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一樁普通的電加熱油爐設備買賣,因為銷售方提供的產品不合格,導致買方無法使用,最終銷售方不但退還了買方支付的貨款,還另外給付了買方違約金15000余元。

200595,南通華申公司和揚中市宇宙電器公司簽訂買賣合同1份,約定華申公司以52000元的價格向宇宙電器公司購買125KW電加熱油爐設備,質量保證期限為產品在交付使用12個月內,檢驗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執行,供方免費現場調試時間為2天。同時,雙方約定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賠償協議總價格30%給另一方。合同還約定了其他相關條款。合同簽訂后,華申公司給付了貨款,宇宙電器公司供應了相應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設備出現了質量問題,華申公司多次向宇宙電器公司提出處理,雖然宇宙電器公司派人修理并更換過一臺加熱芯,但仍無法正常使用。于是華申公司向南通開發區法院起訴。

審理中,法院委托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電加熱油爐專家鑒定組進行質量鑒定,專家認為宇宙電器提供的設備的過熱保護裝置不可靠,未對設備起到保護作用,說明書未能起到正確指導用戶使用該設備的作用,是造成設備故障的主要原因。

法院通過審理認為,華申公司在雙方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多次向宇宙電器公司提出質量問題,宇宙電器公司派人修理并更換過設備,但仍無法正常使用,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電加熱油爐專家鑒定組作出的質量鑒定報告認為宇宙電器公司提供的設備的過熱保護裝置不可靠,未對設備起到保護作用,說明書未能起到正確指導用戶使用該設備的作用,是造成設備故障的主要原因。宇宙電器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華申公司無法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依照法律規定,華申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宇宙電器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解除買賣雙方間的買賣合同,宇宙電器公司退還所收取的貨款,并給付華申公司違約金1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