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阜寧法院在審理多起民間借貸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由于當事人之間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借款或結帳,被告未能及時收回條據,而引發的訴訟爭議日益增多,應引起重視。

一、糾紛特點

1、原告方對被告提供的銀行憑證,只認可是其他資金往來,否認與其提起訴訟的債權債務有關。

2、原、被告之間的帳目往來往往是通過銀行轉帳、匯款等方式,而被告提供的銀行轉帳、匯款憑證,僅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系歸還債務的事實。

3、債務往往沒有及時結算,原、被告之間關系往往比較密切,很大一部分雙方之間存在親友關系,因對親情過于信任的原因,而被告未能及時收回條據。

4、原告本人不敢出庭面對對方當事人的當庭質訊,而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人往往僅能出具條據,而被告方則憑銀行相關憑證要求與對方對帳。

二、產生原因

1、原、被告之間的資金往來是通過銀行轉帳、匯款等方式,在用途上沒有直接證據,事先也無抵算債務的約定,故難以分清是一般往來資金,還是履行債務的還款。

2、被告自身疏忽所致。被告在選用銀行匯款方式進行還款時,忽視了收回條據的重要性,而導致矛盾不必要的發生。

3、誠信意識的缺失。原告往往由于資金周轉的困難或債務的增多,一時無法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而違反法律、違背良心道德、誠信意識進行不正當的訴訟。

4、部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鼓動當事人進行不正當訴訟。當前一部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由于案源的減少,而違背職業道德,不顧事實真相,慫恿當事人憑對方未及時收回的條據起訴。

三、對策建議

1、加大法律、誠信意識宣傳力度。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對民法通則、合同法及刑法等相關法律知識和誠信意識的宣傳,使群眾了解法律規定,培養誠信意識,自覺規范借款或還款的行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尤其要注意提醒還債務人在通過銀行匯款履行債時,要及時收回欠款條據,或在匯款時盡可能采用有匯單留言的方式,說明匯款所還是哪一筆債務。

2、嚴格當事人出庭參加訴訟。針對此類案件,法院應在開庭前明確告知代理人不能代理案件事實部分,當事人本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接受對方質訊,否則按自動撤訴處理。

3、規范代理人市場。針對當前部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違反法律、違背職業道德,慫恿當事人進行不正當訴訟,在查明事實后,要依法進行制裁,并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盡量避免因代理人的原因而出現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訴訟現象。

4、立法予以懲處。建議立法部門對這種違背道德、以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為目的的不正當訴訟行為予以定性,嚴厲懲處該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