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當今中國社會的熱議話題之一,其立足于司法回應社會需求,建立公正而高效的司法體制。然而司法改革作為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卻令我們難以深刻地把握其改革的全局,而只能從社會曾一度熱議的司法改革事件和熱門語匯中捕捉中國司法改革演進之特點與路徑。

翻閱媒體報道,各地司法改革之熱烈令人振奮,訴辨交易、刑事和解制度廣泛實施,“巡回辦案”模式在諸多法院推廣,訴警對接、訴調對接創新措施頻出,速裁程序作為緩解人案矛盾的一劑良方被廣泛試用,更有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廣東東莞法院“賠錢”與“輕罰”制度、鄭州平原區法院“先例判決”制度。與“司法”二字搭配使用的語匯亦是豐富多彩,司法為民、司法親民、和諧司法、司法服務大局、司法服務發展等都令我們耳熟能詳。所有這些都傳遞著一種訊息:司法正擯棄其工具性色彩,其在變革之路上不斷回應著社會對公正、效率、民本等價值理念的需求。

然則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進行、改革措施數量不斷激增、司法功能定位更加準確的今天,腦海中依然閃過些許的憂慮與疑惑,司法變革路徑應該如何,司法改革應在怎樣的價值理念的指引下繼續前行。多年的司法改革,我們取得了諸多成績,司法職業日趨專業、審判方式日趨合理、司法體制日趨完善,然而反觀我國的司法改革實踐,我們發現這一切成績的取得又是那么的艱辛,許多的改革措施都是在各自為政、反復實驗甚至違法實驗的基礎上逐漸出臺并完善的,激進性與盲目性特征明顯。前述東莞法院“賠錢”與“輕罰”制度、鄭州平原區法院“先例判決”制度,不能不說有違法之嫌,附帶民事賠償的履行與刑罰之間能否交換,在我國是否存在“法官造法”,似乎都是否定的答案。諸如“先例判決”之類的洋制度,能否與本土制度相容而生、是否具有現實合理性,都缺乏足夠的論證。顯然今天依然存在的這種各自為政的做法,在許多人看來,正面臨著合法性質疑。如何通過細致而周詳的設計保證司法改革措施腳踏實地,而不是在不斷試錯中浪費司法資源,就成了亟需解決的問題。顯然,法律至上觀念、嚴密而完整的程序并擯棄司改的功利色彩是每一項司改措施制定者都需要嚴格遵循的。

司法語匯的變化,反映了“工具性司法”到 “回應型司法”理念的嬗變?!盎貞退痉ā币笏痉ǜ母镎鏁r代挑戰并對社會需求作出理性回應,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統一?,F代司法已從定分止爭、懲治犯罪的傳統功能中解脫出來,并在社會利益整合、規范政治權力等領域發揮更廣泛的作用。在當前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中,在利益沖突與調整中,司法服務民生、服務發展便成了司法功能的應有之義。諸多司法改革措施正圍繞著司法保障民生、服務發展的政策性要求而展開,諸如勞動爭議案件中對勞動者的傾向性保護,金融風暴中對企業訴訟的“綠色通道”措施。此類措施本無可厚非,然則政策性要求有時亦存在矛盾之處,譬如司法保障民生與保障發展,在特定的情形下本就是一對矛盾。“工具性司法”到“回應型司法”、“被動性司法”到主動服務社會的轉變無疑體現了司法理念的進步,然司法的本質特征仍在于其保守性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品質,其必須遵循現行的法律規則系統,倘若司法改革過程中過分強調司法的公共政策功能,個案處理的法官過分注意個案可能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不免會造成與司法價值目標的偏離。司法應首先考慮的仍然是對與錯的問題,我們應在堅守司法保守性的基礎上發揮司法的公共政策功能,而不應使司法過分地承擔本應由國家整體上才具有的全局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