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通港閘法院受理了數起婚內子女狀告父母撫育糾紛案件,雖然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最終以原告撤回起訴告終,但這類案件的出現對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和諧司法敲響了警鐘。港閘法院對審理的數起案件進行分析,婚內子女狀告父母撫育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是父母工作太忙,疏于溝通,影響父母子女關系。有些案件當事人家庭經濟條件在當地屬上等,父母往往都是做生意或承包工程等,長期在外打拼,工作時間占了大半,孩子大多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管,父母極少抽時間教育孩子或與孩子進行情感交流,造成孩子與祖輩關系密切,而與父母關系疏遠。

二是家庭經濟條件一般或者比較艱苦,父母長年在外打工,無暇顧及子女。這些案件當事人家庭經濟條件較為緊張,為生活所計,父母雙方或一方長年在外打工,一年只回家一、兩次,子女長年只與祖輩或父、母一方生活,父母關愛有殘缺,致使子女親情觀念淡薄,雖然在外打工的父母經常寄錢、物回家,但與子女缺乏交流、溝通,孩子與父母仍然有隔閡。

三是夫妻感情不和,長時間分居,子女與其中一方接觸極少。因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分居,子女往往僅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因感情原因或其他原因極少主動聯系子女或抽空陪子女,導致子女與其關系逐漸疏遠;而有些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故意唆使子女疏遠另一方,造成不應出現的訴訟情形。

出現婚內子女狀告父母撫育糾紛的新案件,一方面從法治的角度講,可以看作是法治的一大進步,也是普法教育的成果之一。另一方面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說,婚內子女狀告父母不利社會和諧,這種現象應當引起重視。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和諧、不穩定,對整個社會的和諧勢必會造成影響,從而加重司法的壓力、不利和諧司法。為此,法院建議:

一是法院民事審判部門需要加強與村(居)基層組織溝通,切實發揮村(居)基層組織的協調作用,維護家庭的穩定和諧。村(居)、民調等基層自治組織與本地群眾接觸多、了解深、信息廣,對糾紛的起因及背后的一些情況掌握較全面,比較容易找準焦點問題,因勢利導,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議也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

二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充分釋明,重點分析這類案件訴訟背后深層次的原因。法官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不能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應當對案件背后的原因進行分析,找出案件產生的真正原因,從而找出相應的策略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為夫妻雙方解決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緩解當事人對父母子女關系緊張而產生的“訴訟沖動”。

三是加強中小學校法制輔導,引導學生與父母建立友好互諒的關系。充分發揮各中小學法制輔導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從法律、法理、倫理和家庭關系上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正確引導,努力使廣大中小學生成為青少年維權法律關系的明白人,家庭父母子女和諧關系的知心人,從而既宣傳了法律,又緩解了家庭關系。

四是學校、婦聯、街道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和教育,為緩和家庭父母子女關系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各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如何正確處理好社會、家庭關系方面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各級婦聯組織、街道(鄉鎮)對轄區內留守的村(居)婦女如何處理與子女的關系、如何教育子女與長期在外的父或母保持良好的關系進行相應的宣傳教育,確保長期與子女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關系保持和睦、和諧、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