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了將戶口遷回娘家以便多申請宅基地面積,夫妻倆簽訂了離婚協議,后丈夫反悔,妻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518,啟東法院依法不準原告張女與被告陳男離婚。

張某和陳某于19944月結婚,后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較好。200410月,孩子到鎮中學讀書。為照顧孩子上學,張某帶孩子居住于曹家鎮的母親家中。陳某在外打工回家,時常去張某處。張某以將其戶口遷入娘家而要求與陳某辦理假離婚手續。據此,夫妻倆于20072月經當地鎮政府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了一份離婚協議(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張某的戶口遷入了其母親的住所。但事后,陳某一直拖延不領離婚證,張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和陳某婚后感情較好,在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夫妻倆為不法目的達成假離婚協議,其離婚意思非雙方真實意愿,故依法不準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