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權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合法地擁有管轄權是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的前提與基礎。據統計,戚區法院2003-2007年間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的案件為5.6%90%以上被裁定駁回,有相當一部分屬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對此,戚區法院就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現象的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特點

1、在異議主體上,被告方為外地當事人的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在原告提起訴訟后,被告方為法人或組織,特別是外地公司常常提起管轄權異議。

2、在異議類型上,合同糾紛比例相對較高。合同糾紛占全部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的93.4%,由于合同糾紛可能牽涉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個地點,并且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因而在某些情況下,這些相關地點的法院都擁有管轄權,構成了積極的管轄權沖突。在合同糾紛中,定作合同、借款等合同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較多。

3、在異議處理結果上,管轄權異議絕大部分被法院裁定駁回。大量被駁回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管轄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當事人濫用手中的管轄異議權。

二、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原因

盡管我國在政治制度上采取的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各法院之間對同一案件的審理應適用同樣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判決結果應大致相同或完全相同,理論上看案件管轄權問題對案件的審理似乎沒有太大的價值,但實踐中,在很多經濟糾紛案件中,一些被告為拖延訴訟、甚至逃避債務,明知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根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仍然提出管轄權異議,濫用管轄權異議。主要原因是:

1、為了節約己方的訴訟成本。當事人到不同的地方起訴、應訴,所花費的成本是不同的,主要是差旅費、取證費用以及證人出庭的費用等。在我國,由于訴訟中的花費一般很難要求敗訴方當事人真正負擔,當事人就想方設法使案件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審理,以節約自己訴訟的費用。這個理由也是當事人爭管轄權的最正當的理由。

2、提出管轄權異議是被告拖延訴訟時間的戰術。在通常的民事訴訟中,原告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一般比被告更希望早日結案,以實現對自己實體權利的保護。而被告則相反,希望盡量推遲履行義務的時間,或者利用這一段時間獲得喘息的機會甚至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履行。由于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不必提出什么證據、也不必付出經濟上的代價,因此,意圖拖延訴訟的當事人就在管轄權異議上做文章。

3、為了取得地方保護主義的保護。由于我們國家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法院的人、財、物全掌握在地方黨委和政府手中,因此地方保護主義不可避免。少數法院將審判工作理解成為本地區的經濟建設服務,或者因為地域關系,照顧本地區的熟人朋友等。另外當地的黨委、政府為了本地經濟利益對法院提出要求,干預審判。鑒于此種情況的存在,一些當事人,為使自己在即將進行的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得到某種關照,往往愿意選擇本地法院作為訴訟的管轄法院。

三、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主要情形

1、被告在管轄異議書中不提任何具體的異議理由,僅以受訴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為由提出管轄異議。

2、被告在管轄異議書中雖有具體的事實理由,但不提供任何證據支持其主張的事實。

3、針對幾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被告故意只提其中一種情況人民法院才可以管轄,以偏概全。

4、被告故意玩文字游戲,曲解合同文義,意圖使協議約定管轄失其效力。

四、遏制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對策及建議

(一)嚴格立案審查,準確確定管轄法院。原告起訴時應就案件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提出相關的事實和證據,法院審查立案時,除從形式上審查有無明確的被告和被告住所地外,應進一步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與被告有無關聯,是否屬于受訴法院管轄。

(二)建立完善的管轄權異議制度,防止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幾乎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無論證據情況如何,法院都應當審查并作出裁定,并且可以上訴,不受限制的權利容易引發濫用,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對管轄異議權的濫用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規制。

1、規定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的形式要件。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時應當提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相應的證據,僅僅提出管轄權異議而不提供事實理由,或雖提出事實理由但不提供相應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得申請復議或提起上訴。對于幾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案件,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必須窮盡受訴人民法院對幾種情況均無管轄權的事實和理由,僅以其中的一種或幾種情況下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提起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得申請復議或提起上訴。

2、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后享有的程序救濟。應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管轄權異議后,人民法院應及時向原告送達被告的管轄異議書,原告可對此進行舉證或抗辯,人民法院應充分予以考慮。同時,針對僅憑書面審理無法作出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可組織當事人雙方到庭進行簡易程序的審理,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裁決。

3、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后,其享有的答辯及舉證期限應當中止。若其管轄異議被駁回,其答辯、舉證期限應繼續計算而非重新計算。

4、建立規制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權的懲罰制度。(1)損害賠償。對濫用管轄異議權,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財、物損失的,可以運用一般侵權責任原理要求權利濫用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對方當事人的差旅費、誤工費、通訊費、材料費、律師費等。(2)罰金。對濫用管轄異議權的行為直接予以經濟制裁,是對之進行規制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具體方法可以比照我國民訴法相關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三)法院自身應當解決的主要問題

1、對本、異地當事人一視同仁,打消當事人顧慮。法院應當對本、異地當事人一視同仁,幫助本地企業建立誠信形象,這才是為本地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長遠之策。

2、杜絕爭搶、推諉管轄權的現象。徹底解決法院的經費問題,使法院的”“不再取決于訴訟費收取的多寡。

3、統一標準,準確處理管轄權異議案件。除當事人間有合法有效的管轄權協議以外,合同糾紛的管轄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為原則,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買賣合同糾紛規定的精神,只有在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且實際履行地以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情況下才依履行地原則確定管轄。在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履行地法院不享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