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如果蔡某按照法院的判決,把這1.5萬元付給周某;如果蔡某沒有將法院查封的房屋轉賣給他人;如果蔡某當初就向吳某提起訴訟……那么,結果或許不是現在這樣。但是,現實中沒有“如果”,而蔡某聰明反被聰明誤,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20043月開始至20069月,睢寧法院連續受理了周某訴蔡某欠款糾紛案及申請執行案、趙某訴蔡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蔡某訴吳某不當得利糾紛案這四個案件,加上蔡某與其妻李某在新疆的離婚案,共五個案件,這些案件環環相扣,互相交織,卻引出了許多發人深思的問題。

1.5萬分紅款鬧上法院

2002年,蔡某、周某、吳某等七人以投資入股分紅的形式,合伙經營起建筑石料生意。期間,蔡某被其他幾人推薦為會計,負責管理投資款。一段時間過后,他們的合伙生意有了盈利,在合伙結束后大家開始結帳分錢。合伙人之一周某后來知道,他有15000元沒領到,于是周某就找到蔡某索要這筆錢。但蔡某說,“你的那份錢不是由吳某代領了嗎?”蔡某說,錢不在自己這兒。周某不管這些,指責蔡某,“錢誰領走的我不管,你是會計,是管錢的,我只向你要。”此后,周某又幾次找到蔡某,想要回這筆錢,但蔡某都以同樣的理由拒絕給付。

由于幾次索要未果,周某于20043月把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返還本應屬于他的150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蔡某立即把欠款給付給周某。

拿到判決書后的周某猶如吃了一顆定心丸,理直氣壯地到蔡某家去要錢。可是,蔡某卻依然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在收到判決書后既沒有提出上訴,也沒有履行法院的判決結果。周某又多次向蔡某催要,但蔡某仍以錢不在自己手里為由,拒絕支付。法院規定的執行期限已過,周某下定決定,一定要向蔡某要回這15000元的欠款。

百般無奈下,周某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對蔡某的判決。法院在了解情況后,也到蔡某家做了許多思想工作,但是蔡某覺得自己在這場官司里太冤枉了,一再強調沒拿周某的15000元錢。最后,法院只有將屬于蔡某的16間房產進行查封。

為逃責任賣掉查封房屋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蔡某看到自己的16間房屋全都被法院查封,如果再不把15000元錢支付給周某的話,自己的房子就可能會被法院變賣。于是,蔡某琢磨著怎樣保全自己的房屋。

蔡某沒有想過,把這15000元還給周某,案件可以就此了結,他想到了另一個辦法,并開始一步步實施起來。20046月,蔡某與其妻李某到外地某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時,兩人達成了幾項協議:蔡某與李某自愿離婚;蔡某和李某共有的房屋歸李某所有;債務由蔡某負責承擔。

在簽定了這樣一個看來對蔡某十分不利的調解協議后,次年5月,蔡某將被法院查封的那16間房屋出賣給了趙某夫婦。據趙某夫婦回憶,當初是蔡某主動找到他們夫妻倆,說其因經濟緊張欲將以上的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出賣。后經雙方協商,以75000元的價格成交,并約定于2008年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趙某夫婦也十分爽快地將購房款75000元交給了蔡某,同時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也交到了趙某夫婦手上。趙某夫婦當即搬進入住,成了這些房屋的真正主人。蔡某將房屋賣給趙某夫婦后,又向他們求情,說“房子賣給你們,我暫時沒地方住”,希望趙某夫婦能把其中的一些房屋出租給他們居住。

但紙總是包不住火。沒過多久,趙某夫婦便得知,他們所買的蔡某的16間房屋早被法院查封了。但是,蔡某在賣房子時卻從沒告訴過他們這些情況。感覺受騙的趙某夫婦決定用法律手段保護他們對這些房屋的所有權。于是,在20067月,趙某夫婦到法院起訴蔡某要求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要求與蔡某立即辦理過戶手續。

被人發現反去上訪

蔡某沒想到這么快就被趙某夫婦發現了,此時,與蔡某離婚的前妻李某突然站了出來。在趙某夫婦訴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李某作為第三人出席了。李某說,她和蔡某長期在外地做生意,后來因為感情破裂在外地法院就辦理了離婚手續。而離婚協議上明確地約定了趙某夫婦現在所有的16間房屋的所有權是歸她所有的。“趙某夫婦租賃該房居住直到現在,我從來沒有將該房產賣給他們,也不知道蔡某賣房一事。”李某要求法院確認蔡某和趙某夫婦簽定的買賣合同無效,判令趙某夫婦返還她的房屋產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聽到李某的這個說法,使趙某夫婦又氣又急,沒想到半路會殺出個李某。“我們夫婦簽字時,李某可就是真真切切地就在現場呢!”趙某夫婦找到證人,證明了雖然李某沒在收條上簽字,雙方在協商房屋買賣時,李某均在場,并參與了協商。而且是蔡某和李某將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付給了趙某夫婦。

法院認為,趙某夫婦與蔡某、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從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善意當事人的角度,法院確認趙某夫婦與蔡某、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有效合同。關于趙某夫婦主張蔡某應當協助其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因為雙方已經明確約定了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的時間,并且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趙某夫婦是明知的,法律并沒有辦理過戶時間的強制性規定,目前蔡某和李某履行合同的期限并沒有到期,所以對趙某夫婦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趙某夫婦、蔡某和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有效。此外,法院駁回了趙某夫婦要求蔡某立即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

弄巧成拙的蔡某和李某并不甘心就這樣“吃虧”了。蔡某和李某在幾經考慮后,他們又想出了進京上訪的法子。李某分別于今年的6月和7月到北京上訪。李某的行為構成了違法上訪和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睢寧縣法院和公安局將李某抓獲,并處以治安拘留7天的處罰。

后悔莫及起訴當初領錢人

蔡某從2004年的案件開始,就一直演出了一出出“鬧劇”,蔡某和李某離婚,又將房屋出賣,李某又打算要回房子……他的最終目的都是逃避15000元的債務。結果,事情的發展卻偏離了蔡某原有的想法和軌道。最終,蔡某才番然醒悟,在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釋下,才向拿走周某15000元分紅款的吳某提起訴訟,依法主張其已經給付過的,又經法院執行給付周某的15000元的債權。經過法院調解,吳某退還了周某的15000元分紅款。

由這15000元的債務引起的連環案件,終于就此落幕。

【法官點評】本文敘述的四個民事案件及一個執行案件,法律關系其實并不復雜,都與合伙糾紛分賬引起,當事人都是依法辦事,但又對法律的理解有錯誤認識,依法維權的行為并未達到法律設置的效果。1.5萬元本應該蔡某直接給付周某,卻被吳某代領,周某訴蔡茂文要求給付,蔡某可以再向吳某主張權利即可,而蔡某后來,采取躲避法律、法院執行的離婚分割財產、買房等相關行為不妥。最后,還是蔡某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吳某,糾紛最終得到解決。

本文中四個審判案件和一個執行案件涉及的與百姓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很多,值得探討和引以為戒。

一是吳某得到的1.5萬元是否屬于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本案中吳某領到屬于周某的1.5萬元,應該及時給周某,周某沒領到,起訴蔡某已成法律事實,吳某應該及時反還給蔡某,而吳某將1.5萬元即不給周某也不反還給蔡某的行為,應該屬于不當得利。

二是房產被法院查封后,夫妻雙方以離婚約定分割是否有效?房產被法院查封后,夫妻雙方以離婚為由,可以分割財產包括房產,但是不能對抗夫妻對外的共同債務。本案中,蔡某與其妻離婚,將房產的所有權全部協議給其妻李某合法有效,但是不影響法院的查封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對抗他們夫妻存續期間的對外債務。

三是房產被法院查封期間,又被約定賣給第三人是否有效?我國《民訴法》和最高法院解釋中明確規定,法院查封期間的財產,當事人不得轉移、變賣。本文里的執行案件中,法院查封蔡某的房產期間,蔡某約定把房產賣給趙某夫婦,是違法法律規定的,是無效法律行為。但由于執行過程中,蔡某自動履行債務,查封解除,應當追溯其與趙某夫婦的房產買賣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