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婚》在2007年度成為觀眾最喜愛的電視劇之一,這部講述我們身邊的普通人的婚姻故事吸引到了眾多的關注。片中蔣雯麗和張國立兩人用50年的光陰生活去詮釋一個長達半個世紀的婚姻故事,從而通過兩人的親情、愛情將這份難得的愛情升華到了全社會的高度,讓如今的人們對婚姻的了解以及對愛情的認知達到了嶄新的高度。其中第4647集有這樣的故事情節:大寶為父母買了套價值60萬元的新房子,但此后不久警察突然帶走大寶,并對大寶說其罪名涉嫌詐騙公款。警方告之,只要告大寶的孫某撤訴,大寶還款就可以免于刑事處分。佟志找孫某并跪下求情,孫某心軟,并對佟志說,只要大寶把挪用公司的60萬元的公款于15日內還清,就可以放棄對大寶追究刑事責任,佟家七拼八湊還清公款之后大寶獲釋。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喜歡從自己熟悉的角度看電視這是人之常情。從法律的角度為電視劇《金婚》把脈問診,發現該劇以上的故事情節有諸多不合法之處:

首先從孫某說大寶“挪用公司的60萬元的公款”的說法中可以看出,其涉嫌的罪名只有可能是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如果挪用的公款屬于國有企業所有,則為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的公款屬于私有企業所有,則為挪用資金罪。且大寶挪用公款60萬元屬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無論是挪用公款罪還是挪用資金罪都屬于公訴案件而非自訴案件。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最大的區別點在于自訴案件國家將追訴犯罪的權力交給被害人自己行使,而公訴案件則必須由代表國家公訴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來行使。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告人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那么該劇中“警方告之,只要告大寶的孫某撤訴,大寶還款就可以免于刑事處分”的這一說法顯然也是錯誤的。

其次公安機關無權對犯罪嫌疑人承諾“免于刑事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其中的“免于刑事處分”屬于人民法院行使的審判權利,公安機關無權行使。況且根據“免于刑事處分”的字面意思來講實際上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具體來講是指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大寶的犯罪行為顯然不屬于上述六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自然也談不上“免于刑事處分”。

再次,從警察帶走大寶的程序上來講也是錯誤的。當時警察只是對大寶說:跟我們走一趟,你涉嫌詐騙公款,且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直接帶走大寶。警察帶走大寶從法律上來講屬于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5種強制措施,按照強制力度從輕到重的順序排列依次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從警察現場帶走犯罪嫌疑人來看,只有可能是拘傳、拘留或者是逮捕,而這三種強制措施的共同點是無一例外的要求警察必須出示據傳證或者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且要求責令犯罪嫌疑人在上述證件上簽名(蓋章)、按指印。而警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直接帶走大寶顯然是有違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從未規定有“詐騙公款”這一罪名,這個罪名不過是編導們自己創造的一個罪名而已。

綜上作為一部極具影響力、創收視率最高的電視劇《金婚》犯如此多的法律錯誤實在是不應該的,是該劇的法律顧問“顧”而不“問”還是真的不懂?抑或是干脆就沒有法律顧問?我們的編劇導演難道不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