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39歲的王志勇是徐州某紡織集團食堂的承包人,他帶領手下16名工人每天早、中、晚、夜為紡織集團的2000多職工提供餐飲服務。2006102晚上900,王志勇像往常一樣去食堂巡視一番,并囑咐廚師長別忘了安排工人1000鐘給上中班的職工送綠豆湯,之后王志勇便回辦公室休息了。

雇員晚班脫崗 老板午夜尋車

晚上1130,已經睡下的王志勇被廚師長陳立志叫了起來;陳問王志勇有沒有派人開車出去,因為停在食堂門口的紅色面包車不見了,晚班的班長找當班小工劉海軍也沒找到。王志勇有些驚訝,因為自己并不會開車,當天下午司機不在,王志勇便約了會開車、但沒駕照的劉海車一同去買了菜;但晚上自己并未派車出去,而自己掛在辦公室門后的汽車鑰匙確實不見了。王志勇立刻起床與陳立志一起找到與劉海軍一組當班的小工趙輝。趙輝說自己也在找劉海軍呢,因為半小時前劉海軍借走了自己的手機,稱要打個電話,到現在也沒還,別是偷走不還了。趙輝的話提醒了王志勇,于是幾人一起到劉海軍的宿舍去找;這時發現劉海軍的隨身行理衣物已經不在。此時的王志勇心里有些緊張,因為劉海軍是他10天前因為人手不夠才從勞務市場招來的,當時劉海軍沒有身份證,劉稱自己的身份證被其哥哥裝在衣袋里帶回家了,不幾天就能送來;王志勇以為自己招的只是個干雜活的小工,沒身份證也不是大礙,于是招劉海軍進了食堂?,F在看如果真是劉海軍開走了自己的車,連他是哪兒的人都不知道,自己去哪兒找他呢?王志勇差人到院里找了個遍也沒見車,便到公司門口詢問了值班的門衛,門衛說:劉海軍晚上1100開車出的門,說是出車給王老板辦事去,要晚點才回來。王志勇感到情況不妙,便撥打了劉海軍帶走的趙輝的手機,第一次無人接聽,接下來再打時,手機便關機了。2349分王志勇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稱45分鐘前同事劉海軍將其皖L547XX號紅色面包車開走,并同時拿走另一同事的手機,懷疑是盜車。徐州110指揮中心接到王志勇報警的時間記錄為“2006102234930?!?SPAN lang=EN-US>

無證逆行肇事 死后才明身份

然而就在王志勇報警的前一分鐘,當日234820秒,122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位于距市區20余公里之外的206國道徐州大黃山鎮孤山批發部附近發生一起嚴重交通事故,一輛無牌照紅色面包車與豫N34X60重型半掛車發生相撞。2355分當交警事故大隊的民警到達現場時發現在206國道大黃山鎮孤山批發部附近由西東的公路上無牌照一輛紅色面包車由東向西逆行與豫N34X60重型半掛車相撞,面包車前面嚴重毀損,兩前輪已脫落,車內倦縮著一名20多歲的駕駛員在事故中當場死亡。重型半掛車也有一定程度毀損。駕駛重型半掛車的駕駛員棄車逃逸。次日,民警從車內找到被摘下的車牌(皖L547XX)。這正是王志勇急著要找的車。

103下午,交警經排查后,通知王志勇其車輛發生了事故。交警部門還查到豫N34X60N5XX0掛重型半掛車登記的車主為:永城某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將該車出賣給了姚勝利所有。200689,李玉峰與姚勝利簽訂協議,約定姚勝利將其所有的上述重型半掛車以84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李玉峰。李玉峰付款后,成為該車的實際支配人。雙方買賣該車的事兒沒有告知永城某物流公司,李玉峰買車后也未向該公司繳納任何費用。李玉峰購買該車不到兩個月結果就發生了事故,當日開車的駕駛員是自己的弟弟李玉嶺。

上述情況是王志勇到達事故處理大隊后才聽說的。王志勇認為自己的汽車被劉海軍盜用,要公安機關予以立案。108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以劉海軍已死亡為由做了對此案不予立案的決定。

然而王志勇和他同事人都沒有想到的還有:因劉海軍的后事處理需要確定其身份和親屬,20061010,公安機關從劉海軍隨身攜帶的趙輝的手機上查找到劉最后一次打至山東巨野的一個電話,死者的親屬后從山東來徐認尸時,才得知已經死去的“劉海軍”其真實姓名叫“季勝宇”。

兩方均有過錯 到底誰該賠誰

2006117徐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此次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季勝宇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豫N34X60、豫N5XX0掛重型半掛車的駕駛員李玉嶺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20061130徐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在這次事故中雙方車輛毀損所成的損失分別進行了評估認定,王志勇所有的皖L547XX號面包車損失33000元,王志勇另支付施救費用1500元;李玉峰所用的豫N34X60號車損失12090元。

在此次事故處理過程中,交警部門應雙方的請求進行過損害賠償的調解,但終因王、李二人分歧過大,最終未能調解成功。

事發之后,王志勇心中頗為煩惱,一是后悔當初不該招一個不知底細、連身份證都沒見過的小工季勝宇,讓他給自己惹了這么大的禍。二是后悔自己平時管車很隨意,汽車鑰匙隨便放,誰摸了都能開。三是自己事發當天下午帶著季勝宇去買菜,讓沒有駕照的季勝宇熟悉了“車性”,起了“賊”心。還有一點是王志勇最擔心的:公安對自己的盜車報案不予立案,不僅僅是車輛損失難以賠負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季勝宇在為自己打工期間死亡,其親屬會不會來找自己麻煩?

但王志勇內心為自己慶幸的是發現車丟后第一時間報了警,如果是被告知車輛肇事后才聲言自己的車是被偷的,又如何能說得清呢?王志勇想,既然自己的車是被偷的,即使是出了車禍,自己又有什么責任?既然自己沒有責任,那么重型掛車的車主就應該承擔造成自己車毀損失責任,因公安部門認定對方對事故負次要責任。思前想后,王志勇決定要向重型拖掛車的車主討個說法。

雇主訴至法庭 被告提起反訴

2007425,王志勇一紙訴狀將李玉峰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玉峰、李玉嶺賠償自己的交通事故損失,包括:車輛、使用、原告誤工及相關費用損失共計56111.90元。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令王志勇沒有想到的,李玉峰不但拒絕賠償王志勇的損失,反而向王志勇提起了的反訴。李玉峰認為王志勇雖然受到一些損失,但公安機關認定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應該由季勝宇來負;季勝宇死了,王志勇理應自認倒霉。況且季勝宇是王志勇的雇員,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是按責任比例劃分,自己要賠王志勇30%的損失的話,那王志勇也應承擔賠償自己70%損失的責任。為此李玉峰反訴要求王志勇賠償自己各項經濟損失60000元并承擔反訴費用。

庭審唇槍舌劍  訴辯各有道理

庭審中,法官查明了上述事實。庭審辯論階段,雙方圍繞自己訴請的觀點及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展開了激烈的爭辯。主要焦點一是王志勇與季勝宇之間是否為雇傭關系,尤其是2006102日晚季勝宇駕駛王志勇車輛的行為是否是從事雇傭活動;焦點二是李玉峰與李玉嶺之間的關系,二人對重型半掛車發生事故給王志勇造成的損失是否承擔責任,以及因該重型半掛車未辦過戶手續可否要求永城環宇物流公司承擔責任,即李玉峰有沒有提出反訴的主體資格。

為證實自己訴請的觀點,王志勇提供了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對“劉海軍”已死亡公安機關不予盜竊案的決定,以及自己車輛損失費、拖車費、施救費的發票等共計34500元。為抵銷李玉峰的反訴,王志勇還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發現丟車后的110報警記錄、公安機關對參與為王志勇找車找人的雇員、廚師長及門衛的詢問筆錄,以此來證實季勝宇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而是有盜竊其車輛的故意。王志勇說,因為自己懷疑車輛被季勝宇盜走無法追回,才報的警;交通事故的報警時間與自己報警時間雖然僅相差一分鐘,但自己不可能提前知道或預計到季勝宇發生事故而向公安機關報案。王志勇還說自己向公安110報警時,有一段時間處于占線狀態,所以自己實際報警的時間要比事故發生的時間早。王志勇認為由于自己的汽車被盜,對于季勝宇駕駛該車給李玉峰造成的損失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李玉峰為證明自己的反訴主張也積極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關于承擔責任主體和反訴主體資格問題,李玉峰提供了200689李玉峰與原車主姚勝利的購車協議書,證明自己是重型半掛車的車主,對該車享有所有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已認定季勝宇負主要責任,李玉嶺負次要責任。關于王志勇與季勝宇關系問題,李玉峰認為當日下午王志勇安排季勝宇去買菜,詢問門衛、門衛證實劉海軍稱為王志勇辦事等證據可以證明季勝宇是王志勇雇傭的司機,受王志勇的指示履行職務;由此雇員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雇主王志勇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王志勇的車輛是否被盜竊問題,李玉峰認為王志勇的小工、廚師長及門衛的見證王志勇找車及報警的證言,因這些人都是王志勇的雇員,與其存在利害關系,證言的證明效力很低;雖然王志勇的失盜報警時間是1149分,交通事故報警時間為1148分,車禍報警在前,失盜報警在后,盡管僅相差1分鐘,但畢竟是前后發生,在通訊手段極為發達的今天,王志勇有為逃避責任而報失盜的嫌疑。關于季勝宇是否為盜竊問題,李玉峰認為,公安機關對盜竊行為沒有立案,沒有認定季勝宇的行為系盜竊行為,況且季勝宇已經死亡,其是否受王志勇的委派也無法證實,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行為也不應由雇員等人的證言來證實,因此,王志勇主張季勝宇存在盜竊行為不成立。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唇槍舌戰,對抗激烈,互不相讓。在法官征詢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王志勇十分猶豫,他說自己太虧了,車被盜了不說,如果李玉嶺遵守交通法規,不開與準駕車型不一的重型車,不就可以避免這次事故了嗎?王志勇同意將訴請由56000元降至3萬元。而李玉峰、李玉嶺則更喊冤枉,他倆覺得自己更是虧大了:自己車開的好好的,怎想會碰到逆行的季勝宇?如果王志勇把車鑰匙管好了或不安排無證的季勝宇出車怎能發生這等事故?季勝宇死了,作為雇主的王志勇怎么也得擔起這70%的主要責任。李玉峰還說:我本不想起訴和反訴的,既然原告告了我,我認這30%的責任;如果原告撤訴,我也撤回反訴,大家哈哈一笑,握手言和;如果原告堅持讓我賠3萬元,對不起,我一定要原告賠我4萬元。

因二者分歧很大,最終法庭調解未果。

雇傭或是盜竊  法庭自有明斷

200785鼓樓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未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因原機動車所有人已喪失了對機動車的實際支配和運行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法防范控制,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與致人損害的后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豫N34X60、豫N5XX0號掛重型半掛車原系姚勝利所有,掛靠在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李玉峰從姚勝利手中購得,李玉峰雖未與姚勝利、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李玉峰已實際控制支配該車,并為自己的利益從事營運,也未向物流公司繳納任何費用,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該車產生的事故責任應由李玉峰承擔。李玉嶺系李玉峰的雇員,在此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所造成的王志勇車輛損失,根據事故中責任劃分,參照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應由李玉峰承擔。李玉峰稱應承擔王志勇車輛損失33000元、施救費用1500元共計34500元中的30%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及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季勝宇2007年10月2日晚駕駛王志勇車輛的行為不是從事雇傭活動而是盜竊行為,理由如下:1、季勝宇系王志勇雇傭的在其承包的食堂工作的雜工,并非王志勇雇傭的專職司機,2007年10月2日晚23時季勝宇本應在食堂值夜班,而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距離其工作的食堂相距約20公里,王志勇在深夜尋找車輛并報警的行為說明,季勝宇開車外出系其個人行為而非雇主授權行為,不是從事雇傭活動;2、發生事故時皖L547XX號車車前部已嚴重毀損,兩前輪脫落,交警部門次日才發現車牌照放在車內,說明季勝宇在事故前已將車牌摘下放進車內,怕被人發現他開王志勇的車;3、季勝宇攜帶所有衣物開車外出,與從事雇傭活動顯然無因果關系,而有可能是不想繼續受雇于王志勇;4、王志勇報警登記時間雖然比交通事故報警登記時間晚了一分鐘,而王志勇在10月2日晚23時30分許被告知車輛可能丟失,向趙輝、紡織集團門衛打聽車輛下芳落,在尋找不到車輛并聯系不上季勝宇的情況下報警,此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可以確認王志勇上述活動的時間在前;5、事故發生時正值深夜,皖L547XX號車當時未懸掛車牌照且面目全非,交警部門也是次日查明車主,王志勇為外地人,在距徐州市區十余公里的郊外其車輛發生事故,有熟人恰好路經現場并辨別出事故車輛然后告知王志勇通過報警推托責任的可能性極小,且通過對交通事故報警人的調查也未能證實有人當時知道車輛的所有人情況,因此不能認為王志勇在知道事故發生后為免除責任才去報警。綜上,結合對季勝宇以虛假身份受雇于王志勇、并實際控制車輛的過程分析,季勝宇的行為已構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占有王志勇車輛的事實,應屬盜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王志勇對季勝宇造成豫N34X60、豫N5XX0號掛重型半掛車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玉峰一次性賠償王志勇經濟損失10350元;駁回了王志勇對李玉峰、李玉嶺的其他訴訟請求,也駁回了李玉峰對王志勇的反訴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