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惡意上訴的危害與對策
作者:朱紅民 發布時間:2007-08-09 瀏覽次數:1707
惡意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一審裁判,為了拖延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延期履行法定義務,假借行使上訴權而不在法定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給上訴法院任意增加審查案件工作負擔影響審判效率的行為。
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了當事人的上訴權,這既是法律監督的有效途徑,也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然而現實中,有些當事人雖然對一審民事裁判不服,但只是假借行使上訴權而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訴訟費用,拖延法律文書生效時間,拖延履行法定義務,給上訴法院增加審查案件工作負擔的情況屢見不鮮。這樣既干擾了正常的司法審判活動,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審判資源,對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行使極為不利,同時也是對法律權威的褻瀆。因此筆者認為對惡意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以遏制惡意上訴。這樣既能保持正常的審判秩序,又能使一審民事裁判文書早日生效,當事人的利益可以早日實現。
《民訴法》第102條第1款第5項規定,“以暴力、威肋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就是給予惡意上訴當事人相應處罰的法律依據。當事人惡意上訴實際上就是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情形。當事人提出上訴而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訴訟費用也可叫做不完全上訴,目的在于拖延法律文書生效時間,延期履行法定義務,以鉆法律空子的方法阻礙對方當事人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給上訴法院無形中增加審查案件的工作負擔,浪費審判資源,實際也是對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以拖延履行法定義務的方式使執行人員延期執行也是對執行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為遏制這種惡意上訴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給予這樣的當事人相應的法律制裁,除非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不預交上訴費用。
對惡意上訴人制裁以罰款為宜,這也是與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相對應的法律后果。惡意上訴人拖延履行義務并不一定得到利益,但是卻故意造成了對方當事人利益的遲延實現。罰款數額以《民訴法》第104條第1款為依據,即“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被蛘咭援斒氯藨旑A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用的一半(包括受理費、其他訴訟費、郵寄費)為標準。在裁判文書的費用部分明確當事人由于惡意上訴,應罰款人民幣多少元,也可單獨用罰款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罰款多少元。當事人在法律文書送達后若不自覺履行罰款的,可由被上訴法院依執行程序執行該罰款,同樣當事人若遇有不可抗力(有證據證明)不能預交上訴費用的則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