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年過6旬的胡某在建設銀行買了4萬余元的基金,卻不愿償還1萬余元的債務。115,港閘區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的胡某依法拘留7日,同時罰款人民幣1000元。

200510月,胡某將二分一厘自留地,以15000元租給南通市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不久,該地塊被國家征用。20071月,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至港閘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胡某返還原告13000元。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數次通知被執行人胡某談話,要求其履行義務,但胡某一直表示自己沒有能力履行。115日下午,胡某再次被通知到法院,當法官將在銀行查詢到他購買了45622元的基金告知他時,其頓時啞口無言。執行法官當即要求胡某履行債務或是交出基金卡,但均遭其拒絕。在得知若仍不履行債務將被法院拘留時,胡某只得通知其女兒將錢送到法院來。女兒、女婿趕到法院,弄明情況正準備去銀行取錢,這時,胡某的妻子和岳母也來到法院,倆人拍著桌子,大聲吵鬧,表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并讓胡某呆在法院。女兒見狀便沒去取錢。鑒于胡某拒不履行義務,法院遂作出了上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