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常州鐘樓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信息服務公司以客戶“跳中介”為由,要求客戶支付違約金的居間合同糾紛。

經審理查明,2007413,被告賈某口頭委托原告某信息服務公司租賃一套位于本市青山橋附近的房屋,租金800元左右。同月19日,原告為被告介紹了一套出租房,并要求被告填寫了看房登記單,該看房登記單注明看房人承諾,不跳中介,否則雙倍支付費用。后原告派員工陪同被告去看了出租房,但原、被告未訂立中介協議。同月28日案外人楊某與出租房房東簽訂租賃協議。次日,楊某在征得房東同意的情況下將部分房屋轉租給被告,原告得知被告入住出租房的消息后,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費,遭拒絕。516原告訴至鐘樓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800元。

本院以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原告認為被告經原告介紹與房東簽訂租房協議,但無證據證實。鑒于此,鐘樓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