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英波:提高司法服務能力 全力構建和諧社會
作者:陳英波 發布時間:2007-06-29 瀏覽次數:3172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的“司法和諧”理念,都給新時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賦予了人民法院更重的責任。“司法和諧”包括內部和諧和外部和諧,作為法院,應練好“內功”,著重強化四種意識,在提高司法服務的六個能力上下工夫。
一、人民法院法官應強化四種意識:
一是強化政治與要務的大局意識。“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作為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須樹立堅定的大局觀,強化大局意識,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貫徹“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指導思想,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要求,妥善調處好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努力實現司法裁決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是強化公正與效率的主題意識。“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和司法改革的基石。每個法官在履行職責時都要不斷強化“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意識,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關,提高辦案的效率,使每一起案件都能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以最有效率的辦法和最能被接受的方式,為百姓主持公道,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價值。
三是強化司法為民的服務意識。“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新時期黨和國家對法院工作的本質要求。作為人民法官,應當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鄧小平提出的“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贊同不贊同,人民擁護不擁護”作為工作根本標準,切實做到思想上愛民、行動上親民、方法上便民,最大限度地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四是強化清正廉潔的自律意識??思悍罟?,一塵不染,是對法官的職業要求。法官應當牢固樹立清正廉潔的觀念,培養自己堅強的自律意識和較強的抵御能力,犧牲自己的部分愛好,約束自己的言行,盡量不參與不良的社會活動,不涉及商業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簡出、甘于寂寞,甘于清貧,自覺維護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
二、人民法院的法官應培養六種能力:
一是勤于善于研學的能力。法官必須養成勤于學習、善于研習的本領,具有甘于吃苦、堅忍不拔的司法研習能力。要勤于學習、善于學習,積極增加知識儲備,優化知識結構,努力做學習型、知識型的法官,以嚴密的司法思維、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練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為,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二是準確辨別認證的能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是復雜多樣,法官應具有辨別是非、準確質證和認證的能力。這就要求法官要洞察秋毫,準確把握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根據證據認證規則在審判實踐中不斷提高科學認證、真確認證的能力。
三是自如運用法律的能力。要成為一名適應時代發展的、具有先進司法能力的人民法官,就必須熟悉法律、了解法理,能夠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能夠準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而且這種運用法律規定判斷是非的能力要達到運用自如、練達嫻熟的地步。
四是妥善調處疏導的能力。法官不僅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業務素質,還要注重培養自身的調處疏導能力。要及時掌握當事人的心理變化,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識,具備更強的親和力和溝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為玉帛的能力調處矛盾,定紛止爭,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是藝術駕馭庭審的能力。法官應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積累庭審經驗,深刻體會駕馭庭審過程的藝術內涵,掌握高超的駕馭庭審的技巧和方法,較準確地把握當事人的心態,較好地掌握訴辯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個審判活動達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六是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審判工作的職業特點使得法官的所有裁判活動都要通過有聲語言和書面文字來完成。法官必須具有過硬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寫作能力。法言法語規范、標準和凝練,同時又嚴肅、準確和簡潔。要加強對語言藝術的研究,提高語言的感染力;加強對文字的運用能力和寫作水平的培養,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要有和諧司法環境,人民法院不斷提高司法服務能力是時代發展的需求,是人民的需求,是法院內部發展的根本要求。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增強人民法官的司法服務能力、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服務水平是一項艱巨長期的工作,要通過不懈的努力,使法官的司法能力都能得到切實提高,真正做到“業務素質一流,工作業績一流,人民群眾滿意”,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作出法院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