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建立公訴人不按時出庭的懲戒機制
作者:徐英杰 發布時間:2007-07-02 瀏覽次數:2044
本網徐州訊: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在人民法院刑事公訴案件開庭時,經常出現公訴人不按時出庭的現象,影響了案件的及時開庭,亦損害了司法權威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面對這一現象,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公訴人不按時出庭的懲戒機制,制定公訴人不按時出庭的懲罰措施,因為公訴人代表國家公訴機關出庭支持公訴,其地位相當于民事案件中原告,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不按時到庭的現象,有著明確的處理規定,即無正當理由,原告不按時到庭按撤訴處理,被告不按時到庭可以缺席判決。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公訴人不按時出庭如何處理,未有規定,故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制定懲罰措施,以制約和規范公訴人的出庭行為,彰顯司法權威。
筆者曾見過一些法院曾因為法官不按時出庭,而專門制定了懲罰性規定,我們的檢察機關也有必要學一學法院的做法,對公訴人不按時出庭的現象制定懲罰措施,如:要求公訴人說明原因,并向法庭、律師及旁聽人員致歉;連續幾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將給予警告、記過等紀律處分;一年內幾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調離原崗位或取消其公訴人資格;納入崗位目標考核,予以扣分或取消年終評優評先資格等等。筆者并希望立法機關能從立法上對此類問題予以完善,規定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決定按公訴機關撤訴處理,及按撤訴處理后的法律后果、公訴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繼續追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