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取保不候審”現象亟待引起重視
作者:成效東 發布時間:2007-09-17 瀏覽次數:1489
據濱海縣法院統計,2006年,在公安、檢察和審判環節,共有180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適用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占該院刑事部門受案總數的40%。其中,開庭時有60%左右不能隨傳隨到,甚至有少數案犯竟蹤影全無,這種“取保不候審”現象,導致了案件無法按期開庭審理,嚴重影響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亟待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造成“取保不候審”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取保候審把關不嚴。近幾年來,政法機關教育力度不斷加大,干警的嚴格執法意識明顯增強,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不可否認,在一些司法部門,“人情案”、“關系案”仍未得到徹底杜絕。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把關不嚴,有的甚至受人情關系的干擾,有意識地放寬適用條件。
2、告知義務履行不夠。部分辦案人員觀念落后,習慣于傳統做法,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有的基至缺乏責任心,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時,草草了事,忽略或不詳細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加之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取保候審也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因而不遵守隨傳隨到的規定。
3、保證人未盡擔保責任。《刑事訴訟法》第55條對保證的條件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對保證人未盡擔保責任所受到的處罰均作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人一般都是其親朋好友,他們出面簽字擔保、辦完手續后便萬事大吉,很少盡到監督、保證責任。客觀上,司法機關對未盡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打擊乏力,這些非但為保證人不盡擔保責任推波助瀾,而且也為“取保不候審”現象的出現提供了可能。
4、保證金交納后的誤解。《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而一些被取得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他們的親屬則誤認為交納了保證金就是處理完畢,司法機關再傳不去也可以。
司法實踐中的“取保不候審”現象,不僅直接妨礙案件的開庭審理,影響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還嚴重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機關的形象,對于社會治安也產生了一定的威脅。為了盡快消除“取得不候審”現象,充分發揮“取得候審”的應有作用,切實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筆者以為:應當采取以下對策:
1、堅持條件,嚴把適用關口。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范圍及條件,對取保候審不至于危害社會,并能保證隨傳隨到,不串供翻供,不干擾證人作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適用取保候審。對適用的對象必須堅持條件,嚴格審查把關,可用可不用的盡量不用,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用。
2、嚴格程序,明確告知義務。司法機關要把履行告知義務納入辦案的程序。要采取多種形式教育干警,轉變觀念,增強程序意識,增強保護人權意識。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時,必須對他們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知相關義務。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對不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辦案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3、強化教育,增強保證能力。在對適用對象堅持條件,嚴格審查的同時,還要把擔保人有無保證能力、能否履行保證義務作為審查重點,對沒有保證能力的必須更換擔保人。要采取多種措施,強化擔保人的保前教育,增強保證能力。由于擔保人的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按期開庭審理的,對擔保人應當予以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4、完善規定,加大打擊力度。一方面,要完善相關規定,應當把隨傳隨到和屢傳不到的情況列為對被取保候審被告人量刑時的酌定情節,為打擊“取保不候審”現象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大對“取保不候審”現象的打擊力度。尤其是在審判環節,凡經依法傳訊而無正當理由2次拒不到庭的取保候審被告人,量刑時給予適當從重。與此同時,司法機關要采取多種形式,結合典型案例,通過法制宣傳,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保證人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