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現象應予重視
作者:周強 發布時間:2010-03-11 瀏覽次數:1732
當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出于各種目的,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拖延訴訟現象有所增加,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問題表現
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現象主要表現是在訴訟中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在程序上設置重重障礙,遲滯訴訟正常進行,迫使對方當事人妥協、讓步,或者利用這一段時間進行財產轉移以逃避債務的履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1.濫用管轄異議權。訴訟后即便當事人在合同中對管轄已明確約定,或者根據合同性質,管轄權限非常明確,被告一方也要提出管轄異議。據統計,2009年我院在商事案件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115件,經審查后移送其他法院審理的10件,對我院所作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72件,其中僅有1件被中院改變管轄。更有甚者,1件案件外地當事人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作為被告的本地當事人償還價款,被告方卻出人意料地提出管轄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一個根本與案件毫無關聯的法院審理,其惡意拖延訴訟意圖十分明顯。
2.濫用申請鑒定權。鑒定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書證、物證或其他證據存有異議時,申請有關鑒定機構確認的權利。但在審判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明知對帳單等證據確為自己所出具,卻仍提出鑒定申請,待法院將卷宗材料移交有關鑒定機構后卻又不交鑒定費用,從而拖延訴訟。如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某印務公司與被告山東臨沂某陶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在庭外調解時承認原告提供對帳單確為自己出具,但由于原告不答應其過長的還款期限,其在庭審中一口否認,并申請鑒定,過后又不交鑒定費用。去年我院在商事案件中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后不交鑒定費用的案件有6件。
3.故意妨礙法院送達。如我院在審理江蘇天工工具有限公司與北京某商貿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一案中,我院根據北京某商貿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地址送達時,顯示公司搬遷新址,在多方設法無法確定公司地址的情況下,我院只得公告送達,然而公告屆滿前,北京商貿公司卻通過郵局郵寄管轄異議書,卻又不留任何送達地址。其明顯知曉該場訴訟,卻故意設置障礙,意圖防礙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
4.互相訴訟。因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而故意就同一合同或同一交易提起另外一場訴訟。去年我院在商事案件中共受理該類案件5起,當事人或因交易對方提起價款訴訟而另提起質量訴訟,或因交易對方提起質量訴訟而另提起價款訴訟,而且當事人經法官釋明后均拒絕在同一訴訟中提起反訴,其意圖在于拖延第一場訴訟,或在訴訟中迫使對方調解。
5.濫用上訴權。一些當事人明知勝訴無望,仍以一紙上訴狀提起上訴,當案件卷宗材料移交上級法院卻又不交上訴費,故意拖延判決的生效,妨礙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
二,惡意拖延訴訟的危害
1.遲滯了訴訟的正常進行。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還采取答辯期滿前最后一天郵寄管轄異議書、上訴狀寄給上一級法院轉交等方式拖延審判同期。而在申請鑒定的案件中,由于鑒定費用由鑒定機構直接收取,鑒定機構出于利益需求,有時會多次不厭其煩地催促當事人交納他們本就不想交的鑒定費用,從而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該類案件的審限都較長,據統計,去年我院在商事審判中審結的6件當事人提起鑒定申請后未交鑒定費用的案件,平均審理期限達157.3天,大大超過了商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45.42的數字。
2.浪費了審判資源。上述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行為,不僅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對于諸如濫用申請鑒定權、上訴權等,還必須裝訂卷宗移送,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和審判工作的困難。
3.影響了法院威信。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阻礙了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的審理,導致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案件的外拖不決,也易使當事人就此對法院的權威及尊嚴產生懷疑,從而影響法院的威信。
三、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規定。對案件的管轄制定規定一律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以根絕當事人以管轄異議拖延時間,同時也可減少法院的出差保全、執行等,節省司法資源。對申請鑒定、提起上訴的,以當事人將鑒定費用、上訴費交至原審法院為期方才啟動鑒定、上訴程序。以杜絕當事人濫用申請鑒定、上訴權。
2.加強內部管理。法院內部對于必須作管轄裁定、啟動鑒定、上訴程序的案件,對作出裁定、移交卷宗等時間作出相應時間規定,簡化交接流程,防止時間的拖延。
3.強化法律制裁。對濫用申請鑒定權、本地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故意妨礙法院送達的行為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視為妨礙民事訴訟加以制裁。并且在褓判決時可以確定惡意拖延訴訟當事人在敗訴時應承擔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