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對涉及案件的相關情況,如婚姻家庭情況等,村委會作為屬地管理方,其了解的情況較多,由此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的證明效力也較高。因此,村委會提供的證據往往是法院辦案中的重要證據之一。但是,司法實踐中,有些村委會對公章的管理極不規范,甚至出現管理缺位,極易引發一系列的后果。常熟法院對此問題進行了專項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成因分析

 

1、村委會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村委會公章是農村基層組織權力的象征,其所出具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在提交法院的證明材料中,有相當一部分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但是,因為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仍有“不就是蓋個公章,沒什么不大了的”思想意識,造成違規、違法蓋章之事件屢有發生。

 

2、村委會對公章缺乏有效管理。村委會未能建立起相應的公章使用規范、監管機制,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致使村委會對公章管理嚴重缺失,對公章在使用前的審查也流于形勢。公章在一些村委會甚至成為“公用之章”,人人可以使用,給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

 

3、“鄉土人情味”影響著公章的管理。由于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大部分涉及本村村民,礙于“本鄉本土、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民俗民風,也會造成公章管理人違心出具證明的現象。

 

4、對違規違法使用公章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責任追究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中,除非違規違法使用公章的行為屬于刑事責任追究范疇,一般對違規使用行為只是口頭告知一下,礙于種種原因也不會對違規使用行為追究民事或者行政責任。

 

二、造成后果

 

1、影響村委會的自治管理。《村委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如果村委會對公章的管理不規范,“村委會證明滿天飛”,會造成群眾對村委會的信任度下降和向心力的偏離,從而影響到村委會的自治管理和農村的穩定。

2、影響法院的公正司法。司法實踐中,由于公章管理的不規范,甚至會出現截然不同兩份證明,造成村委會所出具的證明不能起到應有的法律效力。因此,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證明會起到反作用,若法院在辦案時存在疏忽,容易造成錯案,當事人也會遷怒于法院,進而會引發信訪纏訪,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在給法院訴訟程序造成影響的同時也會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三、建議和對策

 

1、法律層面上應對公章管理予以規范。由于《村委會組織法》對公章管理、使用及責任追究未予明確,建議在立法上對公章的管理、使用進行規范,使之有章可循。并進一步明確公章管理、使用的法律責任。

 

2、村委會對公章的管理要建章立制。一是明確專人管理,明確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強化公章管理、使用的培訓;二是建立用章申請審批制度,扭轉公章管理人私自用章、領導口頭囑咐用章的現象;三是明確責任,對因不負責任導致公章濫用的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3、法院要加大農村普法力度。一是切實推進“五五普法”進程,將法制宣傳與常熟法院開展的“和諧鄉村共建”相結合,有針對性地組織村委會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增強法制觀念。特別是對大學生村官要開展法律方面的專項培訓;二是選擇典型案件開展巡回審判,以實例對公章的管理敲響警鐘。

 

4、法院的證據審查要與司法建議相結合。一是對當事人提供的村委會證明,法官要堅持以“三性”原則來審查是否作為定案依據,并與村委會相關人員要及時溝通,以確保該證據的準確適用。二是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村委會在公章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大司法建議力度,并督促整改,以促使村委會形成對公章的良性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