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指出,人民法庭作為最基層的司法機構,處在促進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第一線,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建設。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定紛止爭的裁判員,又是辨法析理的宣傳員,還是社情民意的調研員。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構筑起維護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社會穩定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就為構建和諧社會特別是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創造了重要條件。

今年以來,我院黨組按照羅干同志的指示精神和肖揚院長關于把人民法庭建設成為審判骨干的成長基地、領導干部的選拔基地、新進人員的培訓基地的要求,以司法為民和服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著力點,堅持和諧司法理念,不斷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營造出內部創建和諧,外部服務和諧的濃厚氛圍。

一、更新理念,建立適應法庭發展的內部和諧機制

近年來,我院法庭歷經多次撤并調整,規模化建設不斷加強,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但是,法庭工作的理念還存在誤區,在人員配備、職能安排、綜合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形勢發展極不協調的弊端,影響和制約著人民法庭建設職能的有效發揮。基于此,我們采取了五項措施:

一是優化人民法庭的人員配置。摒棄把那些認為不好管理、素質不高的人員“發配”到法庭工作的做法,在機關與法庭干警的崗位交流中,讓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精通、年輕有為、領導放心的優秀法官通過法庭工作進行鍛煉,使法庭真正成為人才的培養基地。

二是打破法庭與機關承辦案件的難易之分。改變過去人民法庭只是辦理事實清楚、標的不大的簡單案件的做法,民商事案件在機關和法庭之間不分案件類型、不分標的電腦隨機分配案件,全院干警在平等的基礎上考核和競爭,徹底消除對法庭審判人員業務能力的歧視。

三是參與執行法庭職能更加完整。一段時間里,由于片面強調審執分離和集中執行,我院人民法庭不承擔執行案件,使實際承擔執行工作的干警人數減少,而且因轄區范圍大執行不便,執行工作效果受到影響。我們調研后在人民法庭設立了執行組,人員屬法庭領導,業務上由執行局負責指導,既強化了法庭干警審執配合意識,同時,便于利用各種時機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四是建立全面考核的管理機制。新修訂的《崗位目標考核辦法》,不僅考核人民法庭辦理案件數量,還要考核案件質量、辦案效率和社會效果,建立了對法庭結收案比、平均辦案天數、上訴率、發改率、信訪率,以及簡易程序適用率、普通程序陪審率、人大代表旁聽情況,和法庭內務、卷宗歸檔、廉政建設等全面管理與考核的機制,促進人民法庭成為優質、高效的審判基地。

五是加大對人民法庭的投入。院投資300萬元,為所屬三個人民法庭均建起了1200平方的審判綜合樓,每個法庭設立了一個智能化科技審判法庭,法院局域網貫通到法官辦公室和審判庭,每名法官配備了一臺電腦。對法庭干警,我們在經濟待遇上給予傾斜,同等條件的法庭干警比機關干警每月多補助500元。我們還根據法庭工作區域、案件類型的不同特點,以不同的法庭文化建設為背景,大力開展特色法庭創建活動,使干警甘于工作在法庭,樂于奉獻在法庭。

二、發揮職能,積極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我院三個人民法庭年均辦案都在600多件,平訟息訴、定紛止爭、促進發展任務十分繁重,我們教育和引導法庭干警以和諧社會建設者、保障者、推進者的姿態參與到和諧社會建設的歷史進程之中,在審判工作中一心謀和諧,全力促和諧。

一是實行便民利民的審判方式。完善了人民法庭立案機制,當事人可以方便地在法庭就近立案,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減免緩交訴訟費用;建立了電子簽章系統,當事人可以當庭拿到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減少了往返奔波的負擔,法庭平均辦案天數僅19天;設立了“假日法庭”,節假日、雙休日法庭干警輪流值班,便利了群眾訴訟;開展“巡回審判”活動,在遠離法庭的鎮村設立了9個巡回辦案點,鄰里糾紛、家庭矛盾和農村承包糾紛等多發性的典型案件,現場開庭,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二是加強訴訟調解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貫徹“能調則調,調解優先”的原則,盡可能多地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規定民商案件調解結案率不低于50%的工作目標,開展了“百日調解競賽”和調解能手評選活動,在庭前、庭中、庭后不同階段,利用“法律疏導法”、“親情感化法”、“利用關系法”、“案外人擔保法”、“附條件督促履行法”等多種形式,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各法庭積極參與社會大調解機制的構建,群體性案件和矛盾易激化案件的案件,委托有關機關、有關部門、有關村委會、人民調解員和當地社會威望較高的人士參與調解。定期組織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與指導,提高其調解能力,使大量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訴前,形成了訴訟調解和社會調解的合力。

三是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在大量的離婚、贍養、撫養糾紛等案件審理中,各法庭注重引導當事人的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排除妨礙等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堅持現場勘驗,加強調解,防止矛盾激化;損害賠償、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案件,做到及時開庭、平等對待、依法裁判,努力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勞動爭議案件,加強與勞動部門、用人單位溝通協調,依法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買賣、租賃等合同糾紛案件,貫徹《合同法》鼓勵交易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保護誠實信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涉及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等集團訴訟案件,積極和地方黨委、政府協調,對群眾多做說服教育和調解工作,努力減少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