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
作者:馮立紅 發布時間:2007-11-19 瀏覽次數:1498
西方法治理念和制度都源于人們對人生意義、價值的認知和關懷,近代法治的成長是得益于人文主義、人本主義的發展,以人文本是法治社會的基礎。
當代法治建設中要加強人文關懷,就要增強公民以人為本的法律意識。以人為本,就是尊重人,即:尊重人的生命、利益、勞動、價值、權利、人格、創造和創新、個性、自由、能力。醫院拒救、刑訊逼供致死等現象,折射出生命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尊重生命、關愛生命應當成為整個社會的基本準則。要培養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就需要:
第一,要營造民主、和諧的社會氛圍。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系就可能和諧順暢。反之,如果法律制度失當,社會成員則必然沖突頻發,社會關系必然扭曲動蕩。因此,有良好的社會氛圍是樹立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的前提。
第二,政府要積極引導,并“身先士卒”。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是政府的根本任務,政府工作要堅持以人民群眾滿意為目標。政府要抓好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質。把造福百姓作為政府永恒職責,多做群眾急需的事,多做群眾受益的事,以身作則,不違法行政。你做到了以人為本,廣大公民也就認同了和理解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三,樹立司法威信,提高司法公信,弘揚法律精神。提高法官素質,優化矛盾沖突,營造和諧司法氛圍,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和司法工作發展的方向。自覺克服態度粗蠻、居高臨下的做法,以人道的方式對待當事人和群眾,充分體現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關懷,司法實踐當中堅持以人為本是推進各項工作的根本保證。
第四,公民自身應當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常識,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法律素養和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來加強對自身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