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制觀念現代化的視角透視雷鋒精神
作者:王新兵 王建秋 發(fā)布時間:2006-06-21 瀏覽次數:3657
一、概說
北京某部隊為弘揚雷鋒精神,在某大市場設立一免費修表點,致使該市場租了攤位交了稅以營利為目的的其它修表人員叫苦連天,后他們聯(lián)合起來以不正當競爭將部隊戰(zhàn)士告上了法庭。現代市場經濟的大環(huán)境中,類似情況的出現,引起社會對雷鋒精神的再探索。筆者欲從法制觀念現代化的角度對雷鋒精神再作思考。
“現代化”在國際上認真而又系統(tǒng)地討論,是起始于1960年在日本箱根舉行的“現代日本”國際學術會議,其內涵甚是豐富。法制是一種歷史的現象,伴隨著社會由傳統(tǒng)向現代的轉變、變革的過程,就是法制現代化的過程。可見法制現代化是動態(tài)性的概念,因為它是一個過程,是一種連續(xù),是一種變革。也有學者認為,法制現代化乃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從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個法律體系逐漸反映、適應和推動現代文明發(fā)展趨向的歷史過程。從總體上看,法制現代化包括法律精神現代化、法律制度現代化以及法律技術手段現代化和物質設施的現代化。而其中法律精神的現代化,又是整個法律體系現代化的關鍵。“法制現代化是指一個國家和社會伴隨著社會的轉型而相應地由傳統(tǒng)型法制向現代型法制化的歷史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該國家和社會的法制制度以及法制運轉機制都將發(fā)生重大的質的變化,其標志是法制更加適應發(fā)展著的和變化了的各種社會實踐需要,并且能夠充分體現現代社會的各種價值目標和價值需求。”“法制觀念現代化是指在社會轉型的歷史條件下,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從傳統(tǒng)走向現代的時代變遷過程,是社會主體法律觀念的重構過程,是一個社會法律精神的創(chuàng)新過程。”總而言之,現代化的法制觀念是以最先進的法律觀、法治觀和法感情為基礎的一系列觀念,包括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理論基礎、價值目標、戰(zhàn)略路線和各種法律制度的運作原則等。
雷鋒精神的內涵,因領導的題詞,較為一致。雷鋒,1962年8月因公殉職,獻出了22歲的年輕生命,其所在的沈陽部隊被批準授予“雷鋒班”稱號,毛主席的題詞是“向雷鋒同志學習”。雷鋒精神的最初概括也是最完整的概括是周恩來總理的題詞。其一是1963年2月給《中國青年》編輯的題詞:雷鋒同志是勞動人民的好兒子,毛主席的好戰(zhàn)士。其二是1963年3月7日在《解放軍報》編輯的題詞:向雷鋒同志學習憎愛分明的階級立場,言行一致的革命精神,公而忘私的共產主義風格,奮不顧身的無產階級斗志。“在此以前,即1963年2月8日,周恩來在文化藝術工作者春節(jié)聯(lián)歡會上說過:雷鋒是貧苦的孩子,是革命勝利后才獲得幸福生活的,他全心全意為革命,雷鋒日記反映了全心全意為集體的思想,是一部很好的日記體文學。同時他要求文藝工作者要過好思想關、政治關、生活關、家庭關、社會關這五關,而過生活關就是全心全意為集體,要求我們先公后私,有時公而忘私。1963年2月26日,周恩來同時在全國農業(yè)新聞技術工作會議和解放軍政治工作會議聯(lián)合舉行的報告會議上,首次系統(tǒng)地概括了雷鋒精神的本質:“雷鋒同志的高貴品質,可以總結為這樣幾句話:堅定的階級立場,表現為愛憎分明,充沛的革命精神,表現在公而忘私上,偉大的無產階級戰(zhàn)士,表現在奮不顧身上。”如江澤民同志說的,雷鋒精神的含義,周恩來同志已總結得較為完整。
二、一種運動和發(fā)展觀
“運動,就最一般的意義來說,就它被理解為存在的方式,被理解為物質的固有屬性來說,運動是物質根本屬性,包括宇宙的一切變化和過程。”而發(fā)展是客觀事物所固有的新舊不斷交替的性質以及由低級到高級的上升或前進的過程,事物的運動是絕對的,事物的發(fā)展是新舊事物的交替過程,是從低級到高級的上升過程。
一個國家的法制現代化過程,在一定意義上講,可以說是傳統(tǒng)與現代性兩種因素對立統(tǒng)一的矛盾運動過程。制觀念的現代化,一方面內在地包含有對傳統(tǒng)法文化中某些積極因素的肯定與繼承,另一方面是對傳統(tǒng)觀念的歷史性否定和時代超越。法制觀念現代化的發(fā)展過程,是法制觀念的相對靜止和絕對運動過程,其發(fā)展趨勢必然是從低級向高級,是新事物代替舊事物,是對傳統(tǒng)觀念的打破,現有觀念的融合又動搖,再而從相容到不相容,進而層層推進的過程,從而更體現和符合現代社會的各項價值目標和價值需求,何為傳統(tǒng)?何為現代?雖甚有爭議,但能意會的現代含義已象洪水般趨勢不可阻擋。但在傳統(tǒng)與現代之間不存在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在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傳統(tǒng)社會本身蘊涵著某些現代性的因素,而在現代社會中又有許多傳統(tǒng)性的成分。明傳統(tǒng)與現代有相對性,法律觀念的現代化是階段性和連續(xù)性的有機統(tǒng)一,是一種運動的發(fā)展過程,其含義內容、追求的價值標準和目標是發(fā)展變化的,其趨勢是有利于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精神文明的進步。
雷鋒精神的實質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其精神理念如同母愛是永恒的,但其精神的內容也如同母愛是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發(fā)展和變化的,其內容將更加豐富,更加反映和符合時代的價值目標、價值內容,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永恒的主題,是高尚的追求,是現實價值目標也是終極價值目標,但怎樣為人民服務,服務的內容和方式是不斷變化和發(fā)展的。發(fā)展是事物的客觀性和普遍性,雷鋒精神也是一種事物,運動是事物的固有屬性,雷鋒精神的內涵隨著物質條件和人們觀念的變化而變化,其發(fā)展的趨勢也是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是更好的為人民服務,而不是阻礙或侵害服務。
因此,法制觀念現代化和雷鋒精神作為客觀存在的事物,都是絕對運動著的和不斷從低級向高級發(fā)展著的過程,而且其運動和發(fā)展的方向不是反向而是同向,同時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朝著一個終極理念和目標整合著、協(xié)調著、發(fā)展著。作為兩種文明,正如日本的福澤渝吉說的,“文明并不是死的東西,而是不斷變化發(fā)展的”,即“文明的發(fā)展是無止境的。”
為人民服務,使人民的生活完美,是每個人也是國家的終極價值目標所在。作為一個事物的發(fā)展過程,都有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法制觀念現代化,本身就是從傳統(tǒng)束縛中解脫出來,建立現代性理念,以便更加促進現代社會的經濟發(fā)展,更符合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念。雷鋒精神在現代社會中的發(fā)展運動,不是社會規(guī)律服從雷鋒精神,而是永恒的主題??為人民服務,在現代社會中更加豐富多彩,更加符合社會的要求,促進生產力發(fā)展,反映現代社會人民的價值目標和理念。
三、法制觀念現代化和雷鋒精神的關系
(一)二者的關系之一:文明程度不同
法制觀念現代化是人類文明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更是人類文明向更加文明的發(fā)展過程,是法制觀念逐漸反映、適應和推動現代文明發(fā)展趨向的歷史過程。法制的文明,首先是法制觀念的文明,即改變人心,雷鋒精神也是一種社會文明,在一定意義上講,其也應該是,比法制觀念現代化更高層次的文明,或說現代化法制觀念是雷鋒精神的基礎,是文明社會中首先應該具有的精神意識、觀念基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境界是現代化法制觀念的更高追求價值形式。
現代化的法制觀念和雷鋒精神,作為一種先進的意識形態(tài),都具有合理性,是文明程度在人腦中的反映和追求。但并不是現實經濟生活的簡單移植或反映,它能在深刻認識現實經濟關系本質的基礎上科學地揭示其發(fā)展趨勢,并引導人們自然遵循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而前行。超前性的法制觀念帶動觀念創(chuàng)新,推動法制建設,本身符合法制觀念現代化的運動觀、發(fā)展觀。雷鋒精神的內涵豐富,其基礎是愛心、愛祖國、愛人民,無私奉獻是其愛心的表現,小到關心周圍的每一位,再到有螺絲釘的工作態(tài)度,大到人民利益至上、共產主義風尚追求,其實分大小也是筆者的一種數理感覺,其實雷鋒精神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無私奉獻的人生哲學,為社會事業(yè)添磚加瓦的誠實精神和螺絲釘精神,都是起著恒久的巨大的榜樣作用的。也就是講雷鋒精神既有共產主義的精神理念,又有把對共產主義的憧憬追求變?yōu)樵谄椒补ぷ髦械臒o私奉獻。總之,現代化法制觀念和雷鋒精神都是有合理超前性的,正確的雷鋒精神的理解,其內涵是包容現代化法制觀念,或說法制觀念現代化是雷鋒精神的基礎表現,守法、護法,本身就是雷鋒精神的初要求,連法制都不遵守的精神,不是真正含義的雷鋒精神,故說二者的文明程度是不同的。
社會朝著法治文明推進和發(fā)展,更向無法文明的終極文明過渡。雷鋒精神是德治到法治再到無法治的連接點,是紐帶和信號。雷鋒精神作為一種高尚的文明層次,特定的社會階段更顯示特定的生命力,如今是法治代替人治德治的過渡階段,本身就是社會的客觀要求,原因是能更好的為人民服務,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權益,此即是雷鋒精神在特定階段的反映和要求。此意義上講,雷鋒精神是更高層次的社會文明,如同文明山峰的山頂,但若有頂尖山峰的雷鋒精神,而沒有深厚廣闊的山腳和山腰,頂峰既不和諧,也不沉穩(wěn),更象虛設,無山腰頂峰,其文明的海拔必然是不高。
法制現代化首先是法制觀念現代化,因法制現代化的核心基點是人的現代化。人的現代化是社會和法制現代化的基本出發(fā)點,也是根本動力,也是最終目的。法制觀念現代化和雷鋒精神是人的現代化的二大法寶,都是提高人的自身素質和修養(yǎng)。而二者中首先應是人的法制觀念現代化,一個不會保護好自己權利的人是很難也是不可能持久地為人民服務的,即使全心全意,其結果也可能適得其反。
因此,法制觀念現代化的文明是雷鋒精神文明的前提和基礎,在一定意義上,前者側重于現實文明,后者側重于終極文明。
(二)二者的關系之二:側重點不同
從靜態(tài)的角度看,說白了法制觀念現代化是一種法制觀念,雷鋒精神是一種道德觀念。法制觀念現代化不是對現實法制的機械認同,而是一種現實與理想的融合和整合過程。社會主體對法制變革事業(yè)的未來和前途以及實現這一事業(yè)的過程本身,已經在觀念上產生了一種自覺的認識和要求,形成了自己活動的理想和目標。因為法制觀念現代化反映社會主體對法制變革所創(chuàng)造出來的法制模式的一種主觀期待或厚望。設定與確證法律價值合理性優(yōu)先性地位的過程,乃是由客觀到主觀、由法律現實到尋求法律理想的過程。雷鋒精神作為道德觀念也是一樣,不是對現實道德觀念的照搬,是立足實際,服務現實,更是對美好將來的價值設計和理念向往。二者是現實與理想的磨合過程,但前者側重于法制觀念,后者側重于道德觀念。
法制觀念現代化就是現代法律觀念對傳統(tǒng)法律觀念的更新和超越,對傳統(tǒng)與現代之間可以提出一系列變量,如人治與法治,強制與自由,專制與民主,特權與平等,義務與權利,一元與多元,依附與獨立,集權與分權,社會與個體,他律與自律,封閉與開放,這些方式變量中,人治、強制、專制、特權、義務、一元、依附、集權、社會本位、他律、封閉等構成傳統(tǒng)法律觀念的總體特征和價值取向;反之,法治、自由、平等、權利、多元、獨立、分權、個體、自律、開放則構成為現代法律觀念的主要特征。雷鋒精神,作為一種道德觀念,是對真、善、美的追求,是人們內心確信的關于善于惡、美與丑、正確與錯誤的判斷和在這種判斷指導下的行為規(guī)則,雷鋒精神的豐富內涵有“艱苦創(chuàng)業(yè)、積極進取、自強不息、奮力拼搏的奉獻精神,顧全大局、忠于職守、克己奉公、處處以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的主人翁態(tài)度,相互尊重、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和諧融洽的良好社會風尚。”更有的就是前文中提及的周恩來同志題詞的四個方面的概括。
最早道德與法律是不區(qū)分的。西方有學者、思想家曾說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是法律的哨兵”。博登海默說過:“法律的制定者們經常會受到社會道德中傳統(tǒng)的觀念或新觀念的影響。……這種道德中大多數基本原則不僅已幾乎都不可避免地被納入了法律體系中,而且還應當注意到,在那些已成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則與那些處于法律范圍之外的道德原則有一條不易確定的分界線。”現代化法制觀念是對傳統(tǒng)觀念的超越,但更接近于現實法律規(guī)定,而現實法又是現實社會中大多數道德觀念的再現和制度化,雷鋒精神是一種較高層次的道德文明,作為較高道德標準的雷鋒精神,立法者不易完全現實采納,而是一種立法的方向。因而作為較低道德層次標準的現代化法制觀念,雷鋒精神理應包容之,并首先以現代化法制觀念為基礎。一切積極進取、艱苦創(chuàng)業(yè)、自強不息、奮力拼搏的奉獻精神,都是以法治、自由、平等、權利、多元、獨立、分權、個體、自律為基礎的,一個連自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的人,是無法具有雷鋒精神的實質內涵的。
四、社會的良性發(fā)展:二者的和諧和融合
雷鋒精神和雷鋒事跡包含多層次的內容,有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愛國主義、共產主義道德,其中共產主義道德是雷鋒精神境界的最高層次。法制觀念現代化是對現實法制的升華和超越,其首先是立足現實社會,同時人們在對雷鋒精神的一定層次的認識深化和大眾化以后,給以制度化、法制化,如社會公德的見義勇為、扶老攜幼、文明禮貌,通過立法給予制度化法制化。因此,良性發(fā)展的社會,是人們觀念向現代發(fā)展和深入的社會,是對良法的深刻認識和逐漸制度化的發(fā)展過程,更是雷鋒精神的大眾化層次內容的法制化過程,即是一種“通過法律的道德控制。”如德國刑法第323條規(guī)定有“不施幫助罪”。1993年冬,在幕尼黑,有小孩兒不慎掉進結冰的湖中,周圍有許多人旁觀,但無人去救。事后一些見死不救的旁觀者被以此罪名判了刑。國內外已有許多地方將禁止吸煙、禁止隨地吐痰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我國廣州市頒布《廣州市社會急救醫(yī)療管理條例》規(guī)定:“醫(yī)療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搶救和收治急、重傷病員,醫(yī)療人員在任何場所發(fā)現急、重病人,均應主動救援。不僅醫(yī)務人員,任何發(fā)現需要救援的傷病員,都應及時向‘120’呼救專線電話或附近急救站呼救,違法者,將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究行政或法律的責任。”
從我國部分地區(qū)和外國立法看,雷鋒精神的弘揚,其形式已不只是宣傳教育,而是自發(fā)到自覺再到大眾化的法制式過程,即雷鋒精神大眾化法制化,做到人人守法,就是雷鋒精神的一定層次的反映。因此,法制觀念現代化推定和加速制定良法,而制定的良法是不斷向終極價值目標和理念過渡和靠近的雷鋒精神的反映。良性社會是法制觀念現代化和雷鋒精神的和諧和融合,根本不是矛盾。難怪有人說當代中國人缺少的不是“互助”精神,而是“自主自律”精神。鄧小平同志也說過,“還是要靠法制”,“我們國家缺少執(zhí)法與守法的傳統(tǒng)”。由此有人考慮中國法文化權利意識現代化問題時,不由自主地把希望寄托在公民主體性權利意識和合理化守法意識的培養(yǎng)上。
亞里斯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現代法制觀念中的良好的法律不一定全是雷鋒精神的內容,但雷鋒精神的正確含義和內涵的制度化、法制化、肯定是良好的法律。
五、結束語
理性的主體是發(fā)展市場經濟和研究市場經濟的前提,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優(yōu)化,是市場經濟規(guī)律運作的結果,價格規(guī)律支配下的競爭機制是市場規(guī)律的精華。現代雷鋒精神首先應該具有市場意識,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等價交換,是首先應有的理念。
本文開篇案例中,某部隊在國家提供物質資源保障的前提下,無償為人修表,在特定的市場經濟場合中,其行為已破壞了市場競爭氛圍,動搖了等價有償、公平交易、自由競爭等市場理念和秩序,導致的結果是資源配置趨向不合理,不能實現人民的最大滿足,也不能很好地為人民服務,其初想法是想靠近終極目標和價值的,但其內容和方式已不符合時代的變遷和經濟發(fā)展的規(guī)律,其基礎和前提也以違反市場規(guī)律,因士兵的生活費是由國家無償供給的。應需指出的是,雷鋒本人卻是一位風格高尚而且競爭意識很強的人,他無論在哪一個崗位上,都有一種奮發(fā)向上、敢于進取的最尖精神。
以權利本位為精要的法制觀念現代化,并沒有否定雷鋒精神,相反,雷鋒精神正是法制觀念由傳統(tǒng)轉向現代的指路燈。法制觀念現代化和雷鋒精神都是以人為本位的思想素質的漸進和提高,其過程和表現,最佳的狀態(tài)不是象小溪似的嘩嘩作響,而是象大海似的內涵豐富,海浪最大,也是水平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