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獨生子女離婚新特點、成因及對策的分析
作者:方華 發布時間:2007-04-25 瀏覽次數:3104
上世紀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獨生子女(以下簡稱“獨一代”)已步入適婚年齡,南長法院受理的37件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為“獨一代”的共12件,占到離婚訴訟的32.4%,其中婚期最長的為6年零9個月,最短的僅4個月。
“獨一代”由于生活在不同于父輩的環境中,呈現出獨具時代性的離婚新特點:
一、父母參與程度大。離婚訴訟開庭時,父母雙方陪同并全程參與的并不鮮見。“獨一代”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弱,對于父母過多地依賴。而父母對于子女普遍縱容和嬌慣,對子女的“依賴”理解為“信任”,樂此不疲地挺身而出。
二、離婚態度上干脆。“獨一代”由于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離婚時沒有太多經濟和孩子撫養問題上的糾葛。開庭時,雙方情緒平靜,處事理智,態度干脆,和以前離婚時為房產、孩子等問題爭執得面紅耳赤、甚至相互辱罵、大打出手的現象大相徑庭。
三、“閃離”現象頻發。婚期普遍不長,最短的僅4個月,還未舉行婚禮。“獨一代”由于自小生活在6+1的家庭環境中,習慣了備受寵愛和呵護,形成小家庭后不適應社會角色的轉換。出現家庭矛盾時,依然負氣地選擇逃避,一“離”了事。
四、離婚原因單一。離婚的原因也從以前的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婚外戀、經濟等多元因素趨向單純的“性格不和”。“獨一代”不再將婚姻視為一成不變的人生安排,離或不離只遵從內心感受,甚至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只因為“沒感覺”了。
分析其成因,歸結為以下幾點:
一、自理能力和受挫承受力弱。“獨一代”在6+1家庭中居于核心地位,習慣于被人照顧,為人處事上更多地從自身考慮。在成長過程中,絕大多數父母對“獨一代”的學習要求嚴苛,而放松了對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培養。“獨一代”自組家庭后,家務事的重壓、夫妻相處容忍度的欠缺、父母對于小夫妻生活的過多參與和干涉、“獨一代”擔當和處理問題能力的不足等都成為離婚的潛在隱患。
二、輿論環境及社會干預對婚姻控制力的弱化。傳統輿論對于離婚負面影響的過多渲染,隨著時代的變遷被逐漸削弱,不再將其“妖魔化”和“標簽化”。法律制度的修改及家族、親友、街坊鄉鄰等社會關系的淡化,使得離婚變得越來越私人化。“獨一代”自小生活在“從一而終”的傳統婚姻家庭觀念被動搖的環境中,與生俱來地將離婚視為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絲毫沒有父輩“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思想烙印。
三、對婚姻認識的不成熟及對婚姻質量要求過高的沖突。“獨一代”在婚姻生活中,一旦為生活瑣事所累,夫妻之間偶有爭執和紛爭,一概片面地認為“沒有感情了”。“獨一代”又是感情至上主義者,對婚姻的情感期待高,都期待在婚姻中獲得情感慰藉和補償。“獨一代”從小生活在優越環境中,生活歷練少,心智和年齡不相適應。對婚姻的認識過于理想化,缺乏自省精神,一味地要求對方付出,感情豐富有余而理性不足。
四、社會生活的深刻變革對婚姻穩定性的沖擊。人是環境的產物,社會生活在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等領域發生的巨變必然影響到“獨一代”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獨一代”面對的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生存環境是前所未有的,“獨一代”正處于事業的起步階段,疲于生存和發展,無暇經營婚姻。經濟的困擾、人口的流動、競爭的壓力等都考驗著少不經事的“獨一代”脆弱的心理承受力。
對策:
一、“獨一代”應加強學習,了解維系幸福婚姻的知識。“獨一代”婚后應多閱讀相關的報紙雜志,提高理論認識水平,適時調整心態,遇事學會換位思考,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要逞一時之快而傷害對方的自尊。不斷探索適合夫妻雙方的相處之道,經常性溝通和交流,相互欣賞、相互珍惜。
二、“獨一代”父母要學會放手,讓子女在心理上真正成熟。“獨一代”的父母由于只有一個孩子,寵愛有加,習慣于大包大攬。“獨一代”獨立性差,沒有責任感和擔當能力與父母的培養方式大有關系。父母應及時轉變觀念,凡事讓其錘煉和體驗,將成長的機會還給心理上還未斷奶的子女。
三、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政府相關部門應擔當起宣傳教育的職能。通過宣傳,積極引導“獨一代”正確認識和對待婚姻,確立婚姻神圣的觀念,增強“獨一代”的家庭責任感,促使夫妻雙方形成共同為創造一個和睦、幸福、美滿的家庭而努力的意識。
四、建立婚姻家庭關系調解組織,避免因意氣用事而導致的婚姻解體。很多“獨一代”還很孩子氣,遇事沖動、任性,因為偶爾激化的矛盾而情緒化地離婚。若組織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的專家建立專門的調解機構,疏導、化解“獨一代”的婚姻煩惱,增加緩沖和冷靜的過程,很多“離”了的婚是可以逆轉的。
五、社會聯動,充分發揮街道和居委會的作用。辦好市民學校,定期舉行婚姻、家庭和法律等知識講座。針對 “獨一代”生活自理能力的嚴重不足,社居委可以開展生活技能培訓,引導 “獨一代”學習家政。通過社區自愿者、社工人員等為居民提供婚姻、家庭、理財、計生、法律等咨詢服務,服務前移,將夫妻矛盾化解于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