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人名譽權的法律保護
作者:周玉美 發布時間:2007-04-20 瀏覽次數:3147
伴隨法律體系、制度的逐漸成熟以及權利社會的形成對人格權益的充分尊重,公民名譽權的保護制度已經日益完善。然而,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企業法人單位的名譽權保護問題在立法上雖有附帶性的規定,但如何看待企業的名譽權,如何針對企業名譽權不同于公民名譽權的法律特征而進行充分有效的保護等問題卻鮮有論及。在市場經濟正走向規范成熟、世界經濟日益融合的今天,完善的企業名譽權救濟制度對保護企業正當經營行為、促進正當競爭有重要意義,體現現代法制對法人人格權益的充分尊重。因此,筆者試對企業法人名譽權保護的相關問題作一粗淺的分析。
一、法人名譽權及其特征
對企業名譽權用法律予以保護是伴隨近現代經濟發展提上日程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 120 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據此,所謂企業名譽權即法人名譽權,是指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與公民名譽權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人名譽權的內容以經營形象為主。公民的名譽是指對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風、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內容強調的是個人的品行作風這一專屬于自然人素質的名譽。法人名譽權的內容直接與法人的經濟活動和生產經營成果相聯,是伴隨企業經營過程中通過自身的能動作用而塑造出的社會形象,即對法人生產經營能力、生產水平、資產狀況、產品聲譽、商業信用、成果貢獻等因素的綜合社會評價。(2)法人名譽與財產利益緊密相聯。公民名譽權側重于精神利益上的損害,財產性內容不大。而法人名譽權則與財產利益聯系十分密切。法人名譽一旦遭受損害,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收入,導致產品滯銷、交易關系中斷,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3)法人名譽權被侵害的方式以虛假宣傳為主。法人名譽損害方式主要是虛假宣傳或商業詆毀行為。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以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名聲或在報紙、電臺等大眾媒介上進行虛假不實或評論失當而損害企業名譽權。一般不會出現暴力侮辱等只能作為于自然人的侵害方式。(4)法人名譽損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譽損害的后果是造成法人社會評價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產生精神痛苦,而對公民名譽的損害則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靈創傷。
二、法人名譽權侵權行為方式
我國民法學界對侵犯名譽權違法行為的方式缺乏深入研究,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也較少提及這一問題。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主要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定義為“誹謗”,并細化了誹謗的具體方式。法國民法則將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劃分為誹謗和侮辱兩種。我國《民法通則》以立法的形式將侮辱和誹謗確認為兩種侵害名譽權方式的基本類型。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認定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據此,侵犯法人名譽權也主要包括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關于侮辱,指以口頭、書面等方式貶損法人形象、敗壞法人名譽的行為。如張貼丑化法人形象的大小字報等行為,但不可能是暴力方式。關于誹謗,指因過錯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事實,損害法人名譽的行為,這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主要方式。誹謗方式包括言語誹謗和文字誹謗,前者主要指因公開進行不當或失實評論而侵害企業名譽權,后者指利用大眾傳媒刊登新聞或廣告等方式。在認定時,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傳播給他人即構成誹謗。
三、法人名譽權侵權損害事實的認定
侵害企業名譽權的損害事實包括兩方面:一是企業形象的社會評價降低;二是間接的財產損害。社會評價降低是企業法人名譽損失的主要后果,其結果是:(1)消費者或其他社會成員對該企業產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對企業產品、服務的信任,甚至對其進行不利的議論、評論或攻擊;(2)給企業交易帶來信用危機,直接影響受害企業與合作伙伴、交易對象之間的交易關系,甚至被孤立;(3)影響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需要的其他便利條件,例如相關單位的支持等。認定這一問題的標準。在英美法中,確定了“公示”原則,即只要因被告的過錯而使其誹謗行為傳播給第三人,為第三人所知悉,即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名譽侵權。這一點值得我們吸收。財產損害包括:(1)企業為了恢復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刊登聲明以澄清事實等;(2)針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方式所支出的必要費用;(3)受害企業因名譽損害、社會評價降低所造成的經營收入的減少或者喪失等等。財產損害是企業社會評價降低帶來的間接結果。
四、法人名譽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法人名譽權無精神損害的特性決定了法人名譽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與公民略有不同。關于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幾種方式。除賠償損失外,其他幾種方式因在適用上與公民名譽權責任承擔適用基本相同,且容易操作,筆者不再細述。這里,有必要談一下賠償損失的適用。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財產性質的賠償已經成為侵害名譽權的重要民事責任方式,這一點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法人不存在精神損害,所以企業財產損害只能是間接的損害,適用金錢賠償方式時應當堅持嚴格標準。對于企業財產損害要由受害企業進行舉證和證明。賠償具體數額的確定也應當以舉證證明的實際損失為限。即法人造成名舉資產的退貨、合同解除、交易活動中斷等一系列損失是法人名譽被侵害請求賠償的范圍。企業名譽損害造成收入的減少,因這一問題原因很多且比較宏觀、抽象,難以具體把握損失的數額,加之企業收入的增減只有企業自身掌握,因此,對這一間接損失一般以不予賠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