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從本人從事民事審判工作以來,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曾逐年上升趨勢,但是真正能夠因家庭暴力使受害方在離婚案件中獲得賠償的案件少之又少。

一、家庭暴力案件特點分析

1、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特點。這與中國傳統的“家丑不可外揚”觀念有關,在家庭暴力初期,為維護家庭的穩定,受害人往往忍氣吞聲,由此導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2、受害人婦女居多。據我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統計來看,在所有家庭暴力致離婚案件中,90%以上施暴者都是丈夫。

3、損害賠償較難。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很多受害者法治意識淡薄,不注意保存證據,在離婚時獲得賠償的幾率較小。有的當事人由于害怕打擊報復,只求達到離婚的效果,至于損害賠償并不訴求。

二、家庭暴力致離婚案件上升成因分析

1、婚姻基礎較差。從本人所接觸的離婚案件來看,很大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都是因為婚姻基礎較差,認識很短的時間就“閃婚”,草率結合后又缺乏應有的溝通和交流,在發生大大小小的矛盾時,不能正確對待,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以極端的手法對待彼此,導致家庭暴力發生、升級。

2、家庭地位不同。在傳統的家庭結構中,男主外女主內,丈夫在家庭中享有較高的地位,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一旦妻子做出不符合他們要求的事情,他們便拳打腳踢,妻子在遭受暴力的初期,往往會原諒丈夫的行為,這樣使得施暴者更加猖狂,妻子實在不能忍受的時候,就向法院提出離婚。

3、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腐朽思想與陋習不同程度地波及著婚姻和家庭。債臺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養二奶等社會丑陋現象的存在引發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為達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有些施暴者在喝完酒后意識不清,對妻子實施暴力,清醒后認識到錯誤后向妻子求饒,妻子在反復的被打與安撫中,終于忍受不住,向法院提出離婚。

4、法律上缺乏監管。家庭暴力往往被認為是私事,在刑事上為自訴案件,也即“不告不理”。制裁手段的缺乏,使相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往往束手無策。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行為雖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

三、對策

1、加強法治宣傳。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對家庭暴力的危害進行宣傳,提高法律意識,使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受害時注意保存證據。對社會上存在的陋習與丑惡現象,應當加大打擊力度,宣揚和諧的家庭觀念。

2、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緣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改變這種情況,女性應樹立“自尊、自強、自信、自立”的觀念,提高自身素質,消除封建殘余思想,要認識到自己與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與尊嚴,保護自身不受傷害。在婚姻生活中,雙方多進行溝通與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問題,要共同理性地面對并心平氣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與意見,不能動輒就進行人身攻擊,以免事態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

3、加強司法援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援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等要重視給受害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相關部門還應開辟婦女熱線電話,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詢。

4、公正執法。為了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司法機關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使施暴者有所顧忌,讓婦女權益切實得到保護。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應轉變家庭暴力行為系夫妻間私事的觀念,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和維護法律尊嚴。并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應的賠償。

5、注重調解的多渠道,充分發揮調解功能。法官在處理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時應廣開渠道,邀請資歷威信較高的親屬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人員或基層組織、婦聯到庭參與調解,或讓當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進行單獨交流等方法促成雙方和好。若確無法調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施暴方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以達到平和離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