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興化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5-21 瀏覽次數:2336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特點:
(1)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到位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2)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矛盾易激化。3)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加重了執行機構的壓力。
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第一,附帶民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被執行人的自身經濟狀況差;近年來,由于犯罪分子異地作案、流竄作案的案件增多,執行法院與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路途甚遠,以致法院在訴訟階段或執行階段的調查、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有相當大的困難(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多為偶發性,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了解甚少,所以難以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第二,對附帶民事執行程序理解適用上的偏差。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許多對執行有利的制度如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在刑事訴訟法中均未涉及,導致了這些制度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往往被司法人員和案件當事人所忽視。
第三,“重刑輕民”觀念所致。司法實踐中,往往重視對犯罪的懲罰問題,而對被害人求償權的保護關注不夠。
第四,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措施有限。表現在:(1)在財產控制上存在滯后性。由于很少采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執行案件立案后,才能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無形中給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完全有時間在偵查、起訴、審理如此之長的階段內將財產轉移。(2)對被執行人的強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一般已在監獄內服刑或者已經接受最嚴厲的強制措施,而民事案件強制措施通常采用拘傳、罰款、拘留等措施,甚至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而言根本無法適用。(3)缺乏激勵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機制。附帶民事執行與刑罰執行毫無關聯,一般不會影響被執行人的減刑、假釋,所以被執行人往往缺乏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二、對策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財產狀況協作調查和財產保全制度。從刑事案件偵查立案開始,由偵查機關對可能會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等進行調查,并開具清單,隨卷將調查結果移送后續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時,可以一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將被害人財產保全申請移交人民法院執行。
二、注重適用先予執行制度。對于那些不先行給付,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的被執行人,可在訴訟階段采用先予執行制度,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調解工作。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帶民事案件審理中主持調解工作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階段,也應當針對被害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主持調解。
四、進一步完善委托執行制度。簡化委托手續,改變現在平級委托的原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執行,委托法院應加強對委托案件的監督。
五、建立財產追蹤制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都應積極參與,同時建立和完善的個人信用網絡體系。
六、將刑罰執行與附帶民事執行相結合。執行人員應將案件的相關情況及時通報被執行人所在的刑罰執行機關,在被執行人申報減刑、假釋時,刑罰執行機關及相關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其服刑表現及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的表現,特別是對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決定是否減刑、假釋時,應從嚴掌握。
七、設立易服勞役執行制度。對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有提供勞務條件的被執行人,通過勞務的方式來償還債務,即由被執行人到指定的勞動單位參加強制勞動,扣除其必須生活開支后剩余勞動所得由勞動單位直接扣留并轉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