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和諧視角下的基層法院民事審判
作者:丁建明 劉虎 發布時間:2008-11-03 瀏覽次數:1613
司法和諧是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構建訴訟新秩序、創造司法新環境的目標,是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向。所謂司法和諧,是指各訴訟主體基于理性的法律認識,在和諧的訴訟程序與訴訟氣氛下,以誠實和文明的訴訟態度,協同努力,實現民事訴訟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目的[1]。民事領域中司法和諧的內涵應包括以下內容:以人為本,和諧訴訟;訴審協調,和而不同;誠信盡責,協同推進;扶弱濟困,實質平等;繁簡得當,方便高效;調判結合,勝敗皆明;公正權威,案結事了,縱橫規范,多元銜接;社會正義,回歸和諧。司法和諧的主體涉及各個訴訟主體,包括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各訴訟主體在構建司法和諧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是共同維系、促進和延續訴訟的進行以達和諧;司法和諧的動因是基于理性的法律認識,人民法院對于法律的理解、當事人對于法律的期待都應該合法合理,法律的各種價值在具體個案中能得到充分的博弈和準確的張揚;司法和諧的態度是誠實文明,當事人要誠信訴訟,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和訴訟義務的主張都具有誠實、善意的內在狀態;司法和諧的保障是良好的司法環境,法院之間、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做到權力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當事人之間都能為構建司法秩序而互諒互讓、和諧相處;和諧司法的目的是定紛止爭,結案事了,最大程度保障雙方利益。司法和諧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和諧應當貫穿于司法過程。正如中央黨校
當前社會,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利益沖突日漸突出,諸多矛盾糾紛不斷出現,其中相當數量的矛盾都發生在基層,涉及到基層老百姓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些老百姓之間利益和心理上的碰撞,在民事訴訟領域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化解難度大等特點,這些矛盾能都得到解決關系到社區的穩定和諧。基層法院作為民事審判的前沿,承擔著全國近80%案件的審判工作,是化解這些矛盾的主力軍。如何發揮基層法院近民的地緣優勢,充分調動其便民的審判理念,從而達到其利民的和諧效果,把絕大部分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是基層法院義不容辭的任務。基層法院必須發揮好審判先鋒的作用,切實充當維護社會正義的屏障,搞好民事審判為群眾解決糾紛,以具體的司法行為彰顯民事審判的公正與高效。不但要實現個案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而且要為推動社會法治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而努力。
一、和諧司法需要做到人文司法
社會制度需要一定的理念支撐,司法制度無疑也需要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司法理念作為理性的坐標。司法制度作為一種動態的系統,本身是不斷發展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司法理念指導不同的司法實踐,催生迥異的司法效果。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引禮入法“,整個時代的司法理念滲透著封建倫理的精神。西周奴隸社會周公“保民”理念催生的“三縱”制度、“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孔子“仁”的理念催生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等,都是不同司法理念在司法制度中的體現。司法理念應該能體現時代精神,引領時代發展。當今社會,以人為本,要求我們在司法領域也樹立人文司法理念。“現代人文主義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和價值觀,其核心就是對人之為人的尊崇和尊重,它荷載的是人的終極存在價值的至崇至尊地位的確立與確認,強調的是給予人以生存意義的終極關懷和眷注的情懷:對人性的信任,對人的永恒價值觀如自由、平等、人權等崇奉。” [2]要把人文關懷作為貫穿司法工作的主線,體現司法為民,司法便民,真正做到依法司法、公正司法。法律不僅是修復已經遭到破壞的社會關系的工具,是維護國家統治的工具,法庭也不僅是當事人展現訴訟技巧的競技場,他們都是維護老百姓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整個訴訟過程和結果不僅僅要使強勢群體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和正義,更要能給社會弱勢群體帶來一片光明的公正與平等。作為基層工作者,應該在審判的過程中有一顆理解之心、寬容之心、愛人之心,做到和當事人換位思考。正如全國優秀法官吳慶歡說的一樣:“案件沒有什么復雜難辦呀,什么簡單好辦呀,標的也沒有大小,不管是調解還是判決,只要你有一顆公正的心,老百姓就認的說的理,只要做到公心評判是非,就能達到斷一案息一訟的目的。” [3]
樹立人文司法理念,基層法院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首先,法院審判案件應該強化民本意思,弱化職權意思,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為裁判者,司法機關應該在訴訟當事人之間保持平衡和中立的立場,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正當合法的權益應該得到體現,在法律范圍之內對自身權益的放棄也應該得到尊重和理解。人民法院應該始終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則,秉承中立立場,客觀公正的為當事人裁決糾紛。而不能總是迷戀“大蓋帽”的威嚴而去主動干涉當事人的權益。一方面要能夠做到超然于案件之外,站在不偏不倚的角度斷案,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雙方當事人的立場和角度進行理性思考。在訴訟領域,特別是民事訴訟領域,法律是允許當事人“法不禁止皆自由”的,人民法院不允許主動動用職權去干涉當事人的私生活,即便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讓與或者拋棄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只要不是違法法律的禁止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都不得直接干涉或變更。
其次,人民法院應該在司法中灌輸人文關懷,不要教條式的為了去迎合法條而違背當事人意志和意愿,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事情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我們國家的法系基本偏屬于大陸法系,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律為準繩,法官沒有自由裁量、隨意釋法的權利。特別是基層法院,承擔的更加是定息止訟的任務,沒有司法解釋權。但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法制進程時間較短的國家,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運用不能不兼顧道德、傳統文化等對法律運行起著很大影響作用的因素。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律明文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辦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需要遵守國家政策,沒有相關政策的必須參照社會道德、公序良俗、移風易俗等因素,因為這些因素滲透并支配著基層當事人的言行,成為他們的信仰。孟德斯鳩在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探討了政治宗教、習俗禮儀、風土人情、地理氣候等社會現象對法律的影響,導引了人類法律認識轉向“對法律的文化層面的注意”。[4]
規范社會人行為準則的教條在引導其進步的同時也要符合其當前的心理,法院在司法的過程中要因勢利導,不能過于剛性。比如農村生活中基于一些風俗、歷史遺留因素導致的有關婚姻。基層等問題不能完全武斷地運用法律去干涉。
第三,當事人利益無小事。法律作為一種手段,本身承擔著恢復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等價值目標的實現。不同的個案可能體現不同的價值追求,但是其最終目標還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利益。法的價值實現正是以人為最終歸屬的,只有在法的價值轉化為主體的現實滿足,甚至屬性(如自由、平等、人的全面發展)之后,法的價值才能說真正實現了。[5]比如有些案件小,法院受理該案可能從司法資源的使用上來講是得不償失,但是這些案件可能承載著某些價值目標的實現的使命。案件本身有大小,標的額有高低,但是具體個案承載的價值之間是不分大小的。法院面對這類案件時不應該拒絕,而是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比如筆者所在的蘇州市工業園區法院曾經就受理過標的額為60元的訴訟。當事人在超市購買價值60元的商品,商家拒絕出具發票。消費者根據消法起訴維權。這種案件本身雖小,但是具有代表性,對于弘揚法治的維護自身權益有很大的宣傳作用,基層法院不應該拒絕弘揚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
第二,和諧司法需要做到公正司法。
公正不僅是人類社會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和強烈期待,更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的目標和準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實現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配的公正。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對于當事人而言,通過訴訟,能夠實現對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良性期待;對于社會而言,老百姓能形成對法律實現正義的信任;對人民法院而言,通過個案實現的公正也是樹立法律權威的重要途徑。作為基層人民法院,處理很多關乎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小事,如何通過具體每一次的訴訟在老百姓心目中樹立起對于法律正義的信仰,也是值得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堅持的工作思路。正如培根說的: “一次不公平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6]
要做到公正司法,基層法院必須做到案件內外都能保障公正。
從案件本身而言,一要做到審判程序公正。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民事訴訟中,要給予當事人同等的對待。對于原告的訴請要重視和辯證地看待,對于被告也不能在訴訟中戴著“有色眼鏡”看待。不能先入為主,要做到“兼聽則明”。對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給予充分保障,原告申請和解,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和解、反訴、最后陳述的權利都不能剝奪。這些當事人主張自身權利的現實路徑也是訴訟公平進行的保障。二是做到案件實體公正。法官不能僵化地看待法條,機械地理解和運用,也不能完全限制于現有的證據,而是應該最大限度的還原案件真實情況,保障當事人的真實權利。比如我院審判人員受理過較多的賭債案件,這些案件債權人手持債務人簽字的欠條前來法院主張權利,欠條所載只有欠款數額和當事人簽字。從表面來看,債權人不但主張合法,而且有證據佐證。但是揭開案件的面紗,該債權是賭債,債權數額里面包含本金和大數額的即使合法也不能為法律所保護的利息。法官碰到這種情況,不能直接看法條的規定或者聽信當事人的說辭,應該深入了解,還原案件原貌。否則,在這里公正就被顛覆。
從案件外部來看,我國一直致力于構建良好的司法環境,但是受體制和國情影響,當前的司法環境之中也存在一些不和諧的因素。這些因素本身存在于案件之外,但是對于案件的審理卻起著一定的干擾作用。比如法官和當事人關系的親疏遠近、當事人對于案件和承辦法官的態度都可能對于案件的判決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有些法官接手案件之后,當事人會通過托人打招呼、送禮等方式,意圖影響審判。審判人員要能夠超脫,經受得住這種考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受外來因素的不良影響,獨立、公正斷案。
要保證司法公正,還應該秉承司法公開,做到陽光司法。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以外,應該公開審理,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群眾監督可以杜絕在司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不公平現象。基層法院面臨的一些老百姓,本身不懂法或者文化層次較低,所以通過審判公開,一方面接受群眾監督,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宣傳法治的作用。此外,做到判前審后釋法,使老百姓打一個明明白白的官司。
第三,和諧司法需要為民司法。
實現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衡量標準,法院應該做到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不能脫離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大環境,一方面它要嚴格依照法律、適用法律,不斷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另一方面,更需要關注“司法為民”的指導原則和司法效果,最大限度地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這才是司法的最根本目的,是司法工作的宗旨性要求。[7]勝訴方通過訴訟,權利得以救濟是“為民”,敗訴方通過訴訟,其不正當的利益被剝奪,通過體會訴訟使其對以后參與民事活動行為的做出有了理性認識也是“為民”。在具體訴訟過程中,基層人民法院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樹立司法親民的思想。傳統上中國人是“懼訟”的,古語云“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封建社會留給老百姓的是對于訴訟和司法機關的畏懼。隨著中國法治進程的加快,中國百姓的法律意識得以啟蒙和張揚。但是由于法治意識不強和司法資源稀缺等原因,今天對于的很多老百姓而言打一次官司仍然是很奢侈的事情。高昂的訴訟費、漫長的訴訟過程、對于法律的朦朧理解帶來的對于判決結果的不確定等都使得中國百姓面對法院望而卻步。作為人民法院應該打破老百姓的這種顧慮,做到柔性司法,并創造各種便利措施為當事人訴訟服務,使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樹立維護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尊重其人格和尊嚴、體恤其正當需求、顧及其感受和反應,讓當事人在領略法律威嚴和神圣的同時,也享受到法律所固有的“溫情”和“體恤”,實現“讓當事人打一個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其次踐行司法為民的舉措。審判人員在辦案的各個環節都需要體現出便民利民。比如在立案環節,應該告知當事人訴訟風險、訴訟權利義務以及訴訟程序,使當事人的司法行為能夠理性進行,避免不離要的損失;立案階段也可以進行第一步調解,因為基層法院所面對的很多訴訟都是當事人之間的一些細小糾紛,甚至只是心理上情緒的短暫對抗導致一時氣憤難忍而起訴。在這個階段做好疏導工作,可以避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必要的擴大,使當事人節約成本,安心從事生產生活;江蘇省的一些地方法院采取立案前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免收訴訟費的舉措,值得我們學習。審查訴狀時告知當事人訴狀的書寫應該規范,訴狀中的謾罵和人生攻擊之詞則應該力勸當事人修改,避免送達計劃矛盾而不利于案件解決;在送達階段,要做到態度熱情、關心、尊重,語言隨和;在制作筆錄階段要注意及時耐心向當事人解釋制作該筆錄的意義、內容和簽字的法律后果,避免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在調解階段要做到耐心,多做當事人思想工作,多解釋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被威逼、欺騙等抵觸情緒;在財產保全階段,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應該做到細致審查必要性和可行性,裁定同意保全后要注意及時、全面落實,盡量最大限度保證當事人的利益;在執行階段,要做到態度溫和,爭取當事人主動配合,對于當事人的困難在法律程序范圍之內給予便利。在案件的進度上,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在保證權利行使的前提下盡量提高審判效率,減少訴訟時間,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在案件判決后采取判后釋法的辦法,告知當事人本次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和判決依據,使當事人產生勝訴服判,敗訴服氣的效果。
在具體操作上,建議基層法院可以將簡易程序的操作更加細化,并且適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簡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程序便捷、周期較短、審判方式靈活等優點,簡易程序的適用可以節約司法資源,相對平和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的選擇除了根據訴訟標的和社會影響等確定外,在副本送達被告之后被告對于訴訟的態度也可以參考。否則本能夠快速解決的民事糾紛也會因為需要迎合訴訟程序的而擴大訴訟成本。另外也需要發揮基層法院身處基層的調解優勢。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當事人眾多、社會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證據形不成優勢、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要注意充分運用調解方法加以解決。要發揮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行政部門調解等矛盾調處機制的作用,充分發揮案件代理人和律師的積極作用,把司法調解與多元化糾紛調處機制有機結合,發揚司法民主作風,貫徹司法民主原則。
第四,和諧司法需要誠信司法。
誠實信用是民事領域的帝王條款,也是社會生活中每個人行事準則。所謂“誠信”,講求“內誠于心,外信于人”,是指人說話辦事內外一致。在民事領域,誠信原則是貫穿著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分別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或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而得不到保障。民事訴訟領域的不講誠信當然也不能得到保障。司法領域的不講誠信現象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當事人濫用起訴權、拖延訴訟,律師虛假代理、提供虛假證據等。從人民法院的立場看,要做到誠信司法,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立案時要表明誠信。當前存在一些當事人在主張違約金和精神損害賠償等無形的損失時,往往獅子大開口,提出一些不切實際的訴訟主張。進入訴訟階段,當事人這方面的主張沒有相關的證據佐證,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對于損害賠償的內容和數額都有嚴格的限制,導致當事人的主張無法滿足。由于人民法院在立案時按照訴訟標的收費,一些法院為了片面追求訴訟費并不對當事人言明后果。等到當事人的訴訟期待得不到實現時,又會采取上訴、信訪等措施,帶來新的矛盾。故筆者認為在受理類似案件時,審判人員應該根據提交的證據如實告知當事人法律的規定以及當事人所持證據的證明力度,告知其不能得到保障的權利,使當事人的訴訟期待合理化,以便達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其次,訴訟中要把握誠信。在訴訟中,案件的必備的進程給了一些不講誠信的當事人可乘之機。審判人員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程序上加強對于整個案件過程進行監控,避免不講誠信的現象出現,保證雙方當事人誠信訴訟。我院曾經受理的一場民事訴訟,審判人員在進行證據核對時發現授權委托書上當事人的簽字和其它字跡不符,經過詢問當事人并經過鑒定后發現是虛假代理。雖然案情較簡單,但是審判人員還是按照法律程序取消代理人資格并進行法律處罰。審判人員在此弘揚了訴訟的誠信價值。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當事人為了爭取本地法院管轄權人為制造“連接點”,使得案件能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法院受理。比如曾經有原告起訴被告播放未經其授權播放的音像制品侵犯自身知識產權,由于被告以及侵權行為地都在外地,原告為了制造管轄的連接點,竟然同時起訴電視機制造廠商。原告和后者之間何來侵權事實?還有一些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了拖延還款時間而去啟動上訴。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對于該類濫用訴訟權的行為,審判人員在案件受理時應該自習審查,同時將擴大的訴訟成本,包括對方當事人因此而遭到的擴大損失都判決該方承擔,并對相關部門提出進行處罰的司法建議。
第三,調解時要堅守誠信。當前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比較熱衷于調解。調解作為審判人員結案的一種首選方式,有著比訴訟更為簡單、迅捷,解決糾紛徹底且成本小等優點,是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劑良藥。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實行調解自愿和一調終局的制度,對于審判人員也不存在上訴改判的風險,執行起來也方便得多,以至于很多法院把民事案件的調解率作為衡量審判成效的一把尺子。為了促使調解成功,一方面審判人員會在當事人之間和稀泥,和雙方律師磋商,提出折衷方案并讓騙取當事人簽字,另一方面審判人員會采取多種方式,動員多種力量迫使當事人參與調解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等到當事人發現調解內容于己不利,甚至根本就是以損害自身利益為代價的時候,上訴無門,只能去申訴或信訪,這種訴訟后遺癥會導致新的糾紛產生。對此,筆者認為基層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做到能調就調,不能調要及時判決。避免為調解而調解,這樣產生的后果是不但糾紛沒解決,還反致當事人產生逆反心理,損害法律權威。另外對于當事人而言,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達成調解協議自簽字這段時間,有些當事人會食言,建議法院在判決時對這些出爾反爾的當事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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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晏林:《法律人文主義解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9頁。
[3]“一心為民的好法官---記全國人民法庭優秀法官吳慶歡”,載《江西日報》
[4] [日]千葉正士:《法律多元??從日本法律文化邁向一般理論[M]強世功,王宇潔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3
[5]卓澤淵:《法的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55頁;
[6]培根:“論司法”,載《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
[7]李少波:《提高司法能力 體現司法為民》,摘自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