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環境違法犯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實施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侵犯了國家保護和改善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情節嚴重,應受法律制裁的行為。環境違法犯罪是近現代社會伴隨著高度發展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一類新型犯罪。筆者試從其產生的原因及解決對策方面談幾點認識。

一、分析原因

1、經濟因素

環境違法犯罪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近代工業革命的結果。我國的環境犯罪問題同樣是現階段經濟建設高速度發展的消極結果。經濟因素對環境犯罪的成因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經濟的發展需要開發自然資源,自然資源的開發和粗放型經營,不僅毀壞了自然資源,而且浪費了地球賦予人類的有限資源,同時也污染了環境。由于我國多年來的經濟增長方式是粗放型的。這一發展模式是以資源的高消耗來換取經濟的高增長。這種外延擴大再生產的方式,把大多數經濟活動建立在消極不可再生資源的基礎上,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不斷加劇。從某種角度而言,粗放型經濟增長速度越快,就意味著向生態環境索取的資源越多,向環境排放的廢物也越多。

其次,由于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存在,一些地方、一些企業為了局部的利益,不惜犧牲自然資源和造成環境污染,大興土法上馬的小礦山、小煤窯、小造紙廠、小化肥廠、卷煙廠、化工廠、汽車制造廠和修建公路等等,即使這些地方和企業的領導明知有損社會利益、有害環境保護,也敢以身試法,加緊開工、生產,甚至在有關部門的三令五申的情況下,至之不理,照樣開工不誤。此外,少數公民在巨額的金錢誘惑下,偷獵國家珍稀保護動物。如80年代以來的獵殺國寶大熊貓、金絲猴和亞洲象等惡性案件的發生,說到底是出于一個“錢”字。

2、技術因素

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犯罪行為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環境保護技術的落后和防止現代高科技工業生產有可能污染環境(如技術措施及能力不足)。如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的嚴重泄露事故、印度博帕爾農藥廠的毒氣外泄事故,均是由于技術防范措施的問題。技術因素的第二個表現是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還不能完全擺脫粗放型的模式,同時對自然資源的充分利用與有害物資的回收與排放處理技術還很不夠。即便是了解了污染源且擁有一定的防治技術,但因改造技術設備和投放防污技術處理的經費不足,也只有放置不用,目前我國存在此方面的問題比較明顯。如我國火力發電、工業和采曖鍋爐所排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氣體,是由于我國所產的煤含有很高的硫原素所致,但要按我國的經濟現狀,對每年幾億噸煤炭進行脫硫是不現實的,因而我國雖有國家規定的煙塵排放標準,但對此卻無法執行。又如污水處理,由于資金的問題,大部分污水只經過了一級處理,根本達不到排放標準。

3、思想因素

造成環境違法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行為人的思想,除了因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等最常見的過失原因以外,最為重要是在全民思想意識中的環境意識的淡薄。由于我國工業化進程較晚,還沒有發生像世界上“八大公害事件”那樣嚴重的問題,所以對環境保護沒有切膚之痛。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顧內部經濟性而不顧外部經濟性,只顧經濟發展而不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只顧突出政績而忽視人類的生存環境。同時,在社會文化上表現為不能對環境違法者形成 輿論和道德的壓力,在法律上表現為不能對環境違法者以違法論處、并給予應有的法律制裁。這樣,就不能形成人人關心環境保護的社會風氣,給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孳生創造了條件。此外,一些錯誤的環境觀念也是十分有害的,如“先發展起來再說,污染自有后來人”、“計劃生育搞好,環境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只要治污費不少交,就可以放開生產”。中外實踐證明,用犧牲環境的代價牟取經濟的發展,企盼以經濟的發展回頭治理污染,是十分錯誤的,也是非常有害的。因為資源不可再生,地球不可重塑。應該在全社會提倡并形成一種良好的風氣或者達成一種共識“誰開發,誰治理”這么一條根本原則,這樣,人類的居住和生存環境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4、防治因素

由于環境違法犯罪是一種新型的犯罪,同時又涉及到環境科學領域中的許多問題,因而對環境違法犯罪的防治對策研究幾乎是空白,即使有若干文章談及于此,也因技術問題和對此領域的陌生而有隔靴擦癢之嫌。從某方面而言,我國目前環境違法犯罪的嚴重性,防與治的工作不足、沒有抓好是其主要原因。從防方面而言,全民防治環境污染與破壞的意識不強,地方與企業的主動參與環境意識不強,國家有關防治標準與強制性規范的擬定、實施不力,在科技防范的重視性與普適性方面不夠。從治方面而言,刑罰制裁的力度不夠,以錢代罰,以罰代罰的現象十分嚴重,制裁的威懾力不足,違法犯罪行為人的僥幸心理還比較大。同時,對有污染源的企業整治得不夠徹底,國家投入環境污染整治的資金還有欠缺或者不到位。此外,是執法機關查禁不力。作為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環保局常常是以錢代罰、交治污費就行,沒有充分地認識環境保護與開發建設的關系、環境保護與人類的生存環境的關系,把人類的居住與生存環境當兒戲、所以在思想上不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一些違法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執法不力。所謂″禁″只僅僅停留在口頭上、做表面文章,而不是動真格、觸及靈魂的深處,沒有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對違法犯罪者沒有繩之于法并給予應有的嚴厲懲辦,起不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二、解決對策

1、樹立正確的環保觀念   

防止環境犯罪,從宏觀上看最重要的是樹立起正確的環境保護觀念,防止各種不正確的觀念侵蝕與影響。中共第三代、第四代領導集體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問題,早在1997年3月8日舉行的中央計劃生育和環境保護工作座談會上,江澤民同志要求全黨全國人民共同努力,保護好環境,造福子孫后代。李鵬總理也強調指出:各級政府必須堅定不移地執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使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相協調,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決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一時的發展。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在召開全國經濟工作會議上要求全黨全國人民共同努力,保護好環境,使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相協調,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造福子孫后代。在中央的正確決策與環境政策的指導下為了當代人的幸福,也為了給子孫后代留下一片藍藍的天空,我們就必須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的相互統一,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把環境保護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與此同時,應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實現經濟增長由粗放型為主向集約型為主的戰略轉變;實現環境治理由分散治理與集中控制相結合的戰略轉變;加強同國際社會的廣泛交流與合作,為保護人類共同的家園促進社會的和諧作出應有的貢獻。

2、加強環保宣傳教育

環境保護,教育為本。目前,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不強,有相當一部分人對環境的認識程度和參與程度還很不夠,環境意識亟待提高。而提高全民族環境意識,環境教育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手段之一。在環境教育工作中,對青少年的教育不容忽視。環境保護是造福子孫后代、是國家、民族生存發展的千年大計、萬年大計,因此,重視孩子們的環境教育尤為重要。值得慶幸的是,全民環境意識逐步提高。在福建省廈門市還專門開展了對全市小學生的環保知識教育,從1996年春季起開始使用《小學環境保護知識(試用)》教材,成為我國首部市級環保教材。

3、完善社會調控機制

社會調控機制一方面是執法部門對被管理者的制約,另一方面也包括社會力量對政府決策者、執法者的制約。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進行控制的重點,是使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社會對政府決策部門和執法部門的制約,就是對政府有關機構施以影響和壓力,使政府機構的決策能符合保護環境的要求,在執行環境法中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原則。完善各項調控機制,一是要求政府各部門必須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重要指標考核干部的政績;企業要把環境保護指標列為承包任務之一,完善各項責任制。二是要強化各種激勵機制,調動起各方面、各層次的積極性。三是要強化人民代表和公民對政府決策的監督,對只顧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四是要強化法律制裁的作用,對那些只顧開發而不顧治理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特別是對直接責任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給予嚴厲懲處,不能姑息養奸,決不能手軟。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發揮法律的權威性。

4、嚴格執法,發揮刑罰應有的懲罰儆戒與威懾作用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修改的刑法,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門列為一節,規定了12個罪名即刑法第338條至346條作出專門的規定,并嚴格規定了對單位與責任人個體的“兩罰制”原則,這無疑使過去十分疲軟的缺乏威懾力的刑事制裁措施得到了改善。盡管新刑罰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還局限在″情節嚴重或者后果嚴重的行為″范圍內,但已經是很大的進步了,從而為運用刑罰手段打擊與防范環境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的任務是進行宣傳與教育,讓社會公眾都知道此類行為的法律責任,不要輕易的觸犯法網。而司法機關應嚴格執行刑法,準確地適用刑罰,對嚴重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進行打擊,發揮刑罰應有的懲罰、儆戒、威懾的功能作用,使潛在的犯罪行為人不敢犯或不愿犯。

5、增加環保投資,加強科學研究

對環境的保護和環境犯罪的防范,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為了提高此項工作的效率和有的放矢地落實到位,則必須加大投資和花費力氣地開展此方面的基礎工作與科研活動。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投資比例只有0.5%、0.6%,比發達國家2%以上的比例低很多。許多治理項目因資金不落實而無法實施。因此,應加大環境保護的投資。同時,應組織開展環保及防治環境犯罪的科學研究,提高環保的技術手段,設制控制環境犯罪的科學體系,真正實施保護大自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