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北塘法院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提出建議
作者:曹蕓 莊莉莉 發布時間:2010-02-02 瀏覽次數:966
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的發案率呈上升趨勢,因此引起的損害賠償已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北塘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將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即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直接依據,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在正常情況下,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劃分,此類型約占交通事故的75-80%。對已確定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則根據其交通事故責任對應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有異議,則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足以改變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的證據,由法院重新認定并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公安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無法查證時,在交通事故認書中只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常見于因雙方當事人對進入路口時的交通信號燈反映不一致,且無其他證據證實。此類型約占交通事故的15%-20%。對無法查證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法院審理后如果能認定事故責任則應當認定事故責任并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審理后仍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如系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則由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如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三種,對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或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同時,在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分析受害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受害人的責任;在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分析事故成因,載明受害人無責任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不涉及肇事逃逸人的責任確定問題。此類型約占5%。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由逃逸的一方當事人或故故意方承當全部責任。
但在審理案件的同時發現,將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作為民事賠償責任依據,而一旦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爭議較大時,法院雖然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但一定程度上也確有難度。該院建議
設立專門的司法鑒定部門,實行鑒定人資格制,在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時,如當事人或者法院認為需要,可以委托有關鑒定部門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書》。如案情需要,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對《道路交事故鑒定書》有疑義,可以委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書》的部門的其他有資格的事故處理人員或者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