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夫妻,請處理好探望權
作者:高卓 發布時間:2007-07-19 瀏覽次數:1504
兩個人從戀愛時的依依不舍到結婚時的兩情相悅,最后卻走到形同陌路,甚至要對簿公堂,離婚的確是痛事!離婚糾紛的當事人,多數都會陷入深深的痛苦與煩躁之中,不僅要面對與配偶分道揚鑣的殘酷,還要面臨分割共同財產、爭奪子女撫養權的無奈。
邱某(男)經兩次向宜興法院起訴,最終于2005年2月份拿到了與馮某的離婚判決書。因邱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應馮某申請,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不給看子女”“不付撫養費”等問題得到圓滿解決,并且雙方承諾,以后女兒的撫養費自行交付,不再麻煩法院,畢竟曾經夫妻一場。
然而今年六月初,執行法官辦公室又一遍遍響起被執行人邱某的電話,聲稱其一直等待看望女兒順便送去撫養費,但馮某堅決不同意。法官致電馮某問其原因卻換來馮某的哭訴,邱某從來就沒有來看過女兒,并表示因對其態度冷漠感到失望堅決要求邱某將錢交至法院,寧可多出點執行費再立一起執行案件,也不愿再因此傷女兒自尊心。真是把法官搞糊涂了,兩人話語相互矛盾,究竟誰說的對?不到兩千元的撫養費,雙方就是無法在“拿”的方式上達成一致意見,堅決不“自行交付”。真讓法官犯難,只能試著分開做工作。有意思的是,兩人還真一致,單獨談話都表現出一副“通情達理”的態度;但轉身,又在打電話給法官,堅守以前的“公理”和“婆理”。法官的一切工作歸到了零。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
執行實踐中,經常會有一些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正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即使非撫養方與子女實際上并沒有血緣關系(如收養子女),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一切都是基于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也恰恰說明了我國立法的進步和人性化。可偏偏就有那么多“昨日的”夫妻,由于對方曾經的“種種”使自己的婚姻成為揮之不去的隱痛,就將自己的憤怒“移情”向兩人愛情的結晶、曾經共同的最愛??子女。
最后筆者想以恩格斯寫于1884年《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的一段話結束本文,與每一位“圍城”內外的朋友共勉:“如果說只有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過,個人性愛的持久性在各個不同的個人中間,尤其在男子中間,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于雙方或對于社會都成為幸事。這只會使人們省得陷入離婚訴訟的無益的泥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