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4月4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調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幫助指揮倒車的被告劉某因幫助行為失當,經法庭調解賠償死者葉某親屬經濟損失合計13000元。
2006年9月14日11時許,死者葉某在修理門市修理車輛后車廂門掛鉤時,遇前來修車的陸某,遂要求其駕駛變型拖拉機倒車幫助其頂后車廂門以掛上掛鉤。葉某手持木塊在兩車中間頂車廂門,被告劉某幫助指揮倒車,在倒車過程中,因葉某所持木塊被擠滑落,致使其被擠撞在兩車之間,顱腦嚴重損傷死亡。
另查明,陸某在本案訴訟前已另案賠償葉某親屬損失合計86000元,并因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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