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兆祥:努力加強法院建設 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作者:史兆祥 發布時間:2007-11-05 瀏覽次數:2710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的國家審判機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農村的基層人民法院,更是實現縣域和諧,維護和實現基層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那么,如何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即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動,妥善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將是我們面臨和思考的重大課題。我們認為,必須著眼長遠,結合法院工作實際,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以和諧法院建設為載體積極參與、大力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一、主動有為,營造和諧的外部環境
法院審判工作的人、財、物需要地方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法院的審判工作需要上級法院的有力指導,法院的裁判結果需要社會公眾的認可,因此構建和諧法院必須牢牢把握大局,統籌協調各方,努力能得到個黨委有力領導、政府大力支持、上級法院傾力指導,社會各界盡力配合的和諧外部環境。
1、正確定位營造和諧氛圍。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構建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和諧關系。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為中心大局服務的立場,始終把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執行國家法律相結合。要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系,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是政治、思想、組織的領導,不僅不影響法院的獨立審判,而且還能為法院的依法獨立審判提供政治、組織保障;要正確對待人大的法律監督,從思想上牢固樹立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幫助的觀念,將接受監督當作改進和加強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堅持強化向黨委、人大匯報制度,通過各項工作報告、口頭匯報、信息通報等形式及時準確地反映法院工作,實事求是地反映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了黨委、人大的支持,法院各項工作會開展得更加順利。比如在當前的執行工作中,地方黨委組織成立執行難協調領導小組、建立基層協助執行網絡都促使執行環境得到了較大的優化。二是堅持上級法院的指導,構建與上級法院的和諧關系。實踐中,基層法院很多案件,很多具體工作需要上級法院的指導、支持和協調,并且這種指導、支持和協調的力度還會逐年增加。所以對上級法院指定辦理和領導交辦的案件,交辦的事項要認真對待,及時辦結,及時回復,不折不扣完成任務;及時反映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地聽取和落實上級法院的意見和建議,變被動接受指導為主動尋求支持;近年來,上級法院加強了對基層法院領導班子的協管力度,執行工作的統一領導力度和基層基礎建設工作的支持力度,這些都為加強基層法院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機,基層法院要重視和珍惜機遇,合力構建和諧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
2、服務為先營造和諧氛圍。支持是相互的,不是孤立的,法院只有牢固樹立有為才有位,有位才有發展的理念,才能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出有效的貢獻,才能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服務發展中構建與社會各界的和諧關系。一是踐行司法為民。始終把保障群眾最關心的切身利益的便民、利民措施貫穿法院工作之中,如開展巡回審判、審務進村活動,實現以“法庭”為中心向以“便民”為中心的轉變;建立便捷式立案機制,包括大廳柜臺式立案、法庭網上遠程立案、巡回立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認為適宜的方式進行立案,對老弱病殘等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實行上門立案、上門開庭、上門送執行款的“三上門”服務;引入訴訟指導服務,專人負責訴訟引導,告知訴訟風險,引導群眾正確書寫訴狀、提供證據等,對確實不能書寫的困難群眾,為其免費書寫訴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生活困難群體緩、減、免交訴訟費和執行費,不讓他們因沒錢而打不起官司。二是服務經濟發展。通過審判工作化解地方黨委、政府在深化改革進程中遇到的矛盾,化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經濟糾紛,掃除發展障礙。牢固樹立“審判就是服務”的工作理念,法院工作只有進一步貼近黨委中心工作、貼近基層群眾、細化服務舉措,才能獲得公眾的認同。三是實現公正司法。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實現司法公正。公正是法院工作的靈魂,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必須以公平公正作為前提和基礎。法官一生可能會審理幾千件案子,但許多當事人一輩子可能就進一次法院,在他們眼里,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就是這唯一一次與法律的接觸讓他們接受不公正待遇,在他們心中會留下深深的傷痕。而傷害一個當事人,就多了一個不相信法律的人。社會公眾也就難以有法律信仰,法院也就不可能有司法權威,廣大法官也就不可能贏得應有的尊重。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國家強制力來維持,但社會的矛盾和沖突不僅不會得到有效地解決,反而可能會越來越激烈。
二、以人為本,營造和諧的內部環境
和諧的關鍵是人與人之間和諧。要構建和諧法院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牢牢把握人這個決定性因素,做到理解人、尊重人、關心人、培養人,營造干警之間誠信友愛、平等互敬、團結協作的人際環境。
1、凝聚人心促和諧。通過組織大討論等方式,努力形成“院興我榮、院衰我恥”的氛圍,激發干警主人翁精神和責任意識,從而主動承接法院發展重任,積極參與法院管理與發展,與法院組織形成“命運共同體”。建立有效的溝通交流平臺,院領導要善于聆聽下屬的心聲,通過召開座談會、談心等形式,了解干警的內心需求和思想動態。每名干警的成長環境不同,生活環境不同,崗位、職責分工不同,必然會有不同的困難和問題,有的是思想上的,有的是工作上的,有的是婚姻家庭上的,此時組織如能立足現有條件,做到因勢利導,既講感情,又重原則,在力所能及范圍內幫助干警解決后顧之憂,會有力促進干警之間形成相互關心、相互照應、相互幫助的和諧共事局面。要善于認可和肯定干警的工作,以此激發和調動他們的工作干勁和熱情,在法院內部形成一種“目標認同感”,引導干警為實現全院階段目標和長遠目標而努力,促進他們將法院的總的目標內化為自我的追求,從而增加“人心齊、泰山移”的組織向心力和凝聚力。
2、增強效能促和諧。一方面法官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權利的救濟、糾紛的裁決、秩序的恢復,低素質的法官是無法擔當起公正司法、維護正義之職責的;另一方面法院隊伍素質的參差不一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囿于現狀,我們必須不斷加強對法官的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以“三個突出”強化審判隊伍的“一素養三能力”,不斷提高法官職業素養和庭審駕馭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法律適用能力,以適應和諧社會對法官的基本需求。即以突出審判效率意識,突出庭審水平考核,突出法律文書質量,培養高素質法官。并根據不同序列人員的能力需求,設立、制定不同的專業培訓計劃和措施,實現“多層次、多方位、分崗位、分序列”的職業能力培養體系,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能力,增強法院工作科學、和諧、持續、健康發展的能力。
3、全面發展促和諧。隊伍整體和諧以干警自身的和諧為基礎,要實現干警自身和諧,必須健全素質培養機制,提升干警綜合素質,以全面協調發展適應構建和諧法院的要求。法院干警綜合素質最主要的是思想道德素質,審判業務素質,生理心理素質三個方面。我們要從思想認識上、對干警的評價標準上及素質培養重點上實現由單純重審判業務素質到思想道德素質、審判業務素質、生理心理素質三者并重的轉變。而最薄弱的環節是生理心理素質的培養,也是我們在構建和諧法院中最需要加強的地方。這就需要讓干警做到“四個正確對待”:一是正確對待社會,培養干警對社會的責任心;二是正確對待集體,培養干警的奉獻精神;三是正確對待他人,尊重每個人不同的價值觀;四是正確對待自己,促使自身全面協調發展。
4、自我調節促和諧。和諧法院應是一個具有較強自我調節能力的法院,一個自覺接受監督不斷完善的法院。故我們在以強化黨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全方位監督為動力的同時,一是解決好隊伍的作風問題。從司法實踐中看,我們有些案件之所以質量、效率不高,人民不滿意,許多情況下是法官作風問題,我們要堅決克服冷橫硬煩的衙門作風,堅持文明司法,謙虛、嚴謹、熱情對待當事人,增強法官的親和力和感召力,樹立法官親民、愛民的良好形象。二是解決好司法不廉的問題,從機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公正、高效、規范的權力運作機制,實行警示誡勉制度,完善不良傾向預警機制,牢牢把好廉政建設的關口。
三、規范創新,營造和諧的長效環境
和諧法院必定是管理規范的法院,是創新發展的法院,是內涵豐富的法院。因此,要構建和諧法院,須以健全的管理制度、嚴格的管理辦法、科學的管理機制,營造一個政令暢通、運轉協調、科學有序的審判辦公氛圍;須以科學的態度、創新的方法、務實的作風依法革新,營造一個激進與保守相和諧的改革氛圍;須以銳意進取的精神鼓舞人、以積極探索的文化熏陶人,以先進典型的行為帶動人,營造濃厚的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法院精神文化氛圍。
1、多方位、多層次地構筑質效管理體系。以各項審判質效指標作為管理的主線,通過建立、完善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科學的審判工作機制,促進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激發審判工作的生機和活力。建立審判質效指標定期通報與意見反饋制度,及時督促和整改存在的問題與不足;規范案件討論與匯報行為,明確審判人員、庭長、分管院長的職責;實現審限臨界預警,預防超審限和超期羈押案件;在促進立、審、執協調上下功夫,保證案件及時移送執行,促進審執協調,良性互動;注重完善案件監督機制,建立以審管辦作為案件的日常評查部門,以監察室、分管院長、院長呈梯式進行案件抽查的制度。
2、創新績效考核機制,激發隊伍活力。要建立激勵競爭機制、獎勵機制、懲戒機制并行的體系,堅持抓兩頭、促中間,形成隊伍平等競爭、爭先創優的局面。根據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的要求,在年度考核合格獎,崗位目標基本獎的基礎上增設一些單項獎勵,對單項工作表現突出的個人實行單獨獎勵,形成一定的良性競爭格局,激發隊伍的整體活力。探索績效考核兌現機制創新,努力實現“三個不一樣”:即干與不干不一樣,干多干少不一樣,干好干壞不一樣,實現統一對集體獎向單獨對個人獎的轉變,促使法官業績考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并規范用人機制,營造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氛圍。有這樣一句格言:“只有無能的管理,沒有無用的人才”,我們應努力使每一個工作人員學習有條件、成才有機遇、工作有舞臺,形成人人作貢獻,人人能成才的良性循環。
3、創新矛盾化解機制,維護和諧穩定。鼓勵審判人員強化訴訟調解、執行和解,實行院領導周三接訪制度、專人負責信訪接待等。隨著改革的深化,各種矛盾的日益突出,法院應在完善矛盾化解機制上狠下功夫,首先要從理念上強化調解意識。要深化調解有利于辦案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的認識,貫徹全程調解理念,做到“三個注重”,即民事審判注重調解,刑事、行政審判注重化解,執行工作注重和解;其次從源頭上減少涉訟上訪。突出信訪防控工作,要求干警對所承辦案件進行認真梳理,多與群眾溝通、交流,發現“苗頭”及時上報,從源頭上控制了信訪案件的發生,同時建立應急機制應對突發性事件。當然,減少涉訟上訪還要從強化法院自身工作入手,抓住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踐行司法為民三個重點方面做好法院工作,做到自身工作讓人民群眾無可挑剔,扭轉法院涉訟上訪工作的不利局面。三是從機制上探索矛盾多元化化解辦法。訴訟不是萬能的,應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在研究訴訟、人民調解、仲裁等多渠道糾紛解決機制基礎上,尋求法院解決矛盾糾紛的最佳切入點,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合理利用。
4、培育法院精神文化,厚實和諧基礎。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在審判、管理、組織活動中形成的獨具法院特征的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它是法院文化建設的靈魂,是法院文化的導向和核心。建設精神文化首先要提煉法院精神,用精神導航。我們要立足實際,認真總結,精心提煉最能反映法官群體共同精神特征、共同意志,符合群體成員共同愿望的本質精神作為“法院精神”,以指導法院工作向前發展。將建院以來我院在審判工作,服務發展,維護穩定中形成的好的精神、作風、傳統予以總結提練,力求形成既具有歷史穿透力,又具有時代感召力的法院精神,使其植根于法院文化的深厚土壤,發揚光大。其次要開展爭先創優,用爭創助力。開展爭先創優是創建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立足院情,與時俱進的爭創目標,能明確法官群體共同的精神追求,時刻保持法官群體奮發向上,團結進取的精神狀態。開拓創新,求真務實的爭創氛圍能潛移默化地規范法官的言行舉止,培養法官良好的職業素質。開展爭先創優,要外樹形象,即用豐碩的爭創成果,充分展示法院的良好形象。三是要樹立先進典型,用典型引路。先進典型是精神文化的人格化,樹先進、學先進、趕先進應成為加強法院精神文化建設的著力點。在深入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向宋魚水、金桂蘭等全國性先進人物學習的同時,還要注重樹立本院典型、干警身邊的典型,讓干警學習有榜樣、趕有目標,用榜樣的力量不斷昭示法院文化的精神內涵和巨大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