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物權法》即將實施,而抵押權的合理運用將有效避免借款的風險。今年14月份以來,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受理了98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有10余起案件,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借款人提供虛假財產擔保,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而遭受重大損失。

現列舉二則比較典型的借貸案件,案例1、王強以經營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李明借款人民幣20萬元,約定借期1年,年利率為30%,王強提供登記在其名下的“別克”商務車一輛作抵押擔保,但雙方未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李明多次找王強催討借款,但王強突然人間蒸發,遂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調查,王強用以抵押的車輛早已轉讓給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李明的20萬就有可能打了水漂。

案例2、陳斌以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張棟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書一份,約定借款10萬元,借期1年,年利率20%,陳斌以其坐落于本市某新村的75平方米房產作抵押。但雙方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張棟因找不到陳斌,遂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調查,陳斌在6個月前已經與其妻子離婚,離婚協議上寫明,該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按照離婚協議辦理了過戶登記。上述案件,因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公告送達,缺席判決,在執行過程中,因找不到債務人,所謂抵押擔保的財產已不存在,法院只能中止執行。為此,債權人蒙受重大的經濟損失。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于2007316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該法對抵押擔保的登記作了明確的規定,債權人應運用《物權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對債務人提供財產抵押擔保的,應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登記以后,債務人就不能隨意變賣、轉讓、過戶,在債務人下落不明或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變賣或拍賣抵押財產,債權人可以得到優先受償。其次,出借人在借款時要慎之又慎,對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要有充分的了解,不能輕信他人的花言巧語,不受高額利息的誘惑,有錢存在銀行最保險。

法律連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