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占比較重。如通州法院2008年受理執行案件2374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512件,占所有執行案件的21.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已成為當前執行工作中影響執行質量和效率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筆者對該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一是執行標的額較大,執行到位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標的額大,如該院2008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總申請執行標的額5306萬元,平均個案執行標的額達10.36萬元,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的案件有23件。由于執行標的額大,而有的事故車輛未辦理交強險或附加商業險,導致肇事者不能承受債務,案件難以自動履行。據統計,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案件共有378件,其中僅166件為自動履行。

二是委托執行效果差,異地執行難。外來車輛或外來人員在本地交通肇事案件增多,承擔責任的義務主體或被執行的財產往往在外地,而委托執行的實際執結率不高,效果不佳,部分案件需要執行法官異地執行,費時又費力。

三是保全車輛易貶值,拍賣變現難。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中最常見的是保全了被執行人的車輛,而訴訟程序漫長,從立案、調解、判決,少則一月,多則數月,而被保全的車輛缺少保養,導致使用價值降低。同時,因很多車輛長期滯留停車場,欠下高額停車費,導致車輛的實際價值降低,通過拍賣的方法變現,原、被告雙方都難以接受。

四是權利人期望值高,息訴息訪難。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使當事人遭受人身及財產的雙重損害,心理上也受到相當大的創傷,當事人之間存在較大的對立情緒。申請執行人希望受到賠償的急切心情與被執行人較差的履行能力之間形成較大的反差。案件到法院后,矛盾轉移到法院,當事人在執行程序難以取得滿意結果時,就認為是法院執行不力所致,甚至把法院當作理賠機構,到處上訪,甚至鬧訪、纏訪。

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一是加大執行救助力度。交通事故案件的權利人大部分都是身體受到傷害,急需醫療費用,如案件不能執行,往往影響被害人的治療,并對其生活會造成嚴重影響,也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因此,對確無履行能力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通過發放救助資金對被害人予以救助,也可以通過財政部門先行墊付的方式,優先保證其醫療費用能夠落實到位,待法院執行到位后再返還給財政部門,防止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是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加大車輛所有人的保險意識,在投保交強險的同時,附加投保商業險,減少因交通事故致貧的風險。建議相關部門出臺政策,將交強險保險期間與車輛年審有效期間保持一致,避免出現車輛年審未到期而交強險已到期的情況,防止出現保險空白期。

三是加大委執監督力度。對于委托執行案件,受托法院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執行,并列入本院司法統計和案件評查范圍之內,同時落實辦案責任制度,定期向委托法院通報案件執行情況。上級法院要建立委托執行案件的專項評查制度,督促下級法院及時執結受托案件。

四是加大車輛處置力度。在審理、執行階段,要盡快對查封車輛進行處理。在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不查封車輛的使用權,或由被申請人繳納部分現金保證的方式,解除車輛使用權的查封,避免車輛長期滯留停車場。

五、加大息訴息訪力度。要加強執行風險的告知,避免申請人的預期過高;要加強執行公開,將執行的全過程向申請人公開,必要時要讓申請人參與執行現場;對被執行人無能力,且申請人屬社會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盡量做好申請人的解釋工作,取得申請人的理解。