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信訪是人民群眾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問題的一種途徑,是民主權利的體現方式之一,是我黨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也是我黨密切與群眾聯系的橋梁,歷來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信訪工作的各項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和規范。以我院為例,我院始終把涉法信訪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相繼開展了院長接待日制度,領導包案責任制,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信訪責任追究制等,強有力地推動了信訪工作的正常開展,在信訪案件多發、成因復雜、消化處理難度增大的客觀情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當前涉法信訪壓力仍然很大,在涉法信訪中,涉執信訪占了相當大的比例,而且有增多趨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和審判、執行程序。通常情況下,涉執信訪是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就案件的執行提出異議并希望得以解決而向相關部門及領導 書面或口頭反映問題的一種形式。執行工作作為社會矛盾解決的最終歸集點,是矛盾最易激化的階段,涉執信訪也就不可避免大量存在,并占涉法信訪的重要比例。因此,如何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也就成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筆者結合長年的執行工作實踐,從分析涉執信訪形成的原因著手,探討解決和預防涉執信訪的有效途徑。

一、涉執信訪的形成原因

涉執信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民法院執行不力導致當事人上訪,又有當事人不正確或惡意信訪心態以及社會環境影響所形成的原因等,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1、案件實際執結率低是造成涉執信訪的主要原因。近幾年來,由于各種原因致使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始終得不到有效緩解。而形成“執行難”這一說法,正是由于執行效果不好,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甚至有一種說法叫“勝了官司輸了錢”。因此,在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的情況下,很容易引發部分當事人走信訪之路。

2、案外人異議處理不當而引發上訪。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相關執行措施時,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比如查封、凍結或扣押了與案外人有關的財產等。一旦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不及時審查處理或處理不當,就可能誘發案外人對人民法院的不滿而上訪。

3、不能公平地保護被執行人的利益。實踐中,個別執行人員就案辦案,拋開社會穩定搞執行,即過分強調對權利人權益的保護,而忽視了對被執行人權利的保護,從而引發被執行人的上訪。比如,超標的查封或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或扣押、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必需生活用品;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處理不當等。

4、部分執行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人為造成不穩定因素。執行過程中不注意政治影響,不注意業務知識更新,不講究工作方法和執行藝術性,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案結事不了。特別是在采取執行措施后不能做好法律解釋工作,人為造成執行過程中的矛盾上交,埋下信訪隱患,形成信訪難題。

5、信訪人不正確的心態是涉執信訪增加的又一個原因。在涉執信訪案件中,相當一部分信訪人錯誤的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因此,就用信訪來給法院施壓。表現在:一是這些信訪人明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且法院也窮盡了各種措施,自己又提供不出相關財產線索,因此,就將案件執行不能的責任歸咎于法院,或不斷用惡意信訪的方法來制造影響,給社會增加不穩定因素;二是有些上訪人的案件雖經一、二審、甚至再審敗訴后,為了達到影響執行、規避履行義務之目的,往往采取層層、多次上訪的手段,迫使法院的相關部門對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反復審查,以此來拖延執行或借機轉移財產,使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

6、對信訪案件的處理不甚科學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上訪的勢頭。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指導思想下,把各種社會矛盾解決在基層 和杜絕上訪無疑都是非常正確的。但在實踐中把上訪的多少作為考核、考評工作的重要依據,甚至實行“一票否決”,束縛了涉案單位的手腳,導致因害怕當事人進京赴省上訪,對無理纏訪的人不敢依法果斷處理,使信訪人產生不到北京不罷休的信心和勇氣,導致成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

7、涉執信訪機制不健全,層層防范措施不到位。一是部分執行人員防范涉執信訪的意識較差,發現上訪苗頭不及時向領導匯報,埋下上訪隱患。二是有的接訪人員敷衍塞責,互相推諉,使反映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理。三是有的接訪人員態度粗暴,不能認真聽取信訪人的陳述,或對其訴請簡單答復或駁回,從而加大信訪人與法院的對立情緒,破罐子破摔,一訪到底。四是未建立起明確的涉執信訪制度,預案不細化,缺乏責任追究力度等。

二、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的對策

一是提高認識,轉變觀念,以人為本妥善處理涉執信訪。國家設置信訪制度的初衷是建立正常的民意表達窗口,監督下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常履行職責。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不斷增多的涉執信訪案件,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因此,必須提高對信訪工作、特別是日益增多的涉執信訪工作的認識。要樹立大局觀念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信訪人、信訪制度和案件事實,妥善處理好每一起涉執信訪案件。

二是建立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從源頭上防范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有相當一部分涉執信訪當事人,在申請立案時,就已經知道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但仍然預想借助法院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一旦法院執行不能,就用上訪來要挾法院,甚至形成信訪。因此,可以建立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即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法院在窮盡職能,申請人又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時,案件可能終結執行的風險。

三是利用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按照“判前釋法,判中敘理,判后答疑,執行答疑”的要求,在立案前,應向當事人告知訴訟風險和執行風險內容,使當事人對可能的訴訟結果和執行結果有一個清楚的認識,提高其風險意識,從而減少當事人因將來案件有可能得不到執行而對法院的不滿情緒,使涉執信訪少發生或不發生。

四是建立涉執信訪問責制。即從執行員、執行庭長、執行局長、主管執行的副院長等,層層、級級設立涉執信訪問責機制。一旦有涉執信訪案件發生,要一級抓一級,一級問一級。抓、問信訪制度的落實情況,抓、問信訪發生的原因等,用問責制度來杜絕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同時,要加大原因追究和責任追究力度,并將涉執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考評工作中,落實獎懲措施,增強執行人員的重視程度和責任心,用問責制度來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

五是提高案件執結率和加大換員執行力度。案件執結率低,久拖不執或久執不結是引發涉執信訪的重要根源,因此,提高案件執結率對減少涉執信訪尤為重要。一是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規章制度,用制度化規范執行干警的行為,依法公正、公開地快執、快結每一起案件。二是要及時采取有效的執行措施,確保案件及時執行,不超期限。三是要加大換員執行力度,對因執行人員的原因致使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的,特別是已經有信訪苗頭或已經發生信訪的,要及時更換執行人員執行,同時要追究有關執行人員的相關責任,比如,黃牌警告,年終不得評先評優等,以此來激發執行干警的執行積極性,提高案件執結率,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

六是注重工作方法,講究執行藝術,不斷提高執行干警的執行工作能力和技巧。除了嚴格依法、公正執行外,在執行工作中,還應增強執行工作的靈活性,堅持 依法強制執行與教育引導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做到因案而異,針對不同案件采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執行措施,積極做好執行協調和執行和解工作,充分 利用黨委領導下的多部門參與、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有效破解各類疑難、復雜執行案件。

七是提升隊伍素質,改進工作作風。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中的最后一個重要活動,真正的“案結事了”大部分靠執行環節來實現,因此,執行隊伍綜合素質的提升很重要。不可否認,當前我們的執行隊伍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致使在執行過程中有的對當事人意見、要求重視不夠,接待態度簡單、生硬,用語不當等,往往容易使當事人懷疑其執行的公正性,甚至激發當事人走信訪的念頭。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在充分重視規范執行、依法執行的同時,也要全力提高執行人員的綜合素養。特別是遇到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或棘手問題時,執行人員要努力保持冷靜和克制,注意分寸,妥善處理,減少對立面,好使當事人正確對待和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打消其上訪念頭。

總之,涉執信訪的形成固然有千千面,但是,只要我們共同努力,制定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完全可以使涉執信訪少發生或不發生。使我們的社會更穩定、更和諧。(商東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