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溧水法院近日一審宣判了一起因電網塔基建設用地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2007428,溧水縣供電公司為架設溧水到高淳古柏的220千伏輸電線路,在原告傅延果承包田中建造了220千伏溧古線68號鐵塔,塔基實際占用土地0.216畝。此后,供電公司在向原告發放補償費時,按塔基外原告承包田的面積0.76畝計算了占地面積,參照了溧水縣政府溧政發[200546號文中的土地補償費標準計算塔基補償費為7448元、青苗費1450元,共計8898元。

傅廷果稱,溧水供電公司為架設輸電線路,在原告承包田中建造了鐵塔,占用了0.759畝土地,供電公司占用土地的行為屬于土地征收,按物權法及溧水縣政府溧政發[200546號文規定,除補償青苗費及土地補償費外,還應補償原告勞力安置費,三項費用共計25977.75元,除已給付8889元,還應給付17088.75元。

供電公司辯稱,其根據省政府辦規定進行電網建設,省政府辦的批文規定該工程不需要征地,應當參照當地市、縣基本建設進行補償,且建設塔基實際占用面積0.216畝,當時之所以按0.759畝的面積進行補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照顧農民利益,原告不符合安置條件,故不應向原告支付勞力安置費。

法院查明,2004922,江蘇省發改委下發 蘇發改交能發[2004628號文批復同意江蘇省電力公司建設南京、鎮江地區20052006220千伏輸變電工程。200551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蘇政辦發[200554號“關于加快電網建設的通知”,該通知規定電網建設中輸變電線路工程走廊不征地,不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只對輸電線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參照當地市、縣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標準執行。

法院認為,供電公司架設輸電線路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應當按規定進行補償。本案中,電網塔基建設客觀上給原告對所承包的土地的合理使用帶來了影響和損失,但并未導致原告喪失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原告仍可在該土地上從事適當的耕種,電網塔基建設用地并不構成法定意義上的征收,原告的損失是承包經營收益損失而非征地損失,故被告僅需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原告實際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即可,不需按征地標準進行補償。至于被告為加強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自愿超出用地面積進行補償,乃屬于意識自治,法院不予干涉。同時,勞力安置費發放的前提是農民土地被征收后對失地農民的一種補助,本案中因土地未被實際征收,故不需對原告進行勞力安置。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