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重婚犯罪案件成因及對策
作者:馮立紅 郭治榮 發布時間:2007-09-28 瀏覽次數:1768
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有關家庭婚姻案件中,重婚案件的數量雖然數量不多,但每年都有。據銅山縣法院統計,該院2000年受理重婚案件38件,其中36件是法律婚與事實婚形成重婚罪, 2件是法律婚與法律婚形成的重婚罪。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有罪的5件,占13.2%;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1件,占2.6%;案件移送其他法院處理的1件,占2.6%;自訴人撤訴,法院裁定準予當事人撤訴的31件,占81.6%。在自訴人撤訴的案件中,雙方和解而撤訴的16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14件,因為證據不足而撤訴的1件。
一、重婚案件產生的原因
1、夫妻兩地分居。當今,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外出就業人員增多,致使兩地分居的夫妻人數也大為增加,同時,西方文化中的兩性觀念通過文化傳播涌進開放的國門,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38件重婚案件都反映出這樣一個規律:一方外出打工或做生意,夫妻兩人異地分居,一方容易在外面有外遇,進而發展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其中男方在外與他人重婚的占多數,在總共38件中占了有24件。重婚犯罪犯罪行為地跨度比較大,也為取證增加了難度。
2、婚后彼此缺乏感情交流出現危機。由于婚前認識時間短暫,缺乏足夠的了解,經人介紹后草草結婚。在婚后,由于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難,迫于生活的壓力,又缺乏感情的交流和培養,感情逐漸淡化,導致感情出現危機。感情危機出現后,他們又礙于社會輿論的壓力和孩子的拖累,一般都不愿選擇離婚來解除婚姻,而是到外邊尋求自己的另一半,滿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經統計分析,重婚一般發生在雙方結婚后十年左右的時間里。重婚時間在婚后10年內發生的有12件,20年內發生的有26件。
3、男方的夫權意識嚴重。在這些重婚案件中,男方作為“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的案件24例,比例高達63%。可見男方個人的私欲和對家庭的不負責任在重婚案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時,男方獵異的心理起了很大的作用。還有個別男子重男輕女的意識較重,為了“續香火”,傳宗接代而與她人重婚。
二、重婚案件的影響
1、破壞社會的穩定。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說,重婚行為仍是一種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在統計的案件中,原來的婚姻均持續了10年左右的時間,且均已經有了子女。對子女的學習,成長會產生負面影響。有的案件后婚中也有了子女,結果兩個家庭只能保留一個,有的甚至一個也維持不了,給家庭子女帶來不良影響和毒害,助長青少年犯罪,社會問題必將因之而增加。重婚行為也會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會風氣,重婚行為容易導致謀殺、自殺以及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傷害、放火等嚴重刑事案件的發生。特別是近幾年,有些地方“包二奶”、養情人、納妾現象呈增多趨勢,嚴重違反了社會道德風尚,導致家庭破裂,甚至發生了情殺等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事件。
2、破壞婚姻法體系的完整性。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總則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謂一夫一妻制,是指不論男女,也不論職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能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結合,已婚的在婚姻關系終止以前,不得再行結婚。重婚行為給人們帶來了反面的影響,破壞了公認的家庭道德觀念。
三、防止重婚犯罪的應對措施
重婚是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在婚姻關系中的反映,不僅違反法律,破壞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踐踏了社會主義倫理道德觀念,對社會、對家庭、對夫妻感情有莫大的危害。必須建立防止重婚的有效措施,減少其對社會的危害性。
一是應進一步加大婚姻法宣傳力度,通過營造社會輿論環境遏制重婚行為。要使人們守法,必須首先使人們知法,因此,要加強婚姻法的宣傳,通過社會環境的塑造,增強人們的婚姻法制觀念,壓制破壞一夫一妻制的思想和行為。使大家認識到重婚是一種嚴重違背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的行為,這種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可能因重婚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使人們既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記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又能夠明確預知重婚行為發生導致的法律后果。
二是應進一步嚴格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工作,通過完善婚姻登記管理體制堵截重婚行為。有的當事人為使重婚行為“合法化”或急于達到與重婚對方當事人結婚的目的,會心存僥幸,利用新條例的寬松規定,欺騙婚姻登記機關。因此,婚姻登記機關要增強婚姻登記工作的責任心,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準確地檢索當事人的有關信息,提高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嚴格規范各項婚姻登記管理工作,避免因登記工作的疏漏而造成當事人重婚。
三是應建立有感情基礎的家庭,通過建立和諧美滿的家庭來杜絕重婚行為的發生。大多數的當事人都是因為原來的家庭就沒有可靠的感情基礎,有的是父母包辦的婚姻,有的是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草率結婚,有的是未婚先育被迫匆忙結婚的。結婚后生活所面臨的問題多了,夫妻間的矛盾也隨之增多,如果沒有牢固的感情基礎,就很容易心生異心,來逃避責任。因此應加強社會道德教育的宣傳,在婚前要慎重交友,注意感情的培養,在婚后夫妻之間應多溝通交流感情,學會相互照顧和尊重。使人加強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少一些沖動和不羈。
四是應嚴格法院對自訴人撤訴的審查,通過把好嚴格的審查關來壓制重婚行為。法院在審理重婚案件時,對自訴人的撤訴要嚴格把關。對于因為證據不足而撤訴的,應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因為如上所述重婚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經不是自訴人能自由處分的了,在這時需要國家司法權的介入,以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維護刑法的權威。對于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也要看其協議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不能讓在合法協議掩蓋下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存在。對于已經構成犯罪,社會影響惡劣且不解除非法婚姻關系的,不能準予撤訴。
五是應加強重婚案件的公訴力度,通過法律制裁來懲治重婚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但是公安機關也可以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實際公安機關在重婚罪的案件上一直缺乏主動,再加上重婚案件的受害人多為弱勢,特別是對于事實重婚,犯罪行為人流動性強、隱蔽性大,僅靠“身單力薄”的受害人自身的力量,有關證據搜集和固定是非常艱難的,致使一部分犯罪不能得到懲治,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影響社會的精神文明,也有損刑法的權威。這也是近年來重婚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強化公安機關主動介入的機制,由公安機關承擔重婚案件的主要取證責任。通過刑罰來保證社會主義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受侵犯,處罰重婚者對受重婚行為侵犯的有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心理上能起到除強扶弱,平緩矛盾的作用。使那些婚姻感情確以破裂,不致于走向極端,加強和諧的法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