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審判作為一項充分貫徹“便利群眾參與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制度,不僅減輕了當事人“訴累”,體現(xiàn)了司法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資源得以更好的利用,體現(xiàn)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效果。但筆者通過對所在法院2009年上半年巡回審判案件的分析,發(fā)現(xiàn)巡回審判在當前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

一、我院上半年巡回審判案件概括

1、案件審結情況。上半年,我院巡回審判結案801件,均為民商事案件(民一庭174件,民二庭72件,人民法庭555件),占上半年民商事結案總數(shù)的29.18%。在審結案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616件,當事人撤訴案件152件,調解撤訴率達95.88%。其中,調解案件當場自動履行361件,自動履行率為58.6%。

2、審判人員情況。上半年我院尚沒有確定具體的專職巡回辦案人員,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共29名審判人員均有巡回審判案件。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27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54個百分點,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在應對日益增多的案件的同時,審判人員還要深入民間進行巡回審判,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審判人員的精力。

3、物資支出情況。上半年我院各業(yè)務庭巡回審判案件共開庭536件,而車輛外出則遠遠超出536次,所消耗的費用均超出了各庭原來的水平。此外,很多審判人員在開完庭來不及回院的情況下,均自行解決吃飯問題。

二、巡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審判程序尚不規(guī)范。巡回審判制度實施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人民法庭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但是這只是一個框架性的法條,并沒有具體而明確的操作要求。因此,實際運行中尚存在不夠規(guī)范問題。

2、庭審秩序難以保障。巡回審判的案子旁聽的群眾往往比較多,與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旁聽者之間矛盾對立比較嚴重,當事人的情緒常受到旁聽者的影響與左右,其訴訟主張往往不能反映其內心的真實想法,法官很難有效地引導庭審的順利進行。同時由于參與審判的力量比較薄弱,如遇突發(fā)事件,難以應付和解決。

3、人力物力尚顯不足。一方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趨突出,法官資源十分有限,難以確定具體的專職巡回辦案人員,造成人人都有巡回審判案件,浪費了有限的法官資源。另一方面,巡回審判在方便群眾訴訟的同時,也加大了人民法院物力和財力的支出,如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物資裝備的不足使巡回審判的效率大打折扣。

4、部分當事人不易接受。因巡回審判就地開庭,部分當事人存有潛在的抵觸情緒,抵觸情緒大,認為到他們當?shù)厝ラ_庭會給自己丟臉,無助于糾紛的解決,而只會加深雙方的矛盾,從而拒絕。時有哄鬧、咆哮、謾罵對方情形,干擾正常審理法官,影響巡回審理效果,妨礙了巡回審判的開展。

5、片面追求快審快結。由于巡回辦案的路線周期長、案子多、人手少、期限短,因此法官往往把效率擺在第一位,追求以最短的時間辦結案件,過分強調當庭宣判和當場送達,這樣就使法官不能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上下足功夫,導致了“案結事不了”案件的大量產生,埋下了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的隱患。

三、完善巡回審判的建議和對策

1、完善法律制度,規(guī)范辦案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自上而下建立一套規(guī)范可行的巡回審判制度,從巡回審判的條件、范圍、方式、程序、運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詳盡規(guī)定,為巡回審判夯實制度基礎。

2、轉換司法理念,明確法官職責。由于當事人在許多方面處于弱勢,取證權也沒有法律保障,所以在巡回審判中,應當適當放寬當事人當庭舉證的條件,必要時應由法庭依當事人申請收集證據。此外,要強化法官的釋明權,以救濟當事人在舉證和質證過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3、加強基層聯(lián)系,強化溝通協(xié)作。巡回辦案所受理的案件,很多是經過基層民調組織調解的案件,人民調解員對于案件的背景、當事人的情況以及案件爭議的焦點都相當了解。這些信息對于法官即將進行的訴訟調解和開庭審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巡回審判組應加強與基層民調組織的溝通、協(xié)作。

4、充實辦案力量,完善物資設備。配備專門的巡回法官和兼職巡回法官,通過業(yè)務培訓、外出交流學習等形式,不斷提高巡回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根據巡回審判實際需要,購置完備的巡回法庭軟硬件,配備微機、巡回審判專用車輛、通訊設施等現(xiàn)代化辦公設施。

5、注重糾紛解決,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在訴訟過程中,巡回法官要注意發(fā)揮好組織、引導和調控職能,通過耐心講解說理,打消當事人對巡回辦案存在的顧慮。努力促使他們以自身的行為彌補和補救趨于破壞的權利現(xiàn)狀,在解決糾紛的同時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實現(xiàn)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