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農民群眾之間的各種利益摩擦和矛盾糾紛越來越普遍,相應地各種涉及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當事人雙方均為農民或農民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逐年增長,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則成為各級人民法院所共同面臨的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如何解決執行難,筆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認為,執行涉農案件應把握好五個要點。 

一是抓重點、帶一般。有些被執行人是村委會干部、“難纏戶”或“釘子戶”,對這些被執行人的執行工作往往更能引起群眾的關注,要求有強有力的措施和不同的策略。而搞好了對這些人的執行,就能以重點突破帶動全局,做到“走好一子,滿盤皆活”。

二是區分“執行季節”和“非執行季節”。由于農民的耕種、收獲嚴格按照季節來進行,所以他們的投入與支出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特別是生活條件較差的被執行人,春耕、秋收期間手頭較緊,有限資金基本用于農業生產,這時如對他們采取措施,往往直接影響當年生產的正常進行,促使矛盾激化,造成被執行人的對立情緒,從而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不會太好。而在秋收后、春節前,則是他們的“收獲季節”,被執行人往往會有部分積蓄,如在這一階段搞集中執行,往往事半功倍,保證執行案件的有效執結。

三是正確對待執行中的協助人。對于在農村執行案件中,負有協助義務的信用社、郵政儲蓄所、鄉政府、村委會等要注重法律宣傳,使其認識到協助法院是應盡的法律義務,做到由被動的消積協助變為主動的積極協助,積極提供線索,參與執行,這樣,法院的執行工作就能真正少走彎路。

四是注重執行案件中的有利與不利因素。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應注意掌握被執行人的生活狀況,包括現有的履行能力及生活條件的發展情況,對這些因素進行細致的分析,區別對待。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要堅決采取強制措施;而對那些暫時缺乏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如果也采取強制措施,就會給被執行人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剝奪他們生產和生活的條件(如變賣所使用的農具、居住的房屋、農作物種子等),于理于法都不妥當,這樣不但不能保證案件的有效執結,還容易加劇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對于這類執行案件,建議采取緩期執行、分期執行的方法,使連續執行走向良性循環的狀態。

五是要樹立教育為主、強制為輔的執行理念。強制執行是執行工作中的重要手段,對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一味拖延,甚至阻撓,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實施強制措施,可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對被執行人起到震懾作用。但強制手段這付“良藥”,并不能包治百病。有時對被執行人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執行相鄰關系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婚財糾紛等難度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時,更要注重把法制宣傳與強制執行有效結合起來,使案件順利執結,真正達到案結事了。在執行中,法制教育可以做到教育一人,影響一片,起到一案帶動多案的良好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