的案件中只有離婚案件適用公告送達比較慎重,基本上都有當地社區或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另有3個商事案件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其他案件的案卷中均沒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據材料。

 

3案卷中無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的記錄。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評查的案件基本上沒有相關文字記載,極個別案件連郵局的退信也未附卷。

 

4、準許撤訴的裁定書基本不送達給被告。

 

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后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評查中發現,因原告申請撤訴而制作的撤訴裁定,一般僅向原告送達,對被告一般不作送達,主要原因是無法送達,如采取報刊公告又要發生費用。因此,承辦人只是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郵寄送達”或 “因被告下落不明未予送達”。

 

5.啟動公告程序的時間遲緩。有些案件,在郵寄送達的信件被退回,或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達不能后,沒有在進行必要調查的基礎上及時采取公告送達,而是在立案2-3個月后才啟動公告程序,延誤了案件審理周期。

 

三、工作建議

 

(一)靈活適用公告送達程序。

 

從實踐效果來看,郵寄送達是目前送達的主要方式。但不能過分依賴郵寄送達。除專遞郵寄送達外,不能忽略其他送達方式的功能。如對于路途不遠、交通方便的,可采用直接送達;對于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公告費的當事人,可以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的辦法;對于具備委托送達和留置送達條件的,可采用委托或留置送達等。

 

(二)完善送達程序。

 

1.郵寄送達被退回后,又不具備“視為送達”條件的,對本地的被告必須采用一次向其住所地直接送達的方式,如被告是自然人,白天送達不到的,可以利用八小時之外的時間送達或前往被告工作場所送達;對外地的當事人,又不便直接送達的,如原告委托律師為代理人的,可向原告代理人簽發調查令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是否適用公告送達;

 

2.直接送達過程中符合委托、留置條件的,可適用委托、留置送達;

 

3.對已離開戶籍所在地、新址不明、家屬拒收并表示無法轉交的,必須通過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深入了解受送達人的真實情況后,確定當事人是否下落不明,決定公告送達;

 

4.適用公告送達應訴通知、開庭傳票后,原告申請撤訴的,準許撤訴的裁定書可采用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

 

5.適用公告送達傳票后缺席審理的判決書,應當首先考慮直接送達,確實無法直接送達的,再確定公告送達,對于確實交不起公告費的,也可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

 

6.公告送達在案卷中應當記明原因和經過;張貼公告、留置送達的,應拍照附卷,且送達人、見證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注明原因。

 

7.要確有證據證實下落不明。對下落不明的當事人適用公告送達,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實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這類證據應包括受送達人近親屬和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證明。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能適用公告送達。

 

(三)建立必要的審批制度

 

對擬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應建立庭長審批制。由承辦人將先期送達的記錄、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法院調查核實的記錄等一并提交庭長把關,符合民訴法關于適用公告送達條件的,批準同意后才可能采取公告送達方式,避免信件被退回就直接公告送達的做法。

 

(四)強化審限意識

 

一是盡快落實先期送達工作,在窮盡了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后,立即啟動公告送達程序;二是經庭長審批同意后,立即通知當事人繳費并傳真公告文稿;三是充分做好庭審準備,庭前發現證據不全的應通知原告補證,確保一庭結束、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