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有關損害賠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損害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至關重要。

由于因果關系的復雜化和多樣化,在理論上如何確定因果關系,便產生了多種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原因說。主張對原因和條件應加嚴格區別,僅承認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條件與結果之間則不承認有因果關系,因而法律上的原因與事實上的原因不同。這一學說由德國學者賓丁?庫雷爾首創,后世紀不斷發展,被廣泛采用,形成了必然原因學等多種主張。這種理論著眼于已發現的外部的現實的各個違法行為及其結果,重視研究行為對于結果發生的作用,主張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定型化,以限定追究行為的責任范圍。其中以必然因果說對責任范圍的限制最為嚴格。

二是條件說。認為凡是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都是損害結果的原因,因而具備因果關系要件。這一學說是由德國學者弗?布里于19世紀70年代首創。堅持這一學說的人從主觀主義和社會責任論出發,只注重研究從損害結果中反映出來的行為人的人身社會危害性,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能夠認識到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減輕其責任。

三是相當因果說。又稱適當條件說,認為,某一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尚不能就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一般觀察,亦認為能發生同一結果的時候,才能認為有因果關系。例如,傷害他人之后,送受害人去醫院治療,不幸醫院失火,致受害人燒死。這里的傷害與燒死就現實情形而言,固然不能說沒有關系,但醫院失火屬于意外,依一般情況,不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如果傷害后患破傷風以至死亡,則在一般情形,依通常經驗觀察,能致死亡,故其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對于以上三種學說,原因說過嚴,條件說范圍太寬,均不宜采用。唯有相當因果關系說與民法公平原則頗相符合,堪稱公正,應予采用。

在理論上和實務上,都應當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擯棄必然因果關系學說。這兩種學說的根本區別是:前者強調判斷因果關系的客觀標準是“可能性”,而后者所強調的標準是“必然性”;前者的可能性取決于社會的一般見解,而后者強調的必然性則是客觀的存在,與人的認識無關。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的正確性在于,它去追求客觀的、本質的必然聯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存在的聯系的可能性,這種判斷不是法官個人的主觀臆斷,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會見解,按照當時社會所達到的知識和經驗,只要一般人認為在同樣情況下有發生同樣結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觀依據,則在于事實上這種原因事實已經發生了這樣的結果。這樣主觀的認為和客觀的根據就結合在一起了。這種要求,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原理。必然因果關系理論要求法官處理每一具體案件,都要掌握其必然的聯系,恰恰違反了唯物辯證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