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兩個月后 他被女兒告上法庭
作者:呂群 田春勇 發布時間:2007-05-17 瀏覽次數:1839
本網南通訊:父親在五年前為女兒投保以女兒為唯一受益人的人身保險,五年后,父親與母親離婚了,女兒隨母親生活,而父親卻到保險公司冒領了這筆保險金,在父、母親離婚兩個月后,女兒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了法庭。
被告季愛軍于
庭審中,原告季琴認為,父親為其在保險公司投保以她為唯一受益人的保險,她理應在保險合同到期后獲得保險金及紅利,而現在保險金被父親冒領,她有權要求父親返還。而作為被告的父親卻認為,該保險是儲蓄型保險,不是商業性保險,他作為投保人,可以領取保險金。并且該保險發生于他與原告母親李曉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他在領取上述保險金后,已經用于實際歸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但被告未能就此舉出證據加以證明。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季愛軍為原告季琴設定的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性質。保險合同訂立時,被告明確指定作為被保險人的原告季琴為受益人,因此,本案訟爭的保險金及紅利均應屬于受益人即原告所有。原告系未成年人,其財產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非為原告的目的監護人無權處分此款。原告的父母離婚時,法院判決原告隨其母生活并由其負責撫養,故生效的法院判決從法律上確認了原告的母親對上述款項有管理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保險金及其紅利應為保險受益人所有,相信本案的被告也比較清楚,本案中,被告之所以要冒領女兒的保險金,并不是想與女兒爭此筆保險金,因為其女兒系未成年人,其真實目的是不想讓這筆保險金落入其前妻之手。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監護人的職責加以說明,糾正部分人對監護職責的片面認識。監護人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對被監護人的財產進行保護和管理,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因此,對當前比較普遍的父母出于子女將來讀書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而為子女所投保險或為子女存的錢,其所有權仍是其子女,并不屬于保管該財產的監護人所有,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只有保護和管理的職責。在雙方離婚的情形下,不能認為為子女投保所得的保險金和子女的其他財產就歸撫養子女一方所有,事實上,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所有的財產并不能隨意處分,只有為被監護人利益需要時才能處分其財產,若其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子女合法權益致被監護人財產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