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對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必須經登記區分為二種情況:一種是《擔保法》規定必須登記的抵押物;如土地、房屋、機動車等,必須登記的抵押物在辦理抵押登記前,抵押合同不生效;另一種是當事人可選擇登記的抵押,如日常生活用品,企業除廠房、汽車、生產設備之外的財產,該部分抵押物在訂立抵押合同后,債權人即取得抵押權,但對該部分的抵押物當事人也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權與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在法律上有何區別呢?抵押權登記后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第三人如購買了物,不論抵押人出售時是否告知第三人抵押情況,抵押權人仍有權對出售后的抵押物享受優先受償權。其次,登記后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同一物品上的質押權,在抵押人破產時,抵押權人可優于破產債權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